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 人大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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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治浙江”,实现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责任重大。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
  5月24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习近平指出,会议依法作出的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进一步深刻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了国家机关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了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
  习近平强调,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与社会各界合力推进。尤其是全省各级人大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责任十分重大,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
  4月下旬,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省委继提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重要职责,同样也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变成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动员全省人民积极参与“法治浙江”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实现“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决议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在省内外开展专题调研,决议初稿形成后,先后印发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征求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建设“法治浙江”,提出了真知灼见。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治浙江”工作
  
  决议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感触很深。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国行在省人大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关键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牢固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联系当前实际,领导干部在树立法治理念中,应重点解决“三权”观念问题:一是没有特权,法律应高于任何权力、任何规范、任何个人,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二是依法治权,法治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但法治的核心不是“依法治民”,而是“依法治权”。法治从本质意义上讲是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三是不能越权,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和指导“法治浙江”各项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圣平最近考察了江苏、上海两省市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结合两地的情况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法治社会,应具备两方面最基本的特征。其一是法的理念。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达到了一个法治的标准,首先是看法的理念是不是根深蒂固于每个人的心上。现在看,我们离这种观念和标准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现实生活中法的理念还是淡薄的。上海最近处置了一个违法横穿马路、无理谩骂的女硕士,而且还是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这是一种嘲笑,也是一种悲哀。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就是要使大家都能朝一个统一的法治社会目标前进。要维护法的统一和权威,法的意识应当成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共识,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工具。其二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应当比较完备,法的运行应当正确、规范、公正、有序。要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现在我们经常讲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是法治还是人治,反映了现在法的运行与客观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实现“法治浙江”的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5月22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优贤说,建设“法治浙江”,省委有决定,人大作决议,非常好。“法治浙江”决议出台后,希望各项事务依法办事,不要动不动给领导写信,有领导批条子才解决。这个风气要改变。
  徐博侯委员在审议时也提出,夯实“法治浙江”的基础,第一重要的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目前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碰到一些突发事件时,很容易出现领导的意志剥夺百姓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要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
  
  建设“法治浙江”: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应有作用
  
  决议指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国行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实现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主攻方向。
  俞国行说,建设“法治浙江”对人大工作,既是重要发展契机,也是严峻任务挑战。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中的作用,很重要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适应依法执政的需要,及时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好立法保障职能、依法决策职能、监督制约职能、权利维护职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逐步形成完备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俞国行还强调,要支持和引导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代表在表达人民群众意愿、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中的作用,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建设“法治浙江”,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载体是基层依法治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对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法治浙江”中的职能作了明确。对人大来说,主要是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决议还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葛圣平副主任对如何加强执法监督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谈到,近年来,执法检查已逐步成为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换届以来,我们开展执法检查是很有成效的,无论是2003年的劳动法检查,2004、2005年的环保法和生态省建设检查,包括今年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都是抓住了群众关心的、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些热点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前,执法检查要更多地关注是否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关心有无政策侵权、体制侵权、执法侵权的问题。人大跟企业,跟政府不一样。对企业来说,关注的是效益,对政府来说,比较关注结果。对人大来说,光关心结果不行。要关注法的统一和正确执行,关注立法本义。
  葛圣平以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为例谈了执法监督的重要性。他说,有的地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几十万、上百万一亩的土地,补偿给农民只有几万块,这从法律上讲就是侵权。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农村问题怎么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为,过去法律规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只是地面附属物,种多少,按照几倍进行补偿,土地本身的价值没有任何补偿。现在恰恰相反,农民生存的命根子就是土地。现在失土的农民,稍微补偿以后,经过几年很快成为失业的群体,若干年可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要从人大执法检查的角度,应该更多地关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这样才使得我们的执法检查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薛滔菁委员在审议时提出,有些政府规章是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给政府起草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的细化、延伸和补充。人大应该注重对这类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防止规章违背地方性法规,偏离授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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