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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警察组织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与地方管理方式的不同,境外警察组织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中央垂直管理型,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国家警察总局隶属法国内政部,下设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等九个业务局,黑豹突击队、反恐办等十个直属机构,国家警察高等学院、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等两个公共机构。其中,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公共安全管理中央局、边防管理中央局等业务局,以及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均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
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现行警察法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警察机关的事权,制度设计具有“强化条线、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特点。一是在队伍管理上,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以及中高级警官的任免、调动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人事管理权限则下放地方。二是在执法执勤上,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侦查、皇宫警务、国际警务合作、警卫、信息通信、刑事技术、制定跨区域的刑事犯罪侦查对策、制定全国干线道路的交通规则等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刑事侦查、治安防控、交通管理则以地方事权为主,中央提供指导、监督、支援为辅。三是在经费、装备、技术等警务保障上,国家财政负责地方警察警视正以上警官的工资待遇,以及所有警察教育培训、信息通信、犯罪鉴定、犯罪统计、警用车辆、船舶、警备装备、侦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犯罪及其他特殊犯罪、救济犯罪受害者的经费。地方财政负担地方警察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费,但有关警察工资待遇、被装费等,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国家财政申请补助。
地方统一管理型,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地方警察分别由各州内政部统一管理。由于各州的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各不相同,各州在警察机构设置上因地制宜,并不完全一致,但具有三大共同特征。一是打破行政区划,根据警情、社情需要设置警察机关。二是在警察机关内部构建“大行政、大保障、大刑侦、大治安”的工作格局。三是侦查、治安等部门警种“精简司政后,分工不分家”,即侦查、治安等部门内部有业务分工,但多侦合一,便于合成作战,同时精简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设机构,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战,避免机关化。
地方依法自治型,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州、市、县警察互不隶属,依法自治。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地方警察机构设置并非仅有一种类型,而是多种类型并存,并且动态调整。如法国虽然强调中央集权,但也有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法国现有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市政警察三大警务主体。其中,国家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国家警察总局,国家宪兵隶属于国家宪兵总局,由内政部、国防部双重领导,以内政部为主、国防部为辅。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均在地方设有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保障。市政警察则根据1999年4月15日的法令,由地方政府招募、领导和保障经费预算,负责维护地方治安、调查交通违法。
又如美国地方警察虽然强调依法自治,但也具有中央集权的制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发挥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等方面的优势,将大量联邦警察设置在基层一线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为地方警察提供相应的警务保障,并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指挥地方警察,确保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政府的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
再如日本在1873年至1948年间,借鉴法国和德国模式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警察制度。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进行了以地方自治、分权制衡为特征的警务改革,通过1948年3月7日施行的警察法,建立了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并存的警察管理体制。1954年7月1日,针对各地警察机关林立、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日本颁布现行警察法,划清中央和地方警察事权的界限,大幅精简各地警察机关,规范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构建起“大刑侦”“大治安”“大保卫”“大综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符合警察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境外警察机构设置的共同特征
组织法定。境外警察在机构设置上普遍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依法规范警察机构设置。如美国《关于联邦调查机构作用及职权的法案》规定了联邦调查局的机构设置。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调查局设有一个总部、56个地方分局和63个海外办公室。
