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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骑电动车赶集时撞伤了行人韩某。交警部门认定我和韩某对于此事故负同等责任。韩某为此花去15826元医疗费和落下9级伤残。韩某要我赔偿其全部损失。而我只同意赔偿其中的一半。因我二人协商无果。韩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我的电动车设计时速在40千米以上,整车质量为45千克,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