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中的“以罚代刑”现象及其规制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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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罚代刑”是基于我国当前环境执法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模式,通过利用行政处罚来替代原本需要送至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这种模式简化了处罚模式,但是却削弱了对环境犯罪打击的有效性。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发展形势下,我国需要更有效地规制该模式,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环境执法;以罚代刑;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59-01
  作者简介:郑克韬(1988-),男,长江大学法学院,17级法律硕士在读;通讯作者:胡承武,男,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一、“以罚代刑”构成要件分析
  对于以罚代刑来讲,“罚”指的是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刑”则指的是人身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总的来说,“以罚代刑”就是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将原本需要移送至司法机关等涉嫌刑事犯罪等案件以行政处罚模式加以处理和了结。这种模式是一种较为简化的案件处理模式,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以罚代刑的主体为行政执法机关,即拥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而以罚代刑的处罚对象则是那些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对于以罚代刑的主要内容来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选择不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而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加以处置。整体分析,以罚代刑是基于“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情况而产生的,原本需要移送至司法机关的案件选择不与移送,进而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行政处罚的机会。由此可见,以罚代刑模式是不符合我国法理思想的,是我国法律建设不到位的重要体现。
  二、“以罚代刑”的危害
  从客观表现来看,“以罚代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刑法的削弱,使得在环境领域无法充分利用刑法来打击犯罪行为,这无疑对我国刑法的威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削弱。而以罚代刑的模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利于有效遏制这些现象的出现,无法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良好的帮助。
  同时,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问题,需要充分借助多方的力量加以管控,而以罚代刑模式的出现,无法有效发挥出司法机关的巨大作用,同时也相应地增大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这就增大了行政机关权力腐败的可能性,不但不利于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还会让我国行政机关权力建设受到不利的影响。深入分析可知,以罚代刑模式的产生,是“不愿移送”问题导致的,环境行政机关基于内在利益的驱动,可能是因为自身渎职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可能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其更愿意自己处置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不愿意移送至司法机关。同时,环境执法机关还面临着不敢移送的状况,在面对地方领导干涉的情况下,环境执法机关往往选择中立的处理方式,行政处罚草草了事。与此同时,还存在不能移送的情况,在面对具体案件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為二者的界限把握不清,使得其无法准确定性环境违法行为,最终选择行政处罚。
  另外,在一些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到位,使得案件的移送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便选择了行政处罚模式加以处理。可见,以罚代刑模式的出现是不作为的表现,也是利益驱使而产生的,具有非常大的危害。
  三、环境执法中的“以罚代刑”现象的规制策略
  (一)构建相关衔接制度
  积极构建相关的衔接制度,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部门权利及责任,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将检察机关有效纳入到对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体系中,可以赋予检察机关向环境执法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同时,我国要立足客观发展的需要,出台专项法律,强化衔接工作的开展,缓解目前相关部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另外,还可以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让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刑事司法部门分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并针对性探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合作与沟通,还可以针对性地构建环保警察,强化对环境犯罪的管控,有效缓解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
  (二)健全环境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
  针对当前以罚代刑的客观现象,我国需要相应健全环境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刑法中的定量因素作为刑事司法解释的重要发展方向,提升立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界定“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内容,为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要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综合化能力,要求其强化对环境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的认识,让其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更为有效地掌握环境犯罪的性质要件,能够有效界定环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从而可以更为精确地判断环境案件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罚。
  (三)构建监督机制
  构建监督机制,强化对环境犯罪案件的管控,也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做进一步强化监管,要强化对环境执法行为开展过程的监督,完善必要的检察监督机制,并加强对公安机关受理和处理案件情况的监督,同时对环境行政执法过程强化监督,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和群众的作用,形成全面的监管机制。
  四、结语
  “以罚代刑”极大地弱化了打击犯罪的效果,我国关于以罚代刑的处罚手段一直都有争议。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需要完善相应的立法,提升相关机构建设,从而有效约束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强化对环境犯罪问题的打击和监管力度。
  [ 参 考 文 献 ]
  [1]焦艳鹏.我国环境污染刑事判决阙如的成因与反思——基于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J].法学,2013(6).
  [2]吴伟华,李素娟.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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