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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尤其是家庭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其介入离婚制度提供了可能。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人们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制度的必要性还无清晰认识。对此问题的讨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离婚制度的指导理念;其二,离婚制度建构的社会适应性;其三,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应通过考察离婚制度与社会工作理念的契合。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制度的具体范围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