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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进行房屋征收期间,由于补偿问题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对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确保补偿政策具有更强的惠民性,可以更好地推动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就总体情况来看,在房屋征收期间,各种问题的出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征收意图的公共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安居乐业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一、我国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制度的受偿主体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处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应该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而现行法律对于受偿主体的界定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考虑相关承租人的补偿问题,这就使相关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体现不出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二)现行制度补偿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屋征收补偿与涉及征收对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面过窄,因此引起了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问题。比如,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诸如地理位置、周邊环境等相关的潜在价值,使得被征收对象的利益收到损害。
(三)现行制度的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
现行制度的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是导致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民生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近些年连续更新了多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的补偿标准只能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而没有实用性,因此造成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四)现行制度的补偿程序有待进一步的公开公正
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房地产评估机构纳入到公开的听证程序中来,从而导致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存在不公开的问题。评估过程不公开很容易出现诸如评估机构与房地产商进行直接沟通等违规操作行为,损害被征收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征收制度的立法
首先,《征收条例》规定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有人认为《征收条例》属于授权立法,但是对于房屋的征收工作包含有公民的人生权、居住权以及私有财产,这些都应该是受到法律保留的事项。其次,《征收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部门法。并且《征收条例》的主要内容要比较笼统一些,明显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的实际发展步伐。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发展的今天,城市土地拆迁征农村的土地征地矛盾及问题是愈演愈烈。所以对于《征收补偿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补偿行为,有效解决好法律法规的混乱问题,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让公民懂得用法律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规范我国拆迁制度程序问题
1、补偿程序:保证对合理补偿价格的确定。可以积极的引入现代化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主要由政府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收工作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难免不公平。即使审查的规定,但如果走出地方政府的范围,其司法公正公平性不能很好的得以保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异地的审判、巡回审判等等制度要实施好,或在我国民事法院的裁决,新的巡回法院的援助,为了奖励补偿价格公平,防止政府压低补偿,消除被拆迁人的狮子大开口。
2、房屋有偿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统一的归责原则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许多人用各种手段肆无忌惮地征收,践踏了法律的底线,这毕竟是我国没有彻底落实的“责任”制度。
3、加强对拆迁行为的正面宣传。作为拆除工程的好坏,要在具体开展过程中更加的重视其优势,加强对积极方面的宣传。比如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搬城市住房。这些都有助于政府和群众更好地达成共识,以进一步消除拆迁矛盾,最终实现利益的双赢局面。与此同时,要做好房屋工程的拆迁的区域普法工作,要居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的应用有关法律手段,防止暴力反拆迁,生活反拆迁等重大事件。
(三)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惠民性
1、补偿政策的权威性。补偿权威性与征收补贴策略的实施力度表现出明显差异,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期间,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拆迁的而又处在开发区或者闹市的房屋,房屋征收遭遇被征收人抵制现象的发生频率以及程度均非常严重。在地方“维稳”压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被征收人以上访和滋事等方式应对,这就导致政府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状态。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期间,一旦发生抵制问题,地方政府不得为了保证“口碑”而无限制以安抚政策处理被征收人。以免造成相同时间、相同条件、相同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却存在明显差异的不公平问题。即在房屋征收期间,坚决杜绝“人情补偿”,严格执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补偿理念,并对所有的房屋补偿标准和价格进行对外公布,有效避免前紧后松问题的出现,保证了补偿的公平问题。在现实拆迁过程中,比如,浙江温岭罗保根一案中,其即便是经过了5年的抗争时间,也并未让征收人打破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最终罗保根及其家人不得不接受原定标准,搬离住所。
2、补偿政策的惠民性。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对其进行估价时,应当按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来统一评估。有学者经过实践总结得出,完全补偿必须包含两个方面,即被征收人的主观价值以及征收之前的客观价值。即便是完全补偿的原则也很难实现量化处理,但若将完全补偿作为根本目标,其对住宅的应然价值进行有效梳理,就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被征收人的公平公正补偿。基于可行能力理论,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评价指标进行完善构建,该项评价指标应当包括能力指标(心理情感、发展机会)、功能指标(社会保证、经济利益)。在满足市场评估要求的基础上,可为被征收人提供5%~10%的增量,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政策的惠民性得到更好的提升,尽可能地保证被征收人能够自愿接受补偿政策,对房屋进行出售。
3、保障司法独立性。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流血事件、暴力事件并未真正意义上消失。当然,除了房屋征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特别是司法救济渠道通畅性较差,也是造成极端抵制的主要原因。就司法层面来说,在司法调解制度中将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纳入中,充分体现了在社会矛盾调解中司法和法律的职能作用,而不仅仅是现在对房屋征收问题绝大多数的不予立案,或者对行政力量进行严重限制,使得法院的相关案件判决受到影响。特别是针对少部分保持不同意见的房屋征收住户,必须给予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渠道,确保所采取依法维权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结语
