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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信用社在国外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百年以前,作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虽然发展运行的年限不长,但是其却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了不少的力量。我国是农业大国,历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否能有效的解决,关系着上亿农民是否能共享改革的果实,是否能过上社会主义好日子,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壮大为其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血液,另外一个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资金缺少,发展目标不明确,管理不科学,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搞好、搞活农村经济,当前主要重心就要把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问题给解决处理好。
关键词:信用社;法人治理;法律完善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概述
法人治理是一套符合当前市场发展规律,关于企业控制管理权和剩余利益如何分配的一套完善的法律结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其本质是企业的核心决策机构,是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在企业章程和制度层面上关于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形象的说在企业中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它们各自行驶自己的权利和承担各自职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理事会工作职责定位不准
理事会在法人结构中起到一个中间枢纽作用,它联系着农村信用社所有权持有人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层,此外还肩负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是应该分离与经营管理权之外的,理事会成员直接对农村信用社所有权持有人(即股东负责)。此处用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在还没进行改制之前,有些县级信用社的一把手是主任,有些县级信用社的一把手是理事长,有的则是两者同时兼任,这就明显是管理中的乱象了,这就抢夺了信用社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理事会应该对信用社发展和长期利益负责,要对信用社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相关的发展方案和计划作出相关具体的决策,并要维护信用社股东层的利益,还需要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提供相关的可靠信息,帮助其更好的做经营决策。
但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在目前运行的阶段中,大部分的理事会监管信用社各项经营管理权,并且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去管理,全然不顾信用社股东层的利益,也不顾信用社长期发展,在相关经营决策中只走一个程序,大搞“一言堂”,决策前不听取任何他人的意见,自己独断专行,长期以往势必阻碍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还会阻碍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在农村信用社很多章程决定中,多为“走过场”,形式上敷衍,最后演变成理事会决定和主持召开社员大会,本末倒置,这种问题在农村信用社中间很普遍也很严峻,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那信用社发展就不能向健全、正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演变,那势必不能让农村信用社在竞争不断加剧的市场洪流中站稳住发展的脚跟。
(二)监事会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力
监事会的组建和构成,应该由信用社的社员通过相关程序推选而出,用来执行监督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对相关战略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尽可能的规避决策上的风险。可在现实运行中的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却是自己召开社员大会,自己选自己,那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体制上的监督了,也没了公信力可言,因果错位,对于如此的监管机构自然不能有效、客观的履行其监督的职能。另外一个方面,在监督手段上,方法缺少,监事会成员老龄化问题严重,监事会成员能力平庸,那这就自然没办法从素质上确保监管质量。
(三)高级经营管理层“木偶”化
由于理事会或者农村信用社的主任在相关的经营决策上存在着“一言堂”,独断专行的现象,造成农村信用社的高级领导层们,不去认真做本职工作应该做的:譬如:关注和研究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经济发展形势、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而是为了保住高层的地位和职位,机械的按照理事会或者主任的命令做一个扯线木偶,扯一下,动一下,完全丧失了自我的经营决策思路,也完全脱离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目标和使命。另外一个方面,由于高层管理层中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导致吃大锅饭的情况严峻,这就势必让那些能力强的管理者心中不忿,也势必造成在相关的经营决策中缺少那些敢于担责任、敢于进取的决策者,他们最终会沦落为搞一言堂的理事会或主任的命令执行工具,而不是经营管理层,更谈不上对农村信用社有效科学的管理。
三、信用社法律完善建议
从国外发展良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其成功发展的背后是由于体制内有一套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机制在保驾护航,并且这些都明确体现在信用社相关的制度中,所有权是归谁的,经营决策上究竟谁说了算,信用社的发展目标和使命是什么等问题都有清楚的界定,这就有助于强化管理,提高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只有产权明晰的农村信用社才能在竞争不断加剧的市场中稳步前行,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具体的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应该做到如下三点:
其一,清产核资,细化产权机构,明确最终产权所有者。农村信用社产权基数庞大,要想明晰产权,必须要在每一次增资扩股,股权发生变动的时候最好详细的记录和登记相关重大事件,要建立和落实一套完善的股权转让程序,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归档保存,避免因为错误登记,或者漏记造成产权不明的事情发生。
其二,合理分配股金类型,建立股金管理制度。这一手段的目的是彻底消除股金“异化”——“存款化”、“理财化”,要对进入的股金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相关进入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区别,不搞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以免挫伤了股东们的积极投入性。对于参股入股的股东要有一个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必须要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共进退,要敢于承担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同时也要共享发展过程中获得的果实。当前,在股权设置这一块,农村信用社还是比较薄弱的,相关的方式单一,大锅饭的状况比较普遍,其实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对主要股东、大股东、小股东等分类标准,而区别对待,从而可以更好的激发其积极性。
其三,处理历史遗留包袱,清理历年积累产权。伴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壮大,其发展路上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加上一些历史和社会原因,农村信用社有很多那种长年累积下来的产权或者未冲销的亏损,当然这些都是由于相关的政策和体制不完善造成的,而这一点让原来入股的股东们一起来承担这个损失,就极大的损害其在得利益,农村信用社要走产权明晰的道路,必须要痛下决心,剜去这些毒瘤,必须要正视这些遗留问题,建议可以对这些遗留问题进行相关的产权价值评估,评估后在用会计方法处理这些亏损。(
