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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检察机关抗诉一审量刑畸轻,二审依法改判。在死刑政策收紧的大势下,坚决纠正死缓不当量刑,监督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很好地掌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谋谋,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现年33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康各庄村农民,住该村南区16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07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谋谋与被害人孙谋谋(女,35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7月14日18时许,张谋谋持尖刀、菜刀来到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北区7号张谋谋的岳母家。因孙谋谋拒绝和好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张谋谋即持尖刀扎向孙谋谋,因张谋谋的岳母阻拦,张谋谋扎了岳母的右背胸部、右上臂各1刀。张谋谋又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向孙谋谋的胸部、左小腿各砍了1刀。经法医鉴定:张谋谋的岳母被锐器刺伤胸壁、肺脏、心脏致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谋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谋谋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被抗诉人张谋谋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诉讼经过
北京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张谋谋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市二中院于2007年12月12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谋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谋谋没有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市检二分院于同年12月21日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为:1、张谋谋蓄意杀妻弑母,主观恶性深。2、一审判决认定张谋谋认罪态度好与事实不符。3、张谋谋杀害岳母并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处其死缓2年执行属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失当。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鉴于其具有认罪态度好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了解,一审法院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故量刑时做了死缓的判决。经审查一审判决书,市二中院并未引用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张谋谋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意思表示,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谋谋目无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原判认定张谋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张谋谋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量刑不当。支持二分院抗诉。
二审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要求二审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之规定,改判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列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阐明了一审判决错误之处和要求改判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及法律理由。经二审法院研究,从合议庭成员到主管院长和全体审委会成员,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这在历次审委会上是不多见的情况。经审理,北京市高级法院改判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
三、争议焦点
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是否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尤其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非常慎重的。例如:因家庭干涉恋爱未果杀人、因不堪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虐待而杀人的、因发现配偶与人通奸一时激愤杀人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或者犯罪后真诚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一般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检法机关对本案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产生分歧意见。审判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离婚问题产生矛盾处引发的犯罪,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尤其是在正确运用宽严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下,更应当宽严有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不能一味地讲究宽而忽略了严。
四、案件评析
综合全案,被抗诉人张谋谋因离婚问题与孙谋谋发生矛盾,为了达到和好的目的去找孙谋谋,虽出发点是积极的,但其对问题的认识和实际处理却是极端的。从张谋谋的供述不难看出,其求和的要求一旦遭到拒绝,就威胁不让孙谋谋好过。当他持刀扎孙谋谋被阻拦时,心想已经这样了,谁阻拦我就用刀扎死谁。这也就印证了其在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持积极的追求的心态。从张谋谋犯罪前所做准备分析,不但自带了一把西瓜刀,还到其母亲住处取了一把菜刀,从犯罪结果看,两把刀全都使用于犯罪过程中,足以看出其犯罪主观性之深。从客观行为看,张谋谋实施暴力行为事先有预谋,事中持两把不同的凶器,连伤二人,且口吐狂言要杀对方全家。当其伤害行为受到阻拦时,侵犯对象又转至孙谋谋以外的亲属,直到被孙谋谋父亲等人强行阻止,张谋谋的暴力行为才被迫停止,而非其本人主动停止、放弃犯罪的。其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危害后果有可能殃及全家。
原审判决对张谋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主要考虑张谋谋认罪态度好等具体情节。二审检察机关承办人认为,认罪态度好坏,不是衡量被告人量刑的必要条件,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小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往往都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引发案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虽然是因家庭婚姻矛盾引发的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并不小于其它刑事犯罪。张谋谋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便亲手制造了一起血案。具有以下影响量刑的因素:第一,本案不是发生于张谋谋与孙谋谋家中,除孙谋谋外,其家人亦被列为侵害对象,其伤害对象不仅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犯罪对象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故社会危害性高于一般的婚姻家庭类刑事犯罪案件。第二,此类案件往往是因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引发案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谋谋有过错行为,不属于此种情况。第三,张谋谋没有足以被宽宥的情节。本案中张谋谋事先有预谋,事中有暴力行为,且持两把凶器对不同的人进行侵害。第四,本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且系母女,两名被害人与张谋谋亦具有亲属关系,其仍狠下杀手,主观恶性之深足以让人发指。第五,张谋谋虽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但事后并未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和损失表示积极的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一方的谅解,本案被害人家属感情受到极大地伤害,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期间,被害人之子又提交了言词激烈的书面材料,请求判处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在奥运会召开前夕,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涉案上访,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政策过程中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如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支持抗诉,有利于将息诉工作进一步深入。