总之,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矛盾问题日渐增加,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各种抵制问题也频频出现。尽管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后,经济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得到了规范和提升,公民参与机会也因此增加,但房屋征收抵制问题却仍然较为普遍。为此,对当前征收补偿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探索,并从征收人、制度以及被征收人等各个方面提出合理、科学的改进建议,才能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一、我国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制度的受偿主体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处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应该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而现行法律对于受偿主体的界定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考虑相关承租人的补偿问题,这就使相关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体现不出对所有受偿主体进行公平补偿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二)现行制度补偿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屋征收补偿与涉及征收对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面过窄,因此引起了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问题。比如,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诸如地理位置、周邊环境等相关的潜在价值,使得被征收对象的利益收到损害。
(三)现行制度的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
现行制度的补偿标准缺乏实用性是导致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民生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近些年连续更新了多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的补偿标准只能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而没有实用性,因此造成很多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四)现行制度的补偿程序有待进一步的公开公正
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把房地产评估机构纳入到公开的听证程序中来,从而导致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存在不公开的问题。评估过程不公开很容易出现诸如评估机构与房地产商进行直接沟通等违规操作行为,损害被征收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征收制度的立法
首先,《征收条例》规定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有人认为《征收条例》属于授权立法,但是对于房屋的征收工作包含有公民的人生权、居住权以及私有财产,这些都应该是受到法律保留的事项。其次,《征收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部门法。并且《征收条例》的主要内容要比较笼统一些,明显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的实际发展步伐。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发展的今天,城市土地拆迁征农村的土地征地矛盾及问题是愈演愈烈。所以对于《征收补偿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土地征收补偿行为,有效解决好法律法规的混乱问题,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让公民懂得用法律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规范我国拆迁制度程序问题
1、补偿程序:保证对合理补偿价格的确定。可以积极的引入现代化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主要由政府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收工作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难免不公平。即使审查的规定,但如果走出地方政府的范围,其司法公正公平性不能很好的得以保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异地的审判、巡回审判等等制度要实施好,或在我国民事法院的裁决,新的巡回法院的援助,为了奖励补偿价格公平,防止政府压低补偿,消除被拆迁人的狮子大开口。
2、房屋有偿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统一的归责原则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许多人用各种手段肆无忌惮地征收,践踏了法律的底线,这毕竟是我国没有彻底落实的“责任”制度。
3、加强对拆迁行为的正面宣传。作为拆除工程的好坏,要在具体开展过程中更加的重视其优势,加强对积极方面的宣传。比如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搬城市住房。这些都有助于政府和群众更好地达成共识,以进一步消除拆迁矛盾,最终实现利益的双赢局面。与此同时,要做好房屋工程的拆迁的区域普法工作,要居民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的应用有关法律手段,防止暴力反拆迁,生活反拆迁等重大事件。
(三)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惠民性
1、补偿政策的权威性。补偿权威性与征收补贴策略的实施力度表现出明显差异,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期间,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拆迁的而又处在开发区或者闹市的房屋,房屋征收遭遇被征收人抵制现象的发生频率以及程度均非常严重。在地方“维稳”压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被征收人以上访和滋事等方式应对,这就导致政府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状态。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期间,一旦发生抵制问题,地方政府不得为了保证“口碑”而无限制以安抚政策处理被征收人。以免造成相同时间、相同条件、相同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却存在明显差异的不公平问题。即在房屋征收期间,坚决杜绝“人情补偿”,严格执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补偿理念,并对所有的房屋补偿标准和价格进行对外公布,有效避免前紧后松问题的出现,保证了补偿的公平问题。在现实拆迁过程中,比如,浙江温岭罗保根一案中,其即便是经过了5年的抗争时间,也并未让征收人打破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最终罗保根及其家人不得不接受原定标准,搬离住所。
2、补偿政策的惠民性。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对其进行估价时,应当按照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来统一评估。有学者经过实践总结得出,完全补偿必须包含两个方面,即被征收人的主观价值以及征收之前的客观价值。即便是完全补偿的原则也很难实现量化处理,但若将完全补偿作为根本目标,其对住宅的应然价值进行有效梳理,就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被征收人的公平公正补偿。基于可行能力理论,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评价指标进行完善构建,该项评价指标应当包括能力指标(心理情感、发展机会)、功能指标(社会保证、经济利益)。在满足市场评估要求的基础上,可为被征收人提供5%~10%的增量,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政策的惠民性得到更好的提升,尽可能地保证被征收人能够自愿接受补偿政策,对房屋进行出售。
3、保障司法独立性。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流血事件、暴力事件并未真正意义上消失。当然,除了房屋征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特别是司法救济渠道通畅性较差,也是造成极端抵制的主要原因。就司法层面来说,在司法调解制度中将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纳入中,充分体现了在社会矛盾调解中司法和法律的职能作用,而不仅仅是现在对房屋征收问题绝大多数的不予立案,或者对行政力量进行严重限制,使得法院的相关案件判决受到影响。特别是针对少部分保持不同意见的房屋征收住户,必须给予公正、公平的司法救济渠道,确保所采取依法维权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结语
总之,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矛盾问题日渐增加,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各种抵制问题也频频出现。尽管在《征收条例》出台之后,经济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得到了规范和提升,公民参与机会也因此增加,但房屋征收抵制问题却仍然较为普遍。为此,对当前征收补偿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探索,并从征收人、制度以及被征收人等各个方面提出合理、科学的改进建议,才能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