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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沈、金二位女士都是上海浦东新区益群贸易商行下属扬光超市的员工。2000年6月5日和6月6日两晚,她俩所在柜台盘点时,先后发现缺款111.30元和200.30元。店方认定她俩有盗窃行为,随即作出了辞退的决定。两位女士不服,依法将益群贸易商行告上法庭。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原告偷窃,却在开具的《退工情况》上认定两原告有盗窃行为,并对外传播。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也没有处罚权。被告方按照有悖于法律的行业规定处罚原告,并随意强加给原告“盗窃”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