俄罗斯警察法将警察分为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两大序列,刑事警察及部分治安警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其下设机构的建立、改组、撤销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中央垂直管理以外的治安警察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其下设机构的建立、改组和撤销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商定的程序办理。
日本警察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及其内设机构、附属机关,地方管区警察局及其附属警察学校,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及其附属警察学校的名称、位置及管辖区域。
韩国警察法规定国家警察厅、地方警察厅和警察署的下设组织机构、公务员编制以及其他必要的事务均依据政府组织法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规定,由总统令和行政自治部令确定。警察署下设地域队、派出所,设置的目的是考虑治安需要以及交通地理等区域的特性,依据自治行政部令而设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设出张所。
中国澳门地区第22/2001号行政法规《治安警察局的組织与运作》规定治安警察局下设12个部门。第9/2006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规定司法警察局下设六厅一校一局。
内设机构“精简司政后、指挥扁平化、分工不分家”。侦查、治安等部门存在业务分工,但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机构设置相对集中。如美国洛杉矶市警察局下设八个处,即行政处、行动处、刑事处、教育训练处、职业化标准处、风险管理与权益保障处、反恐与刑事情报处、技术支援处。
英国伦敦警察厅分为一个总部、四个警区、180个警署。其中总部下设五大部,即特殊犯罪与行动部、地区警务部、特别行动部、职业化部、警令部。
日本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内设总务部、警务部、生活安全部、刑事部、交通部、警备部、地域部等七大部。全国1629个警察署均内设警务课、生活安全课、刑事课、交通课、警备课、地域课等六大课。
机构编制根据警情社情需要动态调整。如新加坡警察部队在纵向上分为总部、地方警署、邻里警局、邻里警岗等四个层级,其中邻里警局按照辖区实有人口10万至15万人并参照选区的划分设置,下设若干邻里警岗,根据警情社情的变化动态调整。
中国香港地区警队在纵向上分为总部、总区、警区、分区警署等四个层级,其中总区、警区、分区与特区政府划分的17个区并不一一对应,而是根据辖区人口、犯罪率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当社区人口达到20万至50万时,可以设立一个警区。人数在10万至20万时可以设立一个分区。警区、分区的设置根据年报案量、证物案件量、警力编制的不同,分为X、Y、Z三种类型。
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3月18日制定《地方警察机关员额设置参考标准》,根据辖区人口、面积、车辆数、犯罪率为各地警力配置设计了明确的参考标准。各地政府则根据上述标准,通过地方立法对当地警察机关的机构编制进行规范。
建立有别于其他地方的首都警察管理体制。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家都突出了中央警察机关对首都警务的管理权限,并且在管辖区域、机构设置、警力配置等方面,首都警察与其他地方警察均存在明显不同。中央警察机关保留了对首都警察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确保其有效管理首都警务、推行警务改革。首都警察机关设有重特大犯罪侦查等专门机构,而其他地方警察遇有重特大犯罪,则移交中央刑事警察部门查处。首都警力配比均远高于其他地方。
根据中央与地方管理方式的不同,境外警察组织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中央垂直管理型,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国家警察总局隶属法国内政部,下设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等九个业务局,黑豹突击队、反恐办等十个直属机构,国家警察高等学院、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等两个公共机构。其中,总督察局、司法警察中央局、公共安全管理中央局、边防管理中央局等业务局,以及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均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
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现行警察法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警察机关的事权,制度设计具有“强化条线、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特点。一是在队伍管理上,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以及中高级警官的任免、调动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人事管理权限则下放地方。二是在执法执勤上,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侦查、皇宫警务、国际警务合作、警卫、信息通信、刑事技术、制定跨区域的刑事犯罪侦查对策、制定全国干线道路的交通规则等划分为中央事权,其他刑事侦查、治安防控、交通管理则以地方事权为主,中央提供指导、监督、支援为辅。三是在经费、装备、技术等警务保障上,国家财政负责地方警察警视正以上警官的工资待遇,以及所有警察教育培训、信息通信、犯罪鉴定、犯罪统计、警用车辆、船舶、警备装备、侦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犯罪及其他特殊犯罪、救济犯罪受害者的经费。地方财政负担地方警察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费,但有关警察工资待遇、被装费等,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国家财政申请补助。
地方统一管理型,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地方警察分别由各州内政部统一管理。由于各州的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各不相同,各州在警察机构设置上因地制宜,并不完全一致,但具有三大共同特征。一是打破行政区划,根据警情、社情需要设置警察机关。二是在警察机关内部构建“大行政、大保障、大刑侦、大治安”的工作格局。三是侦查、治安等部门警种“精简司政后,分工不分家”,即侦查、治安等部门内部有业务分工,但多侦合一,便于合成作战,同时精简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设机构,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战,避免机关化。
