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需要思考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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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以来,数起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各种文章多从政府管治、危机应对角度发论,这些固然必要,但尤其需要从执政党的思维层面作出反思。否则,即便危机处理技术非常完善,问题恐怕也难以真正解决。
  
  反思之一:如何看待转型期的社会冲突
  
  群体性事件大多具有冲突性,化解冲突维护和谐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地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为什么有的地方本意是化解冲突,结果却把事态闹得更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社会和谐与冲突的问题认识有误。
  多元社会中存在社会冲突是正常现象,和谐不在于无冲突,而在于冲突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解决。中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是客观趋势,因利益矛盾而引发冲突乃是正常现象,何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利益分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混杂,必然使社会处在矛盾冲突的多发期。再具体地看,有的冲突是新情况与旧政策之间的矛盾,有的是多年积弊一朝“井喷”,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久拖难决等。这些问题不可能仅靠一地一任干部在短期内、有限职权范围内有效解决,根本的还在于调整政策、深化改革、推进民主、完善法治。当然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地方基层干部细致入微地做好沟通协¬商工作,矛盾可能暂时缓和,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解。因此,群体性事件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对此需要理性认识、细致分析、区别对待。笔者赞同《南方周末》评论员笑蜀的“要了解群体性事件的一般规律”的观点。
  但是,有的领导缺乏客观、历史、辩证的认识,把冲突看成不正常现象,以是否有群体性事件、是否有群众上访来衡量下级的政绩,甚至“一票否决”。这就使下级背负着巨大的政治压力,视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人员如“大敌”。 在这种压力驱使下,当宣传说服加连哄带唬解决不了问题时,一些干部强制压服群众,把政治压力传递给社会,结果是激化矛盾,恶化事态。
  深究起来,这种认识误区的背后是战争年代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思维在起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从武装斗争中走过来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思维在党内烙印很深。在我们的意识形态词典里,有“阶级斗争”这个词汇而无“社会冲突”这一说法。从斗争就是对抗性矛盾的惯性思维出发,有的干部把社会冲突当作“不便挑明”的阶级斗争。处在执政的地位却用斗争思维看问题,有的干部把参与冲突的群众看作斗争的对象,把群体事件的发生一概看成是有预谋的政治策划,正是这种思维不自觉地置党和政府于群众的对立面。用专政手段对待群众和上访人员,实际上在使一地政权的性质发生变化。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用专政手段对待人民岂非咄咄怪事”的严厉责问值得我们反思、警醒。
  
  反思之二:摈弃把人当符号、见事不见人的思维
  
  中国的文化传统习惯于从整体意义上讲人,鲜有个体人的权利意识。从政治角度看,我们习惯于讲“人民”,人民是政治概念,用以区分敌我,“人”成为政治符号;从经济角度看,我们习惯于讲城乡居民,城乡居民是统计口径,用以标示经济的成就,人成了统计中的最小数字单位。这样,我们不自觉地丢失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理性,只突出人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工具理性,马克思所强调的“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的这一基本思想与个体生命的目的意义,都被一时的政治经济考量所淹没。
  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文关怀意识较弱,对“人”缺乏理解与尊重,因而把工作仅看作是“干事”,“为人”的意义反而模糊了。所以在一些干部眼里,个别群众的困苦不是个“事”,甚至对提出求助的群众厌烦呵斥。而当问题发酵到引发社会反响,“闹”大“出事”,危及“维护稳定”的政治要求时,他们才仓促应对。抱着只见“事”不见“人”的思维,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有的干部只考虑“政治要求”而不顾及人的权益,直接用权力强制平息事态。以强力压制群众尽管一时可能控制局面,但群众的怨愤却长时间难以化解,一旦遇事必然激起更大的反弹,直至暴力冲突,官民对峙。瓮安事件几乎就是这种长期积怨一朝爆发的典型例子。“动不动的就派警察下去,把人都得罪光了”,瓮安县公安局局长的话不该只是他个人的反思,执政党的党员领导干部恐怕都应从中得到教训。
  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首先是转变思维。即把概念、符号的“人”还原¬到现实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人,把整体意义上的“人”转换为具体的个人——“公民”,明确公民权利不可侵犯,面对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尊重、保护、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这是执政党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做好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有了这种转换,党员干部在处理事件时,才会更多地从人的角度、以常人之性常人之情设身处地感受群众之苦、倾听群众之求、为群众着想,才能重视群众的每一个具体困难,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反思之三:“为民”还是“管民”
  
  一些群体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随着事态的扩大最终演化为“官”“民”冲突,而最能引起社会激愤的也是“官”对“民”的态度。尽管由于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在深刻调整过程中,“官”“民”冲突几乎不可避免,但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事态激化,也与有的干部头脑中残余的封建政治意识有关。
  中国是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传统的专制政治文化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执政党内都还有着较深的影响。例如,如何解读“执政”“为民”?在专制文化传统中,执政从来就是“强力控制”,少数人统制社会,权力行为的正当性来自天意;“民”则是依附于权力而没有独立人格的“臣民”,“臣民”服从权力就是顺从天意,也就是 “顺民、良民”。受这种文化传统影响,一些干部嘴里讲“为民”,实际意识是“管民”,对群众摆官架子耍官腔,拿权力来抖官的威风,甚至不自觉地用强权意志侵犯群众的公民权利。而当群众表示不满或不服时,一些干部就将群众称为“刁民”。更有甚者,再与残存的阶级斗争思维相混合,一发生群体事件就说成是“黑恶”势力有预谋的政治策划,用这种说法来主导公众舆论、掩盖矛盾症结、推卸工作责任,为动用强制手段做正当性辩护甚至制造更多社会委屈;而人民群众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实现的利益,都被抛到一边。在这些干部身上,执政为民只是一个漂亮的政治招牌罢了。
  要真正赋予执政以“为民”的内涵,必须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清除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18 日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当前和今后,都要明确提出继续清除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这一重大历史课题。特别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完成这一课题显得分外紧迫,必须以自我革新的巨大勇气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促进执政党的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快步发展。
  
