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古稀老人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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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的一天,烈日炎炎,一位熟悉卻未曾谋面的古稀老人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他从礼泉专程坐车到西安,就是想见见我这个大恩人。这位名叫王明伟(为了保护公民私人信息,本文中的人名为化名)的老人是我以前办理过的一起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裁定案件的当事人。近日,他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该案被发回省高院重新审理,但是他仍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希望见到我并得到我的帮助。
  思绪又回到了2016年4月份,当时我还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这位老人来到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申请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和《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进行监督。经案管办流转,该案移送至我处,由我负责对该案进行审查。受案之后,我首先在办案系统上填写了案件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依法申请承办检察官回避,然后办理了向省高院、市中院调取案件审判卷宗的相关手续。
  随着对案件审查的逐步深入,我越来越同情老人的遭遇。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老人原本是礼泉县新合乡的一名民办教师。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75年4月,老人因将建造房屋剩余的木料加价卖给邻居而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6年12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老人无罪。此后20多年,老人多次向礼泉县新合乡人民政府、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人社局、礼泉县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其民办教师身份、落实民办教师待遇等请求。由于时过境迁,当时的民办教师通过培训、考试已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职业身份已不复存在,老人又要求为其转公办教师。由于入职程序复杂,加之涉及部门较多,人员变动也很大,虽然奔波多年,到退休年龄时上述问题仍未解决。
  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礼泉县人民政府告到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同情老人境遇,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多次致函有关部门,建议妥善解决老人请求,终因政府方面拒绝调解而无法达成调解。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老人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内部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在调解无效,老人又拒绝撤诉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老人不服,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老人再审请求。老人走投无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初步审查法院的审判卷宗,我并未发现一、二审存在实体上、程序上的错误,感觉老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我的工作重点应是释法说理,说服老人息诉罢访。下班回家时,我忽然意识到,炎炎烈日之下,76岁高龄的老人远离家乡,42年来备受煎熬,无数次奔波于上访之路,此时街面气温高达50多度,随时都有中暑的危险。如此的高龄老人,以坚定的信念,为权利而斗争,倘若案件确有错误,老人能否等到正义来临的这一天?因此,当务之急是高质高效地审结案件。只有把案件审查地更细致一些,使老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才能真正使他脱离危险的境地。
  我想,老人在经历了错误审判之后,并没有心生怨恨,而是为了其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不正是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合法行为吗?20多年来四处奔走,支撑他的精神力量一定他是对法治的信仰,在政府不理、法院驳回的境况下,检察机关成了他唯一的希望,而我就成了他眼中的“救命菩萨”。如果我草率结案,所有的诉讼程序就此终结,老人就不会再有法律救济的途径。因此,案件的办理关乎天理人命,也关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回忆办案之初,从第一次接到老人电话开始,我一直称他为“王老师”,让他倍受感动。我让老人挂断电话,我给他打了回去,这样可以为他节省电话费的支出。此后,每次看到他的来电我都是如此为他节省费用。我告诉老人,省检察院检察长非常重视这起案件,其他同志也很关心他,请他相信检察机关,我们一定会认真审查,主持公道,请他务必耐心等待。问他是否申请回避时,老人向我表示,他相信检察机关,很幸运能遇到我,他高兴都来不及,不可能申请回避。他和家人都认为我是他命中的“贵人”,多次提出要见我,送我财物和土特产,而我始终严守办案纪律规定,明确告知老人检察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案件是检察机关和我本人职责所在,我们会严格依法办案,绝不会收受他的礼物,委婉地拒绝了老人。故此,虽多次通话联系,却从未见过彼此。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一遍又一遍地审查了审判卷宗,查阅了《教师法》和大量的司法解释,多次和法院的同志研讨案件,并与老人电话沟通了解情况,也曾尝试与礼泉县人民政府联系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取得一些进展。经过深入细致地审查审判卷宗,我发现终审裁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该项裁定认定老人的诉讼请求超出一、二审诉讼请求范围与事实不符。审判卷宗中多份材料证实老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请求补偿民办教师相关待遇、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这两项诉求在庭审时已经进行了实质审查。其后又以老人没有提出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起诉,与真实情况不符。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老人既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也非礼泉县人民政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免涉及其权利义务等决定而引发的诉讼,终审裁定适用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之规定,认为本案系行政机关内部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终审裁定援引上述法律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是举证责任分担有误。老人之所以起诉礼泉县人民政府,是因为他认为县政府长期以来的不作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证明其不作为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老人并无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
  鉴于本案系省高院的生效裁定,要改变生效裁定,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经过会议讨论和检察长审定,省检察院于2016年8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幸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并于2017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喂,黄检察官,你在吗?我从礼泉专程来西安看看你,向你当面致谢,你为我这个案子操碎了心,我却从来没有见过你,我没有其他的要紧的事,就是想看看你长啥样。”电话中老人焦急的声音又把我的思绪拉回到现实。我放下电话,为了避免他强行送我财物,我特意带上一名助手与老人在单位门前的树荫下见了面。老人拉着我的手久久不愿松开,泪水在他的眼眶里打转,哽咽地说:“这样小的案件,能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真是不敢想象。今天就是想看看办我这个案件的检察官长啥样,没有你,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将案件发回重审,我又有了盼头,谢谢你,黄检察官!”说完就要给我下跪,我连忙扶住了老人,搀着他在花坛边坐下,一边拉着他的手一边安慰着他,跟他拉起了家常,老人激动的心情渐渐平复下来。
  其实,这次与老人见面时,我早已调离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数月,不再负责该项工作,案件的再审只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事情,与检察机关也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老人还是想方设法打听到我新的电话,坚持要见我一面,向我反映案件情况,要我帮助解决问题。在此前的办案中我了解到,由于20多年来长期奔波于政府和法院,加之没有收入来源,老人的家境较为困难。尽管案件得以重审,但是胜诉的几率并不大。如果没有律师帮助,极其复杂的案件情况和法律关系仅靠老人的认知水平,是难以理清的。即使再次开庭,老人仍面临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要聘请律师,以老人现在的处境,确实难以支付昂贵的律师代理费。在之前的沟通中,我曾建议老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此后老人先后到省法院、咸阳市司法局、礼泉县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均因多种条件限制未果。此次见面,了解到这种情况后,我当即与从事律师工作的几位同学联系,寻求法律援助事項。
  经过多次努力,一周后,我终于说服西安一家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为老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老人的困难解决了,我的心也慢慢放了下来。此后,老人仍不断给我打电话,寻求各种各样的帮助,尽管工作十分繁忙,我还是耐心细致地和他通话,想方设法去帮助他。我感觉,老人感受到了温暖,看到了希望,他的心情是愉快的。
  我常常在想,“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是一句空话。对于我们来说,只不过做了一件应该做好的份内之事,或者,只是多做了一点力所能及的份外之事,但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作为一名检察官,要体谅人民群众的疾苦,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将每一起案件都当作“天大的事”来办,让人民群众通过我们的办案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保障了,检察机关文明公正的良好形象也就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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