地方依法自治型,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州、市、县警察互不隶属,依法自治。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地方警察机构设置并非仅有一种类型,而是多种类型并存,并且动态调整。如法国虽然强调中央集权,但也有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法国现有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市政警察三大警务主体。其中,国家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国家警察总局,国家宪兵隶属于国家宪兵总局,由内政部、国防部双重领导,以内政部为主、国防部为辅。国家警察、国家宪兵均在地方设有派出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保障。市政警察则根据1999年4月15日的法令,由地方政府招募、领导和保障经费预算,负责维护地方治安、调查交通违法。
又如美国地方警察虽然强调依法自治,但也具有中央集权的制度设计。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发挥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等方面的优势,将大量联邦警察设置在基层一线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为地方警察提供相应的警务保障,并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指挥地方警察,确保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政府的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
再如日本在1873年至1948年间,借鉴法国和德国模式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警察制度。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进行了以地方自治、分权制衡为特征的警务改革,通过1948年3月7日施行的警察法,建立了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并存的警察管理体制。1954年7月1日,针对各地警察机关林立、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弊端,日本颁布现行警察法,划清中央和地方警察事权的界限,大幅精简各地警察机关,规范警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构建起“大刑侦”“大治安”“大保卫”“大综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符合警察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境外警察机构设置的共同特征
组织法定。境外警察在机构设置上普遍遵循组织法定原则,依法规范警察机构设置。如美国《关于联邦调查机构作用及职权的法案》规定了联邦调查局的机构设置。根据该法授权,联邦调查局设有一个总部、56个地方分局和63个海外办公室。
俄罗斯警察法将警察分为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两大序列,刑事警察及部分治安警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其下设机构的建立、改组、撤销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中央垂直管理以外的治安警察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其下设机构的建立、改组和撤销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商定的程序办理。
日本警察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及其内设机构、附属机关,地方管区警察局及其附属警察学校,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及其附属警察学校的名称、位置及管辖区域。
韩国警察法规定国家警察厅、地方警察厅和警察署的下设组织机构、公务员编制以及其他必要的事务均依据政府组织法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规定,由总统令和行政自治部令确定。警察署下设地域队、派出所,设置的目的是考虑治安需要以及交通地理等区域的特性,依据自治行政部令而设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设出张所。
中国澳门地区第22/2001号行政法规《治安警察局的組织与运作》规定治安警察局下设12个部门。第9/2006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规定司法警察局下设六厅一校一局。
内设机构“精简司政后、指挥扁平化、分工不分家”。侦查、治安等部门存在业务分工,但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机构设置相对集中。如美国洛杉矶市警察局下设八个处,即行政处、行动处、刑事处、教育训练处、职业化标准处、风险管理与权益保障处、反恐与刑事情报处、技术支援处。
英国伦敦警察厅分为一个总部、四个警区、180个警署。其中总部下设五大部,即特殊犯罪与行动部、地区警务部、特别行动部、职业化部、警令部。
日本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内设总务部、警务部、生活安全部、刑事部、交通部、警备部、地域部等七大部。全国1629个警察署均内设警务课、生活安全课、刑事课、交通课、警备课、地域课等六大课。
机构编制根据警情社情需要动态调整。如新加坡警察部队在纵向上分为总部、地方警署、邻里警局、邻里警岗等四个层级,其中邻里警局按照辖区实有人口10万至15万人并参照选区的划分设置,下设若干邻里警岗,根据警情社情的变化动态调整。
中国香港地区警队在纵向上分为总部、总区、警区、分区警署等四个层级,其中总区、警区、分区与特区政府划分的17个区并不一一对应,而是根据辖区人口、犯罪率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当社区人口达到20万至50万时,可以设立一个警区。人数在10万至20万时可以设立一个分区。警区、分区的设置根据年报案量、证物案件量、警力编制的不同,分为X、Y、Z三种类型。
中国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3月18日制定《地方警察机关员额设置参考标准》,根据辖区人口、面积、车辆数、犯罪率为各地警力配置设计了明确的参考标准。各地政府则根据上述标准,通过地方立法对当地警察机关的机构编制进行规范。
建立有别于其他地方的首都警察管理体制。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家都突出了中央警察机关对首都警务的管理权限,并且在管辖区域、机构设置、警力配置等方面,首都警察与其他地方警察均存在明显不同。中央警察机关保留了对首都警察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确保其有效管理首都警务、推行警务改革。首都警察机关设有重特大犯罪侦查等专门机构,而其他地方警察遇有重特大犯罪,则移交中央刑事警察部门查处。首都警力配比均远高于其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