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法律援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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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原因的分析及其相关分析,尝试把医疗损害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二者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希望能够最终达到促进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目的,从而能够推动中国社会卫生事业之进步。
  关键词:法律援助;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30-03
  作者简介:张岩(1978-),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博士在读,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卫生法、卫生管理。
  近年来医疗损害带来的损失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现阶段,因医疗损害而产生各种纠纷也呈现出极端对立性、暴力化的特征。百姓不去诉诸正规途径,选择“医闹”、围堵医院与诊室、暴打或者砍伤医务人员、在医院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不合法、不合理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1],甚至还有网民对杀医事件拍手称快。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采取措施,弥补漏洞,努力做到既让患者能够快速高效地维权,又让医院在面对医闹时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制度救济与措施保障。[2]
  本文通过对造成医疗损害原因的相关分析,尝试把医疗损害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深入分析法律援助对医疗损害的作用和局限,从法律援助角度提出可以改善医患关系的意见和建议,最终能够达到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医疗损害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医疗损害的概念及界定
  根据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是指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对患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医务人员过错程度较大,比如说重大过失且造成患者人身或精神损害的,视情节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或“过失伤害罪”,如果因为医务人员主观故意造成患者人身、精神损害,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以上均由刑法调整;除此以外,由于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造成患者的医疗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损害赔偿。医疗损害的构成条件: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主观上过错,包括而又不限于过失,还包括故意;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和普通侵权要件相同;三是强调造成患者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界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些概念易与医疗损害容易混淆,其中之最典型如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强调几点:一是在诊疗过程中;二是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三是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医务人员主观状态必须是过失,这一点区别于医疗损害的主观状态;五是强调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一点区别于医疗损害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二者有很多点不同,总体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比医疗事故更广,医疗事故一定是医疗损害,但医疗损害并非全部是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法律援助的现有范围分析
  (一)法律援助概述
  《法律援助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法律援助的概念,根据其精神,法律援助是我国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与其他保障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保障制度体系,具体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主要是由律师群体帮助援助对象进行诉讼和非诉讼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要落后一段时期。
  (二)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分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①,公民由于规定中的六种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另外,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对象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情形。②
  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在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③,被告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如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当被 告 人是 盲、聋哑人、未 成 年 人,或 者 被 告 人 可 能 被 判 处死刑 的情况下则无须对被 告 人进行经济状况的 审查。
  从以上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要以经济困难为必要条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忽略这一条件,目的旨在通过扶贫助困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第十条的具体范围,国家层面并未把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因为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一、根据其改动也有所不同。由于各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对于法律援助覆盖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异。其中青海省,江西省,湖南省,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在法律援助范围中明确写出了医疗事故。云南省较为先进地将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纳入范围。江苏省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统一将以往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修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在之后的统计法律援助案件实践中并未具体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仍以往常手续办理[3]。笔者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中只出现了医疗损害一个称呼,纠正了以往医疗事故及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名称上的二元化”问题。[4]所以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上笔者赞同衔接《侵权责任法》,亦针对医疗损害中的经济困难群体进行法律援助。
  三、医疗损害与法律援助的结合
  笔者从法律援助角度提出可以改善医疗损害的意见和建议是符合社会大众要求的。法律援助对于医疗损害的发展趋势是体现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笔者相信随着我国进一步的发展,法律援助对于医疗损害方面可以有突破性的尝试。   (一)医疗损害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第一,把医疗损害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是缓解医患矛盾紧张关系现状的需求。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纠纷的主体,也是导致医闹事件的主体,严重危及到了医生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信誉,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只有将医疗损害诉诸法律途径,合法化,合理化,才能够减少及杜绝医闹的生存空间,给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者安全的工作环境,从而更有利于患者维护自身权益。现存的通常的法律诉讼并未考虑到医疗损害案件的特殊性,故患者在诉讼过程所花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较大,使得多数患者不把诉讼作为解决医疗损害问题的首选途径,所以,这一点需要改善。
  第二,把医疗损害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法治医疗的需求。医疗损害的解决之道最终需要求助于法律途径,法律援助作为法律之助,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施以援手,必将有助于医疗损害带来的后果的理性解决,也符合《法律援助条例》中为了弱势群体获得相应保障,推动和完善法律援助具体举措开展的宗旨。
  第三,把医疗损害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是构建社会公平,实现和谐社会的需求。法律援助对于社会底层群众的援助,有助于帮助他们理性的解决问题从而维护他们在医疗损害之中受损的利益,进而减少社会中的缺乏公正的现状,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去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加强社会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内容与实际步骤,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法律措施[5]。
