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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传统安全视域中,安全具有丰富的内容,关注和保护人的安全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使命.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员,人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承受者.同时,为了维护人类共同体的安全,人还应该是风险避免者、消除者.当某个或者某部分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受到重大威胁,其他个体的不予救助行为将导致社会风险的持续和扩大.不予救助行为违背社会共同体相互保护、相互救助的责任,不利于人的安全保障,因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的缺位和规定不明都使人类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为了防止不予救助入罪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应当对救援义务的产生设置限制性条件.不予救助行为入罪还有一定的技术价值,可以起到在立法上平衡罪刑和司法中弥补证据障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