  反思之四:利益相关才能血肉相连
  
  群体事件中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对峙令人震惊。事情刚开始时,一些干部对群众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麻木冷漠;群众提出诉求时,他们多方强蛮压制;当激起怨愤、人群聚集、事态升温时,他们临阵躲藏不敢面对群众;当现场失控、打砸抢烧时,他们从下到上一级等一级不敢决断指挥,怕负责任;最终出现万人围观打砸抢烧却无人制止甚至有人欢呼鼓掌的令人痛心的局面。
  为什么干群关系如此隔膜乃至紧张?为什么党群关系从血肉相连变成了油水分离乃至水火不容?一句话:利益机制决定党群关系,血肉相连首先要利害相关。战争年代的党群关系是建立在生死与共的基础上的,人民群众是干部的保护者,干部不依靠群众连自己的生存都很困难,那时党群关系自然好。而今天,要使干部继续保持与群众血肉相连的关系,就首先要使干部的利益与群众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目前的干部利益机制恰恰相反。尽管看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已有的规定程序严密、要求严格,但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群众参与、群众选择、群众监督,至今决定干部“升迁去留”的关键仍在上级而不在党员和群众。
  比如,“民主推荐”,由“内部人”推荐依旧是“小圈子里选干部”;干部考察,“组织什么样的人和考察组谈话就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预先都能估计到”;干部评议,“你不讲我,我不讲你,你若讲我,我就讲你”;干部惩戒既软且宽,有的甚至“带病提拔”;政绩考核由上级定论,引得干部“向上看”, 如此种种。这样封闭Ѭ环的干部机制,已使一些干部长期不生活在群众之中而只活在“自己人”的圈子里。只要搞定官场,他们就能在推荐时顺利入围、有事时相互庇护,结果形成了独特的利益共同体。
  在这样的机制作用下,一些干部分享着执政的红利而不替党分忧。他们既不对党负责——因为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有党的领导人承担压力责任;也不对党员和群众负责——因为党员和群众不能决定他们的命运;他们只对自己的乌纱帽负责。他们关注官场动向,愿意花力气摆平官场,而对群众感情冷淡,不关心群众的利益要求,甚至与群众的感受是冰火两重天。
  干部机制到了非真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建立干部与群众利害相关的机制,使干部的利益前途受制于社会公众,才能恢复血肉相连的党群关系。
  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首先是厘清授权关系,真正改变那种表面上民主实质上仍是“官选官”的干部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使党员和群众有实质性的参与,加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评价、选择任用、监督管理中的权重影响,通过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机制,把干部的前途命运交给党员和群众。唯如此,才能形成一支真正向人民负责为党分忧的公仆队伍,才能重新构建起血肉相连的党群关系。
  
  反思之五:基层党组织要发挥什么功能
  
  综观群体事件,大致有几个特点:都因具体的利益矛盾而起;都发生在社会基层;参与事件的多是基层弱势群众;情绪往往比较过激;处理不好最终都变成骚乱与冲突。化解矛盾,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努力做好沟通、协¬商工作。然而在一些群体事件中,或者出现群众与基层党员干部的严重对立,或者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挟裹在群体事件之中,而难以发挥基层党组织引导群众的作用。何以导致这样的现象值得我们深省。
  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革命战争时期没有基层党员干部紧密联系群众、为群众利益浴血奋斗,党就不可能获得群众的高度信任和拥戴,也就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尽管当时中共没权没钱还遭受着残酷的镇压迫害,但是党赢得民心,从而最终赢得政权。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过度集权的执政方式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一些基层党组织变成国家权力在社会基层的代表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就使得一些基层党组织不可避免地脱离群众。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处在深刻变化的过程中,这要求执政党充分发挥政党组织的基本功能,真实表达和有效整合群众利益要求,以便协调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以往形成的执政方式的惯性,使基层党组织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实施“上级意图”,领导群众在一些地方变成管制群众。同时,中国乡村社会里传统的人情关系力量强大,基层党员干部夹在“上级领导”与“父老乡亲”之中,承受着来自两头的巨大压力,这使有的基层党员干部或者尽量两面应付两面调和而成为“两面人”,或者被推到干群对峙的矛盾焦点上,或者参与到群体事件中。
  这些情况表明,某些基层党组织在发生群体事件时之所以难以影响群众、引导群众,问题不完全出在基层党组织身上。这要求我们去反思执政与领导的联系与区别,正确区分政党功能与国家功能的不同,摆正党在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位置,将基层党组织真正转变为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这样,在群体事件出现时,基层党员干部才能以平时服务群众所积累起来的威望获得对群众的影响力、引导力,有效地化解矛盾、平息冲突。
  总之,群体事件反映出来的执政党领导工作中的一些思维误区、功能弱化、机制缺陷,应引起足够的警省。从事件中深刻反思、汲取教训,才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原载于《同舟共进》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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