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网络公共领域中行政价值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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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已基本形成。政府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主导者与治理者,明确其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行政目标与价值,分析网络公共领域下影响行政价值实现的因素,并用正确的价值引导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对解决网络问题、履行政府职能以及推进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公共领域 行政价值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蔡梦迪,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52-03
  在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中,诞生了网络信息技术,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沟通与交流方式,推动了现代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这个虚拟的公共空间,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参与,改变了政府治理的形式,推动着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界定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女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在她看来,公共领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交流、发表言论的平台,可以进行自由批判性的讨论。20世纪60年代,尤尔根·哈貝马斯对其进行了系统性的概括,将公共领域界定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本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是一种存在于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公共活动空间与交往网络,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沟通的重要媒介。
  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公共领域空间,是现代公共领域转型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科学技术与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以网站、社区、微博、论坛、微信等为主要表现形式、虚拟的却更为广阔与便捷的交流沟通平台,而这个平台就是网络公共领域。就实质上而言,网络公共领域和哈贝马斯所界定的公共领域并没有根本的差别,相反,前者是后者的发展与延续;在形式上,传统的公共领域是实体的空间,而网络公共领域则是虚拟的存在,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二、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状分析
  自1994年我国实现互联网的全功能接入以来,中国的互联网已经发展了20多个年头,对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产生着愈加重要的影响。不仅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通过互联网购物、找工作,进行娱乐活动,而且人们也更加倾向于在互联网上进行政治参与,通过发帖等形式表达自己的心声,影响政府决策。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互联网的作用也愈加突出,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舆论载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相较2014年底提升2.4个百分点。据进一步统计:我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到75.1%,与2014年底相比,10岁以下低龄群体和40岁以上中高龄群体的占比均有所提升,互联网继续向这两部分人群渗透;在受教育程度上,初高中、中专及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4%、29.2%;与2014年底相比,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占比提升了2.6个百分点,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男女比例上则为53.6:46.4,网民性别结构趋向均衡。如此庞大的网民数量构成了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公众基础。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公民大众使用互联网,成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一份子,他们通过网络发出的心声与诉求,成为影响政府管理活动的重要舆论力量。
  与实体存在的传统公共领域相比,网络公共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了其虚拟性之外,它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在网络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网络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空间中的私人领域有一定的公共性,私人事件经过共同的讨论与传播,可能上升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呼格吉勒图案、毕福剑辱毛事件、青岛天价虾事件、政府强拆与暴力执法等公事件都通过互联网得到广泛的讨论,而雾霾、二胎、核心价值观等公共话题更是备受网民热议,各大贴吧、论坛、微信公众号等成为公众了解事件真相、自由发表评论的重要场所。互联网在应对公共事件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与影响,预示着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形成,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其中,也必将导致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快速发展并日趋成熟。
  公民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发表自己的意见,监督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管理行为;政府通过网络公共领域了解公民心声,自觉接受公民监督。政府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者与主导者,倾听民生、尊重民意是一切政府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行政主体,其所追求的行政价值受到网络舆论等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于网络上的声音与现象对政府的治理活动有导向性意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实现更是有赖于人民的满意。
  三、影响网络公共领域下行政价值实现的因素
  近年来,网络公共领域中不乏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通过公共舆论侵害私人利益的事件,但不能否认的是,网络公共领域所独有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使之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独树一帜,不可替代。
  网络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民主参与的平台,在最大程度上使参与主体扩大至普通公众,实现了传统公共领域期待却不能实现的价值追求;而与公众的民主参与相对应,网络公共领域更是提供了辅助政府推行政策、履行职能的平台。从“草根力量”的强大到“政府网络问政”的逐步落实,网络公共领域正在逐步构建一种良好的环境,社会公民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成为影响政府行政的外部压力,而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也同样通过网络渠道深入网民心中。
  可以说,网络公共领域对政府行政价值实现的积极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网络公共领域能促进网民价值观认同及整合,在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认同是政府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政府引导下的网络公共领域以其巨大的社会动员力量,使得公众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整合。其次,开放性的网络空间加强了透明政府的构建脚步,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使网络监督成为网民监督政府行政的一个有力手段。强化监督有利于形成约束,大批贪腐官员在网络监督的作用下纷纷落马,网上爆出来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也使城管的执法方式有所收敛。再次,网络公共领域利于政府提高决策效率。与传统公共领域相比,网络公共领域打破了传统的政府服务方式,完成了电子化政府的构建。简化行政程序、降低决策成本,加速政府职能的落实。虽然网络公共领域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远不止于此,我们更应该清楚意识到的是,网络公共领域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我国的政府管理工作趋利避害、日益完善。这也是政府行政价值实现最为关键的所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民结构失衡
  由上文提到的CNNIC发布的第37次统计报告可见,互联网的参与者主要集中在中青年、高中以上学历的人群和男性网民中,结构层级不尽合理,无法覆盖所有群体,使网络的民意代表性受到限制。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公民参与并不能代表普遍的民意,可能只是部分利益团体的主张,这就导致了政府在倾听民意时,可能会忽略其他利益群体的意见,进而致使政府在进行管理活动时行政价值出现偏差。
  (二)网络虚假信息及网民的非理性表达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信息发布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信息被隐藏,大大降低了网络信息的真实度与可靠性。网络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与匿名性,致使网络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以这种错误的信息为基础的判断与决策,必然导致误差与偏颇。一方面、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网民错误的判断,随意批判或盲目同情;另一方面,虚假的网络信息可能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误,因为准确及时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
