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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是新《消防法》的一项重大变革,农村消防工作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内容,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有了法定的依据。透过新《消防法》可以展望,今后农村消防工作将呈现出“有人领导、有人组织、有人参与、有预防措施”的新局面,农村消防安全将逐步得到保障。
1.加强基层政府在农村消防工作的作用
农村消防工作由乡镇一级政府领导。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必须强化领导职能,重视、领导并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让政府真正成为农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统一领导”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也是一个地区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乡镇政府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把农村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内容,特别是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建筑耐火等级,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规定工作标准,明确奖惩,确保农村消防的各项工作都有具体的人员负责。三是要经常监督、检查、指导所辖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的水平,督促村民委员会自觉投入人力、物力、时间开展消防工作。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深入研究、判断本地区农村火灾形势,针对本地区农村火灾的特点和规律,在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期,有的放矢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率。
2.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实施者。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动员和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各项工作,与火灾展开一场“人民战争”。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制度。结合本村情况,制定《村民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民日常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维护本村消防安全。二是明确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规范其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三是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设施,承担本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工作。四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漫画、标语等形式,形象直观地向村民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首先,强化对农民的消防法制教育,深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并通过对放火案件犯罪分子进行公审、公判,以案说法,深化对放火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其次,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要进一步深入,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再次,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村各地广泛设立“妇女义务消防监督员”,带动农村妇女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对农村孤寡老人、精神病人、残疾或行动不便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监护,村民委员会主动上门服务,定期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五是指导所辖村民小组开展消防工作。六是建立本村弱势家庭档案,把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家庭等列为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家庭。
3.农村消防工作亟需部门协同监督指导
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同,强化监督、加强指导是农村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需要各职能部门提供人力、物力和智力的支持。“部门依法监管”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共同监管农村消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力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的职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指导并培训农村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监督者,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各村开展防、灭火工作。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村庄规划内容,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结合农村水改、电改、路改、灶改等工程,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把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列入预算。农业部门要做好农忙、秋收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积极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教育、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教育、科普、普法、就业教育、教学工作。
4.群众性消防队伍是农村防、灭火工作的主要力量
“群众积极参与”是消防工作的又一原则,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消防力量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消防工作只能立足于自防自救,只有依靠群众自发、自愿组织起来与火灾作斗争。农村应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本村预防、扑救火灾的工作任务。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队员应是本村长期居住人员,身体健康,行动敏捷,参加必要的消防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技能。群众性消防队伍平时要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抢救受灾物资。
5.农村消防规划是农村火灾源头性预防措施
农村消防规划为预防火灾提供了源头性保证。新《消防法》将过去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應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城乡消防规划的目的是使城市、乡村的安全总体布局更趋合理化、科学化,这对于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消防规划一直是消防工作的源头性预防机制,是一项积极的防火对策。通过规划,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减少村寨先天性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规划、土地、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等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在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建设。
新《消防法》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针、指明了道路、提供了方法,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广大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靠法律、依靠科学,降低农村火灾危险、减少农村火灾危害,整体提高农村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加强基层政府在农村消防工作的作用
农村消防工作由乡镇一级政府领导。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必须强化领导职能,重视、领导并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让政府真正成为农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统一领导”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也是一个地区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乡镇政府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把农村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内容,特别是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建筑耐火等级,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规定工作标准,明确奖惩,确保农村消防的各项工作都有具体的人员负责。三是要经常监督、检查、指导所辖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的水平,督促村民委员会自觉投入人力、物力、时间开展消防工作。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五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深入研究、判断本地区农村火灾形势,针对本地区农村火灾的特点和规律,在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期,有的放矢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率。
2.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实施者。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动员和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各项工作,与火灾展开一场“人民战争”。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制度。结合本村情况,制定《村民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民日常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维护本村消防安全。二是明确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规范其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三是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设施,承担本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工作。四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漫画、标语等形式,形象直观地向村民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首先,强化对农民的消防法制教育,深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并通过对放火案件犯罪分子进行公审、公判,以案说法,深化对放火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其次,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要进一步深入,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再次,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村各地广泛设立“妇女义务消防监督员”,带动农村妇女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对农村孤寡老人、精神病人、残疾或行动不便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监护,村民委员会主动上门服务,定期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五是指导所辖村民小组开展消防工作。六是建立本村弱势家庭档案,把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家庭等列为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家庭。
3.农村消防工作亟需部门协同监督指导
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同,强化监督、加强指导是农村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需要各职能部门提供人力、物力和智力的支持。“部门依法监管”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共同监管农村消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力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的职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指导并培训农村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监督者,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各村开展防、灭火工作。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村庄规划内容,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结合农村水改、电改、路改、灶改等工程,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把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列入预算。农业部门要做好农忙、秋收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积极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教育、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教育、科普、普法、就业教育、教学工作。
4.群众性消防队伍是农村防、灭火工作的主要力量
“群众积极参与”是消防工作的又一原则,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消防力量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消防工作只能立足于自防自救,只有依靠群众自发、自愿组织起来与火灾作斗争。农村应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本村预防、扑救火灾的工作任务。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队员应是本村长期居住人员,身体健康,行动敏捷,参加必要的消防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技能。群众性消防队伍平时要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抢救受灾物资。
5.农村消防规划是农村火灾源头性预防措施
农村消防规划为预防火灾提供了源头性保证。新《消防法》将过去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應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城乡消防规划的目的是使城市、乡村的安全总体布局更趋合理化、科学化,这对于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消防规划一直是消防工作的源头性预防机制,是一项积极的防火对策。通过规划,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减少村寨先天性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规划、土地、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等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在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建设。
新《消防法》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针、指明了道路、提供了方法,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广大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靠法律、依靠科学,降低农村火灾危险、减少农村火灾危害,整体提高农村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