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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纵向上,传统法律呈现如下轻重反复的图景:法律趋重态(夏商)—法律趋轻态(西周)—轻重不定态(先秦到汉初)—法律趋轻态(汉唐)—法律趋重态(宋明清)。注重审视内心的正义却缺乏法的超然性,对法律价值的工具性认识以致缺失法的信仰,可视为传统法律反复变调的原因。虽然如此,一种法律文化的视角,仍需要我们兼顾西方的概念与自身的逻辑,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对传统法进行继承与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