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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
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分工分业不断细化、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对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深远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现代农民发展的舞台。
当前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是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合作经营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上,鼓励农民开展合作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使前提;合作经营是出路,是方向;合作经营是为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二、规范是手段
必须始终坚持把握一个原则、突出七个规范,即始终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出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制度、股金设置、内部管理、社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维权是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发展方向,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纯营利性的公司;正确把握根本宗旨,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少数人受益的经营性实体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官办的自收自支单位。
三、扶持是重点
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急需外部力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方面从立法本身看就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支持,另一方面,该法还专设第七章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四、发展是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新农村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就是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好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份,根据试点要求,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十一五”目标是:力争全省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多途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以钱养事”新机制,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基层部门结合“以钱养事”服务新机制,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各基层相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
围绕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引导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和种植业板块和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化服务优势,连接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民。要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维护农民权益,增强竞争能力。
围绕农村能人、大户的智力和现实优势,引导创办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农村的能人、大户,懂技术、懂經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引导能人、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子。
围绕各专业部门的人员、技术、资金优势。创办或扶持农民创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个部门的基层单位和人员,常年深入农村,与农户直接接触,掌握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资金、人员等优势。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办或积极引导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作者单位:157100黑龙江省海林市经管总站、海林市海林镇政府经管中心)
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分工分业不断细化、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对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深远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现代农民发展的舞台。
当前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是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合作经营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上,鼓励农民开展合作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使前提;合作经营是出路,是方向;合作经营是为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二、规范是手段
必须始终坚持把握一个原则、突出七个规范,即始终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出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制度、股金设置、内部管理、社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维权是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发展方向,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纯营利性的公司;正确把握根本宗旨,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少数人受益的经营性实体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官办的自收自支单位。
三、扶持是重点
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急需外部力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方面从立法本身看就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支持,另一方面,该法还专设第七章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四、发展是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新农村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就是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好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份,根据试点要求,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十一五”目标是:力争全省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多途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以钱养事”新机制,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基层部门结合“以钱养事”服务新机制,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各基层相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
围绕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引导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和种植业板块和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化服务优势,连接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民。要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维护农民权益,增强竞争能力。
围绕农村能人、大户的智力和现实优势,引导创办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农村的能人、大户,懂技术、懂經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引导能人、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子。
围绕各专业部门的人员、技术、资金优势。创办或扶持农民创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个部门的基层单位和人员,常年深入农村,与农户直接接触,掌握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资金、人员等优势。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办或积极引导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作者单位:157100黑龙江省海林市经管总站、海林市海林镇政府经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