综上,张谋谋被抓获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二审期间对本案关键情节避重就轻,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原审判决对张谋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不当。
五、注意问题
一是如何正确处理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将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与社会上严重危害治安的案件在使用死刑时加以区别,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早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规定对后来的死刑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据统计,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的半数以上。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其中虽有一些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件,但也确有相当一些案件情节、后果、手段一般,还不完全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他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二是关于被害人过错。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主要在被害人过错分担说及犯罪人应受谴责降低说。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刑法尚没有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不是所有的被害人过错都对刑罚产生影响。
三是关于赔偿。从控制死刑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讲,真诚悔罪愿意赔偿,又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案件,往往属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有利于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冲突,有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状态。
六、结果
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量刑应当考虑起因这一情节,但是不加区分案情,一概从轻处理,显属量刑不当。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刑”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酌定从轻判处死缓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正解了起因并不必然对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合理界定了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为下级法院正确适用酌定减轻情节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需要重申的是,在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收紧的大势下,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研究案情,本着敢抗和抗准的要求,坚决监督法院的不当量刑。从效果看,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改判原审不当的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达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收到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又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对他们听从检察机关劝解,没有继续上访、闹访,理智处理此事,表示肯定。同时对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理解表示感谢。被害人孙某某代表全家人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感激不尽,以后办事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至此,公诉机关通过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使一起涉奥上访案件得以平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谋谋,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现年33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康各庄村农民,住该村南区16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07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谋谋与被害人孙谋谋(女,35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7月14日18时许,张谋谋持尖刀、菜刀来到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庄户村北区7号张谋谋的岳母家。因孙谋谋拒绝和好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张谋谋即持尖刀扎向孙谋谋,因张谋谋的岳母阻拦,张谋谋扎了岳母的右背胸部、右上臂各1刀。张谋谋又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向孙谋谋的胸部、左小腿各砍了1刀。经法医鉴定:张谋谋的岳母被锐器刺伤胸壁、肺脏、心脏致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谋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谋谋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被抗诉人张谋谋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诉讼经过
北京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张谋谋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市二中院于2007年12月12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谋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谋谋没有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市检二分院于同年12月21日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为:1、张谋谋蓄意杀妻弑母,主观恶性深。2、一审判决认定张谋谋认罪态度好与事实不符。3、张谋谋杀害岳母并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处其死缓2年执行属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失当。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鉴于其具有认罪态度好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了解,一审法院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故量刑时做了死缓的判决。经审查一审判决书,市二中院并未引用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张谋谋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意思表示,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谋谋目无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原判认定张谋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张谋谋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量刑不当。支持二分院抗诉。
二审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要求二审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之规定,改判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列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阐明了一审判决错误之处和要求改判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及法律理由。经二审法院研究,从合议庭成员到主管院长和全体审委会成员,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这在历次审委会上是不多见的情况。经审理,北京市高级法院改判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
三、争议焦点
