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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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美国911事件之后,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成了关注的重心,各国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忽略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打击和伤害。所以,我国在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同时,应该对犯罪被害人给予高度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现状的分析,寻求适合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保护和救济措施。
  关键词 恐怖主义犯罪 被害人 救济
  作者简介:郑冰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46-02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古老的暴力犯罪,20世纪60年代出现后,迅速在世界范围蔓延。时至今日,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各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数据表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间,全球发生恐怖事件6700多起,3600多人丧生。到了20世纪80年代,恐怖主义犯罪更加猖獗。以中国近几年的恐怖主义犯罪为例:2013年6月26日,新疆鄯善暴力恐怖袭击案,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2013年10月28日金水桥暴恐案造成5人死亡,40人受伤;2014年2月14日,新疆乌什县袭警案,造成4人受伤,5辆执勤车损毁;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2014年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站暴恐事件,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201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暴恐事件,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 这些血淋淋的数据,都表明了恐怖主义犯罪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特点
  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因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是最具有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基于这样的区别,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具有鲜明的特点。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有以下特点:
  首先,被害人范围广泛。早期的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往往有针对的目标,多是选择一些标志性建筑、主要机构等作为袭击对象。然而,自9.11事件之后,各国对于这些重点目标加强了保护,恐怖分子很难下手,就将视线转到了人口密集的公众活动场所。犯罪地的特殊性,造成了恐怖主义犯罪对象范围的广泛性,恐怖分子为了达到不法目的,针对的往往是广泛的普通民众。
  其次,被害人的无辜性。被害人与恐怖分子并不认识、熟识,在正常的生活中也没有联系。恐怖分子制造的恐怖袭击对于被害人而言完全是意外事件,被害人不可能也没有机会认识到自己可能被害。恐怖分子故意袭击给正在学习、工作、生活的无辜人群,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扰乱人民生活的目的。
  最后,被害时被动性。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制造血腥残忍的恐怖事件,意在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交往。所以恐怖分子在实施犯罪前积极主动选择作案地点、作案方式。当恐怖分子选定目标之后,积极的实施恐怖活动,对于被害人而言并不能预见他们会遭遇恐怖袭击,所以,被害人在被害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恐怖分子做了充分的准备,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并不能摆脱侵害。
  二、中国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种恐怖袭击日益猖狂。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一直积极与恐怖主义犯罪做斗争。1997年,将恐怖组织作为专门的规制对象写入新刑法。美国9.11事件后,中国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1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三),确定了恐怖主义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罪行,并予以刑事处罚。到了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表明了我国对待恐怖主义的立场。 从上述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关注的重点在于预防和惩罚,有一点却忽略了,那就是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救济和补偿。犯罪和被害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社会现象。在对犯罪预防和打击的同时,不能忽略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从中国对于恐怖主义的立法和实践看,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存在缺陷:
  (一)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的应对存在立法缺陷
  针对像恐怖主义这种突发事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实践中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缺陷:首先,在应对恐怖袭击时,中国往往采取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来应对,在运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在发生恐怖主义犯罪之后才组织救援,因反应事件缓慢,造成了更多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其次,应急管理机制过于老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最后,应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各个部门不能紧密配合,被害人的救援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二)整个社会对被害人救助不完善
  恐怖犯罪不仅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多的是对被害人的伤害,这种伤害既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损伤。 这使得被害人在很长时间陷入物质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的境地,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急需社会的关心和救助。现阶段,我国对于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实践经验,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统筹这些救助,仅仅是少数的社会团体和媒体、个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无法为被害人提供专业、实际的服务。
  (三)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律规范不统一
