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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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父母殴打亲生子女致死的犯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亲属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亲属间的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案件的定性需要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案件发生的环境因素、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怀疑其子高某某(男,2008年10月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钱,刘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当天下午4时,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遂将高某某送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广东省X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上持有故意心态,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心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时行为人主观具有伤害他人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
  三、本案分析
  要给本案件定性定罪,需要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一)客观方面
  1.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其他普通场合,不具有非法性质;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该案中被告人因为怀疑被害人偷家中的财物而殴打被害人,应当属于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质。
  2.结合打击行为发生的环境,分析打击行为是否存在打击报复,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且并不存在不可解决的激烈矛盾。案件的导火索只是疑似小孩子偷窃家中财物,而家长对其进行管教,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可能性。
  3.打击的工具,分析其一般情况下的打击力度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利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该案件中被告人先用皮带抽打被害人,之后又手持塑料管持续殴打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皮带和塑料管都是软性工具,与利刀、铁棒等金属钝器的伤害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被告人只是心急气愤,想要教训孩子,且使用工具殴打孩子的部位都不是要害部位,可以认定其并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
  (二)主观方面
  1.从案件的起因和有无预谋看,本案是因被告人怀疑其儿子偷了家中财物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教育后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该案并无预谋,并无同伙,起因也是普通的家长对孩子的正常教育,只是行为不当,方式过激才最后导致了悲惨的结果。
  2.从目的、动机看,被告人刘某的目的只是为了教育孩子。在中国社会的旧识中普遍认为“棍棒底下出好人”,所以一般家长教育孩子的方式都是动手解决。被告并没有意识到她的鞭打会造成被害人受伤并引发死亡的结果。既然没有故意,又是父母对孩子关切的心情,可以推断当时被告人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从双方的关系看,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高某某的母亲。刘某在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遂和亲戚一起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并且在行为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获得其家属的谅解。因此能证明该刘某与家人平时关系比较融洽,和孩子的感情也比较深厚。刘某并没有伤害高某某的故意和意图,而属于过失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徐盈:《父母暴力伤害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刑法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6.4
  [2]马建生、江瑾、沈斌:《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广东潮州中院裁定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2日第006版
  [3]羊建树:《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4月
  [4]李德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制博览,2015年12月(下)
  作者简介:罗林梅,女,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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