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是否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尤其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非常慎重的。例如:因家庭干涉恋爱未果杀人、因不堪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虐待而杀人的、因发现配偶与人通奸一时激愤杀人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或者犯罪后真诚悔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一般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检法机关对本案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产生分歧意见。审判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离婚问题产生矛盾处引发的犯罪,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尤其是在正确运用宽严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下,更应当宽严有度,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不能一味地讲究宽而忽略了严。
四、案件评析
综合全案,被抗诉人张谋谋因离婚问题与孙谋谋发生矛盾,为了达到和好的目的去找孙谋谋,虽出发点是积极的,但其对问题的认识和实际处理却是极端的。从张谋谋的供述不难看出,其求和的要求一旦遭到拒绝,就威胁不让孙谋谋好过。当他持刀扎孙谋谋被阻拦时,心想已经这样了,谁阻拦我就用刀扎死谁。这也就印证了其在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持积极的追求的心态。从张谋谋犯罪前所做准备分析,不但自带了一把西瓜刀,还到其母亲住处取了一把菜刀,从犯罪结果看,两把刀全都使用于犯罪过程中,足以看出其犯罪主观性之深。从客观行为看,张谋谋实施暴力行为事先有预谋,事中持两把不同的凶器,连伤二人,且口吐狂言要杀对方全家。当其伤害行为受到阻拦时,侵犯对象又转至孙谋谋以外的亲属,直到被孙谋谋父亲等人强行阻止,张谋谋的暴力行为才被迫停止,而非其本人主动停止、放弃犯罪的。其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危害后果有可能殃及全家。
原审判决对张谋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主要考虑张谋谋认罪态度好等具体情节。二审检察机关承办人认为,认罪态度好坏,不是衡量被告人量刑的必要条件,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小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往往都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引发案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虽然是因家庭婚姻矛盾引发的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并不小于其它刑事犯罪。张谋谋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便亲手制造了一起血案。具有以下影响量刑的因素:第一,本案不是发生于张谋谋与孙谋谋家中,除孙谋谋外,其家人亦被列为侵害对象,其伤害对象不仅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犯罪对象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故社会危害性高于一般的婚姻家庭类刑事犯罪案件。第二,此类案件往往是因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引发案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谋谋有过错行为,不属于此种情况。第三,张谋谋没有足以被宽宥的情节。本案中张谋谋事先有预谋,事中有暴力行为,且持两把凶器对不同的人进行侵害。第四,本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且系母女,两名被害人与张谋谋亦具有亲属关系,其仍狠下杀手,主观恶性之深足以让人发指。第五,张谋谋虽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但事后并未因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和损失表示积极的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一方的谅解,本案被害人家属感情受到极大地伤害,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期间,被害人之子又提交了言词激烈的书面材料,请求判处张谋谋死刑立即执行。在奥运会召开前夕,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涉案上访,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政策过程中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如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支持抗诉,有利于将息诉工作进一步深入。
综上,张谋谋被抓获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情节,二审期间对本案关键情节避重就轻,不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原审判决对张谋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不当。
五、注意问题
一是如何正确处理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将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与社会上严重危害治安的案件在使用死刑时加以区别,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早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规定对后来的死刑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据统计,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的半数以上。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其中虽有一些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的案件,但也确有相当一些案件情节、后果、手段一般,还不完全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他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二是关于被害人过错。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主要在被害人过错分担说及犯罪人应受谴责降低说。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刑法尚没有规定法定量刑情节。不是所有的被害人过错都对刑罚产生影响。
三是关于赔偿。从控制死刑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讲,真诚悔罪愿意赔偿,又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案件,往往属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有利于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冲突,有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状态。
六、结果
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量刑应当考虑起因这一情节,但是不加区分案情,一概从轻处理,显属量刑不当。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慎刑”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酌定从轻判处死缓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正解了起因并不必然对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合理界定了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为下级法院正确适用酌定减轻情节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需要重申的是,在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收紧的大势下,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研究案情,本着敢抗和抗准的要求,坚决监督法院的不当量刑。从效果看,二审法院在全面分析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改判原审不当的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达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收到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又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对他们听从检察机关劝解,没有继续上访、闹访,理智处理此事,表示肯定。同时对他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理解表示感谢。被害人孙某某代表全家人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感激不尽,以后办事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至此,公诉机关通过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使一起涉奥上访案件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