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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认为,增强企业活力应有两种含义:一方面要给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要的留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改革和完善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营机制。实践证明,国家单纯地给企业让利,代替不了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内在功能的缺陷。国家一味地给企业让利而忽视改革和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将会使我们整个改革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