  (二)医疗损害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可行性
  法律援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我国,其与医疗损害相结合的进程还处于探索阶段,它的完善需要各方的努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帮助,才可以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更深入的展现,为我国的社会法治化做出贡献。
  1.政府方面的措施
  对于政府来说,国务院颁发了《法律援助条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做出相应的调整。有些地方已经将医疗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有些仅将医疗事故纳入赔偿范围,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缓解了社会矛盾,是符合社会群众需要,顺应社会进步规律的重要举措。医疗损害贴近群众的生活,符合人民的需求,在部分地区已得到良好的效果,这也有利于达到援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6]。
  在当前医患关系复杂严峻,医患双方相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医疗损害的处理变得非常棘手,处理不当则可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后果。政府在任何社会下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调解杠杆,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其有责任规范医疗损害的处理,通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自身的权利进行资源再分配,将其引向合理规范的道路。
  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情况建议地方立法部门,相应地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医疗损害纳入本地法律援助的本职之内。
  对于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因为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一,随之改动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相关要求,各个省份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对于法律援助范围延生的广度也就有所差异。但是从百姓的需求来看,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需要重新设定相应的标准和落实其标准的措施要求,否则改革不会有实质性的成果,也无法给百姓带来真正的福利。
  其次,政府应当提供专项财政支持。经济支持是保证机制运作的基础,为了适应法律援助范围的变化,确保全面有效地实行法律援助来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缓解医患关系,保护患者权利,政府应当设立专门资金来保证该体制能够有效运转,否则则沦为无米之炊。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众和特殊民众,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帮助是法治社会人性化的体现,同时也是政府对弱势群体救助的责任与体现,所以,在此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毋庸置疑。
  最后加大对制度的构建力度,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为保障案件的质量,可尝试对援助公务人员采取绩效评优的方法,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公务人员积极处理法律援助事宜。对于社会专职人员,现阶段需要采取表彰先进人物和强制律师处理法律援助案件相结合的手段,同样采取绩效评优的方法来提高律师的办案积极性[7];另外,推行对案件情况的评估试点工作,以选择高水平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组建评估小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最后,根据办案人员的数量、突出表现、工作情况、受援人的志愿等情况,高效分派承办的机构与相关工作者,从根本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2.法院方面的措施
  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审理单位,法院的作用不可忽视。法院对一般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人员及收费都有着固有的规定,然而医疗损害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当事人比一般人员更具迫切需要救助,因为除了其经济困难以外,还涉及到其生命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所以医疗损害的法律救助案件,法院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支持:
  第一,审限的缩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一审审限为六个月,而医疗损害案件的审限则可以缩短,以满足患者及患者家属权利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时间的紧迫性更明显。
  第二,人员的专业性。法官基本都是法学专业人员,很少懂医学,尽管实践中,碰到医学问题可以咨询医学专家,但对于医疗损害的援助案件,则由专门从事医药法律的法学专业人员担任更为合适。
  第三,程序的简易性。尽管普通民事案件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明示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而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患双方往往针对一些基本事实会产生较大的争议,从而无法使用《民诉》中的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建议,除具体审理的过程无法简化外,其他程序都开通司法绿色通道,因为在人命关天的时候,患者及家属都不愿意打持久战,[8]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援助的作用。
  3.律师方面的措施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有了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政府的补贴与推动,法律援助的人员可以投入法律援助的事业,从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由于律师是法律援助实施的主要工作者,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由于律师并非公务人员,其收入并非出自纳税人,所以不太适合把法律援助作为其义务强行要求其履行,故针对其特殊地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国家需要给律师相应的补贴。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有很多机会选择利润高,效益高的案件,而政府如果不给律师一定的补贴而强制他们办案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由于律师是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的主要工作者,要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国家至少需要补贴给律师成本价,再酌情给予奖励来提高律师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援助的质量和过程同样需要律师本人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律师在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应该意识到,法律援助带来的社会价值和其平常处理的案件带来的商业价值是具有不同意义的。
  第二,对律师进行相关的工作培训。为了加强律师的职业技能,保障援助案件的质量,对律师进行相关工作培训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相当重要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和业务骨干的学习班,邀请专家学者和有一定成就的律师仔细讲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与群众沟通,努力提升法律援助业务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和业务水平[9]。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与法律援助相结合是适应社会需求的,也是有良好开展的先例可循,只要由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法院、律师为主体、并积极配合,加上社会各界的支持,那么采用法律援助的手段解决或缓解医疗损害带来的部分问题必然可以取得良好的成效,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 注 释 ]
  ①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 法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的;
  (二)请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三)请求 发 给 抚 恤 金 、救 济 金 的;
  (四)请求 给 付 赡 养 费 、抚 养 费、扶 养 费 的;
  (五)请求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
  (六)主 张 因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产 生 的 民 事 权 益 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②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③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参 考 文 献 ]
  [1]孙霞.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重新审视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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