参考文献:
[1]江晓曼.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以安徽毫州地区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2009
[2]郭志宇.基于内部治理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3]崔晓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4]毛金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以山西省为例[J].华北金融;2008
关键词:信用社;法人治理;法律完善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概述
法人治理是一套符合当前市场发展规律,关于企业控制管理权和剩余利益如何分配的一套完善的法律结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其本质是企业的核心决策机构,是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在企业章程和制度层面上关于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形象的说在企业中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它们各自行驶自己的权利和承担各自职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理事会工作职责定位不准
理事会在法人结构中起到一个中间枢纽作用,它联系着农村信用社所有权持有人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层,此外还肩负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是应该分离与经营管理权之外的,理事会成员直接对农村信用社所有权持有人(即股东负责)。此处用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在还没进行改制之前,有些县级信用社的一把手是主任,有些县级信用社的一把手是理事长,有的则是两者同时兼任,这就明显是管理中的乱象了,这就抢夺了信用社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理事会应该对信用社发展和长期利益负责,要对信用社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相关的发展方案和计划作出相关具体的决策,并要维护信用社股东层的利益,还需要定期向经营管理层提供相关的可靠信息,帮助其更好的做经营决策。
但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在目前运行的阶段中,大部分的理事会监管信用社各项经营管理权,并且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去管理,全然不顾信用社股东层的利益,也不顾信用社长期发展,在相关经营决策中只走一个程序,大搞“一言堂”,决策前不听取任何他人的意见,自己独断专行,长期以往势必阻碍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还会阻碍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在农村信用社很多章程决定中,多为“走过场”,形式上敷衍,最后演变成理事会决定和主持召开社员大会,本末倒置,这种问题在农村信用社中间很普遍也很严峻,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那信用社发展就不能向健全、正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演变,那势必不能让农村信用社在竞争不断加剧的市场洪流中站稳住发展的脚跟。
(二)监事会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力
监事会的组建和构成,应该由信用社的社员通过相关程序推选而出,用来执行监督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对相关战略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尽可能的规避决策上的风险。可在现实运行中的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却是自己召开社员大会,自己选自己,那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体制上的监督了,也没了公信力可言,因果错位,对于如此的监管机构自然不能有效、客观的履行其监督的职能。另外一个方面,在监督手段上,方法缺少,监事会成员老龄化问题严重,监事会成员能力平庸,那这就自然没办法从素质上确保监管质量。
(三)高级经营管理层“木偶”化
由于理事会或者农村信用社的主任在相关的经营决策上存在着“一言堂”,独断专行的现象,造成农村信用社的高级领导层们,不去认真做本职工作应该做的:譬如:关注和研究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经济发展形势、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而是为了保住高层的地位和职位,机械的按照理事会或者主任的命令做一个扯线木偶,扯一下,动一下,完全丧失了自我的经营决策思路,也完全脱离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目标和使命。另外一个方面,由于高层管理层中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导致吃大锅饭的情况严峻,这就势必让那些能力强的管理者心中不忿,也势必造成在相关的经营决策中缺少那些敢于担责任、敢于进取的决策者,他们最终会沦落为搞一言堂的理事会或主任的命令执行工具,而不是经营管理层,更谈不上对农村信用社有效科学的管理。
三、信用社法律完善建议
从国外发展良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其成功发展的背后是由于体制内有一套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机制在保驾护航,并且这些都明确体现在信用社相关的制度中,所有权是归谁的,经营决策上究竟谁说了算,信用社的发展目标和使命是什么等问题都有清楚的界定,这就有助于强化管理,提高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只有产权明晰的农村信用社才能在竞争不断加剧的市场中稳步前行,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具体的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应该做到如下三点:
其一,清产核资,细化产权机构,明确最终产权所有者。农村信用社产权基数庞大,要想明晰产权,必须要在每一次增资扩股,股权发生变动的时候最好详细的记录和登记相关重大事件,要建立和落实一套完善的股权转让程序,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归档保存,避免因为错误登记,或者漏记造成产权不明的事情发生。
其二,合理分配股金类型,建立股金管理制度。这一手段的目的是彻底消除股金“异化”——“存款化”、“理财化”,要对进入的股金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相关进入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区别,不搞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以免挫伤了股东们的积极投入性。对于参股入股的股东要有一个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必须要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共进退,要敢于承担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同时也要共享发展过程中获得的果实。当前,在股权设置这一块,农村信用社还是比较薄弱的,相关的方式单一,大锅饭的状况比较普遍,其实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对主要股东、大股东、小股东等分类标准,而区别对待,从而可以更好的激发其积极性。
其三,处理历史遗留包袱,清理历年积累产权。伴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壮大,其发展路上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加上一些历史和社会原因,农村信用社有很多那种长年累积下来的产权或者未冲销的亏损,当然这些都是由于相关的政策和体制不完善造成的,而这一点让原来入股的股东们一起来承担这个损失,就极大的损害其在得利益,农村信用社要走产权明晰的道路,必须要痛下决心,剜去这些毒瘤,必须要正视这些遗留问题,建议可以对这些遗留问题进行相关的产权价值评估,评估后在用会计方法处理这些亏损。(
参考文献:
[1]江晓曼.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以安徽毫州地区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2009
[2]郭志宇.基于内部治理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3]崔晓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4]毛金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以山西省为例[J].华北金融;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