  即使网络中的信息真实有效,由于网民的个人信息被隐藏,极大地减少了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网民的情感可以得到肆意宣泄。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网民的非理性表达,一些不负责任的观点只要能获得足够的关注,就能或多或少的影响政府决策。大多数网民在参与某个公共事件的讨论时,并没有对事件有全面的了解与客观的认识,只是单纯的从某个立场进行感性的评论。在2016年4月发生的“女生和颐酒店遇袭”事件,使政府陷入被动局面,在事件真相有待明确的情况下,网络舆论早已沸沸扬扬。且当今社会,受到价值观功利化的影响,网民往往缺乏对事件本身的思考与理性的判断。在某种看法人尽皆知时,政府的价值取向会朝着平息舆论的方向发展,甚至,网络舆论还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
  (三)网络空间法制化的不健全
  伴随着网络公共领域的快速发展,虚假的信息、非理性的表达充斥着整个网络,而其所要求的相关法律与制度却有待健全。“人肉搜索”、网络谣言、非法水军等现象的肆意横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影响着规范化网络秩序的形成及政府的管理活动。为了管理利用好互联网,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立法,但这些立法多为方向性与概括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可行性细则,实施难度较大。且这些原 则性立法缺乏相应的权责关系,一旦发生网络违法情况,很难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导致事件不了了之,网络立法的信度降低。如此恶性的循环往复,加剧了网络公共领域违法现象的频生。
  著名学者饶传平认为我国的网络空间法制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3.立法程序缺少民主参与,网络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且这些立法、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不在少数。②互联网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但用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却不能随之改变,往往滞后于网络公共領域的发展。网络空间法律的滞后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虽然数量不少,但普遍过于笼统且缺少权威性。无法可依,必然导致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缺乏依据与指导,网络中弘扬正义的价值得不到恰当保护,网络违法现象得不到惩处,致使政府理性、公正、透明的管理互联网成为空谈。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我们还要意识到网络犯罪,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等其他方面的问题。网络犯罪的频发让我们看到了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技术风险,四川省广安市的政府网站就曾因黑客的攻击被迫关闭长达半年。此外,网络犯罪还包括散布谣言、有目的的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水军”煽动舆论等。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试图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实行文化霸权主义。这些都对我国的政府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稳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网络公共领域下行政价值的实现路径
  (一)倡导全民参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网络公共领域中来。据CNNIC发布的第37次统计报告,虽然现阶段,我国网民结构层级不尽合理,无法覆盖所有群体,但他们已经来自不同的领域、年龄段,有着不同的知识文化背景,且有向着更普遍人群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倡导互联网下的全民政治参与,与我国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强网络民声的普遍代表性,使政府的决策活动不仅代表部分群体,而是惠及全体公众,对政府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实现行政价值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提高公众素质
  由于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及传统文化的影响,许多公民现代化的公民观念还很淡薄,仍然有着官本位的思维定式。在这种背景下,全民型的政治参与必然会产生非理性的表达,要想提高公民在网络公共领域下政治参与的质量与水平,必须要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提高公众素质。就国家层面上而言,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在普遍推行义务教育的同时,重视高等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努力提升国民文化素质与水平;其次,培养公民理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与能力,通过文化宣传等形式树立公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积极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再次,还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全体公民、尤其是网民自觉守法。就社会而言,要努力形成理性客观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式,克服盲目跟风、随意捏造、夸大事实的不良风气。对公民个人来说,要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与道德自律,做到在匿名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客观冷静宽容的态度,不造谣生事、盲目跟风,做到克己自律、反躬自省,拥有一双明辨是非对错的眼睛。只有如此,中国公民自律意识与素质文化的提高才指日可待,在此基础上,网络公共领域的真正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政府的行政价值才能得到实现。
  (三)完善网民政治参与中的立法与规范
  完善网络立法与规范,首先,要不断调整旧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使法律法规与互联网发展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其次,要健全与细化法律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对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到令行禁止。再次,要对网络中的自由沟通进行合法性界定,平衡网民言论表达的自由和限度,在倡导言论自由的同时,增强网络参与者对其言论负责的意识,防止无政府主义的泛滥。最后,完善互动平台,建立网民为与政府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使官民协商、合作治理成为政府管理的目标与追求,强化政府引导,多中心协商,大力推广建设性的参与形式。
  制度化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能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彰显了“规矩”的重要性。规则的缺失必然导致秩序的混乱,也必然给政府的管理活动增加困难,因而,完善网民政治参与中的立法与规范,实现网络公共领域下政治参与的有法可依,是实现政府行政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强化监督,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当今社会,互联网俨然成为信息的集散地,然而,网络公共领域绝不是一方净土,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使其扬长避短,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建设。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赋予了公众话语权与监督力,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了平台与手段,加速了政务的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强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监督,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此,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积极引导舆论,通过宣传片、电视剧、广播等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政府舆论宣传的公信力,发挥其主流作用。其次,塑造一支强有力的舆情监管队伍,时刻关注网络中的舆论动向,防患于未然。最后,强化技术手段支持,严密排查网络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禁止不良信息传播,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监督,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更是网络经营者与广大公民的义务,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公共空间,才能有助于政府行政价值的实现。
  注释:
  ①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3.
  ②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冀娟林.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和局限性.现代经济信息.2014(17).
  [3]谷茵.浅谈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困境及对策.改革与开放.2013(13).
  [4]张锐锐.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政府治理研究.曲靖师范大学.2012.
  [5]范燕宁、赵伟.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两面性及网络秩序的合理构建.湖南社会科学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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