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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2013年8月20日刊登徐娟的文章指出,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一共用了25个“不得”和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比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显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如此多的“不得”、“应当”,并没有彻底阻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亲密接触”。正如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案发后所言:“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