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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此行为设置了单独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分歧,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国际化趋势。本文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从组织、出卖的行为认定、人体器官的范畴、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三方面谈点自己的思考,以求在办案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