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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施后,对反贪工作产生的影响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心理上可能不能适应
反贪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权,经常讯问犯罪嫌疑人,难免会产生一种高高在上的心理,形成特权思想。在法庭上,侦查人员将会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工作的质问。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心理素质的巨大考验。若发生侦查人员被激怒,带有个人情绪的回答提问,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有碍诉讼的进行。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能力上可能缺少锻炼
反贪侦查人员以前还基本上没有出庭作证的经历,这无疑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今后,每一名有资格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每一位调取证据的侦查人员都有出庭作证的可能,将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思想上可能不够重视
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重视侦查阶段,存有“案件查完,移送公诉部门就了事”这种应付差事的陈旧观念,不能从全局上把握案件。除非补充侦查,否则就不关心审查起诉、审判的情况,正是侦查人员平时工作的真实写照。也正是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会使得侦查人员不对出庭作证做好积极的心理准备。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证据收集上仍需强化
目前,反贪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特别是收集口供过程中,普遍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合法收集的各项措施,以便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从整体上来看,因为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往往过分依赖口供,缺少其他证据的佐证,导致证据网不够严密。若再出现一些取证上的失误,则极易被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抓到“把柄”,使侦查人员在法庭上陷入被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施后,反贪部门可采取的对策
摒弃特权,调节心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对部分存在出庭作证排斥心理的侦查人员,在加强其作证技巧培训的同时,更要加大对其刑事诉讼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使侦查人员认识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身为执法人员的应有之义,改变他们的特权观念。
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每一名反贪部门的侦查人员都应该从现在起锻炼自己出庭作证的能力,学会如何配合好公诉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要突出抓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模拟庭审演练,通过一个相对真实的庭审环境,让侦查人员亲身感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从而可以让其在真正出庭时冷静客观地面对。
灌输理念,转变作风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加强培训,转变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理念,使其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目的大局观念。培养他们适应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那种自扫门前雪的现象,避免出现侦查终结案卷一移送就完事的情况。
合法取证,积极拓展
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拓展证据来源,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是反贪侦查人员适应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行为指南。若是证据合法、充实且收集过程没有瑕疵,那么就根本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既避免出差错,又减轻工作量,这是未来反贪工作的重点。为此,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要一如既往地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树立以证据合法性为底线的办案意识。强调在证据收集的方法、形式、来源等方面均合法,特别要注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定会调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所以一定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相应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来操作。
其次,要拓展证据来源,夯实完善证据链。反贪侦查人员要站在审判的高度来收集证据,提高取证的科技含量,扩展外围证据的来源,争取在讯问过程中固定好证据,形成证据链。因此,我们一是要在办案过程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就证据问题与侦监、公诉部门多沟通,开展学习交流,及时总结经验;二是要全面收集证据,避免在公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出现纰漏。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还要尽量让其把辩解讲清楚,侦查人员则一一进行核实,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其有罪证据的采信,又可以有效防止其当庭翻供。
(作者单位: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心理上可能不能适应
反贪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权,经常讯问犯罪嫌疑人,难免会产生一种高高在上的心理,形成特权思想。在法庭上,侦查人员将会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工作的质问。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心理素质的巨大考验。若发生侦查人员被激怒,带有个人情绪的回答提问,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有碍诉讼的进行。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能力上可能缺少锻炼
反贪侦查人员以前还基本上没有出庭作证的经历,这无疑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今后,每一名有资格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每一位调取证据的侦查人员都有出庭作证的可能,将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思想上可能不够重视
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重视侦查阶段,存有“案件查完,移送公诉部门就了事”这种应付差事的陈旧观念,不能从全局上把握案件。除非补充侦查,否则就不关心审查起诉、审判的情况,正是侦查人员平时工作的真实写照。也正是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会使得侦查人员不对出庭作证做好积极的心理准备。
侦查人员面对出庭作证,在证据收集上仍需强化
目前,反贪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特别是收集口供过程中,普遍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合法收集的各项措施,以便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从整体上来看,因为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往往过分依赖口供,缺少其他证据的佐证,导致证据网不够严密。若再出现一些取证上的失误,则极易被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抓到“把柄”,使侦查人员在法庭上陷入被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施后,反贪部门可采取的对策
摒弃特权,调节心理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具备相当稳定的心理素质。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对部分存在出庭作证排斥心理的侦查人员,在加强其作证技巧培训的同时,更要加大对其刑事诉讼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使侦查人员认识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身为执法人员的应有之义,改变他们的特权观念。
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每一名反贪部门的侦查人员都应该从现在起锻炼自己出庭作证的能力,学会如何配合好公诉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要突出抓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模拟庭审演练,通过一个相对真实的庭审环境,让侦查人员亲身感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从而可以让其在真正出庭时冷静客观地面对。
灌输理念,转变作风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加强培训,转变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理念,使其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目的大局观念。培养他们适应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那种自扫门前雪的现象,避免出现侦查终结案卷一移送就完事的情况。
合法取证,积极拓展
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拓展证据来源,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是反贪侦查人员适应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行为指南。若是证据合法、充实且收集过程没有瑕疵,那么就根本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既避免出差错,又减轻工作量,这是未来反贪工作的重点。为此,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要一如既往地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树立以证据合法性为底线的办案意识。强调在证据收集的方法、形式、来源等方面均合法,特别要注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定会调取、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所以一定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相应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来操作。
其次,要拓展证据来源,夯实完善证据链。反贪侦查人员要站在审判的高度来收集证据,提高取证的科技含量,扩展外围证据的来源,争取在讯问过程中固定好证据,形成证据链。因此,我们一是要在办案过程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就证据问题与侦监、公诉部门多沟通,开展学习交流,及时总结经验;二是要全面收集证据,避免在公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出现纰漏。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还要尽量让其把辩解讲清楚,侦查人员则一一进行核实,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其有罪证据的采信,又可以有效防止其当庭翻供。
(作者单位:高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