  恐怖主义犯罪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制造恐怖犯罪的恐怖分子,理所当然其也应承担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实践中被害人很少能够得到行为人的赔偿,原因在于:1.恐怖分子很难抓获。恐怖分子穷凶极恶,在实施恐怖袭击时,往往都带有杀伤性武器,为了防止更多人遇害,很多都被当场击毙。2.恐怖分子没有赔偿能力。恐怖袭击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恐怖分子一般没有巨额损害的赔偿能力。这时候就需要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然而,现阶段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法律规范,在补偿程序方面存在缺陷。当发生重大事件时,政府往往组织调查相关问题,由民政部门根据结果对被害人进行救济。由于补偿制度不规范,又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造成同类犯罪的被害人得到救济的不一致,损害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设置专门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尽快着手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研究出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设置指导性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应急办的统筹协调职能,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有力的组织保证。2.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恐怖袭击发生之后,对于被害人的救援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通过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增加公众对被害人的关注,运用社会力量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对被害人提供医疗、物资等帮助。3.完善应急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恐怖袭击发生后,应急处理和对被害人的救助等过程,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够应对的,必须多个系统相互配合的结果,如果仅仅靠一部法律来调整也不现实,所以更重要的是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同时,也要加紧有关应急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恐怖主义的被害人的救济措施
  1.灾难发生时的救济。根据恐怖袭击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济。爆炸、纵火案件中,先由消防部门迅速介入,疏散群众,接着公安机关将群众妥善安置,同时尽量保护现场,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保留证据。对于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被害人,可先由政府提供紧急贷款,等被害人得到救助或赔偿后再返还。 杀人、绑架中,公安机关火速赶到现场,解救被害人,维护正常秩序,有力打击犯罪,防止被害范围扩大。医护人员紧随其后,对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治,对于支付医疗费用困难的受害人,由政府或者国家先行支付医疗费,之后再找行为人追偿。
  2.灾难发生后的救济。灾难后的救济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律援助;二是社会救助。
  (1)法律援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因缺乏诉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往往要借助代理人之口,在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存在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律师的,就需要给予法律援助。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完善诉讼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承认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更有效的主张权益。扩展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时间,不能仅限于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
  (2)社会救助。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进行社会救助不仅在于帮助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而且也是社会的责任。我国关于犯罪的被害人的救助还处于理论的探索阶段,更具体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救助更是稀少,也没有专门的被害人救助组织。首先,从立法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通过立法将恐怖主义被害人纳入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为其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帮助,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享有救助的权利。其次,各地政府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项的恐怖侵害社会救助基金,避免出现恐怖主义犯罪中的被害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心理援助等情况,帮助其渡过难关,尽快回复正常生活。最后,由政府出面组织,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一个专门为恐怖主义的被害人服务的救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恐怖主义的被害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三)构建恐怖主义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恐怖主义犯罪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恐怖分子承担,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却很难实现,而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不可能仅仅通过社会救助来挽回。所以需要构建完善的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首先,有关补偿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家补偿的对象应当是:1.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本人。2.被害人死亡的,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受领补偿款。其次,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可以由国家财政拨款来实现,在拨款前就将一部分资金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专项资金来使用。在发生恐怖主义犯罪后,由专门部门根据恐怖主义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不同,划分不同的等级,由政府机关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建立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由政府出面设立基金,根据被害人受到损伤的程度决定通过政府面向社会设立被害人保护的专项基金,通过评定被害人所受到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补偿, 基金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最后,补偿的裁定机构的设置。由法院设立专门的补偿审议委员会,有利于保证裁定的合法性与统一性,现有法院的程序和制度也为国家补偿裁定的做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法院作为裁定机构,更加熟悉恐怖主义犯罪的案件情况,对于被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也更容易把握,公平合理给与被害人国家补偿,达到有效救济被害人的目的。
  注释:
  李岚林.恐怖主义犯罪相关问题探析.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2).
  刘仁文.中国的反恐刑事立法与评析.法学家.2013(4).
  赵可主编.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
  张小明.《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完善路径.行政与法.2013(9).
  劳谦.国际恐怖主义被害人及其救济问题研究.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赵可主编.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
  李韧夫、宋玥.论恐怖主义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当代法学.2007,3(2).
  参考文献:
  [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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