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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2—0460019鲁价费发[2012]8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权限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按以下权限管理:(一)学历教育1.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中等及以下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