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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缺少包含金融、电信、司法等各个领域内通行的信用体制,更缺乏相关的全国范围、全部行业均能共享的信用法律法规,使得电子商务遭遇了高速发展中饱受质疑的尴尬。支付和配送等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由谁来保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谁来解决,这是所有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电子商务的研究者们普遍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对于自身经营产品的电子商务网站来说,由于电子商务网站和经营者一体,网站只是经营者商业活动外延的工具,网站所有人理应义不容辞地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信用、安全等责任。但是,对于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网站来说,它的核心价值是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即为通常所讲的“网络地皮”。在这种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中,交易完全由双方直接完成,平台提供者并不参与,也就无从承担责任,一旦出现了问题,更多的还是交易双方直接解决。但是,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网络中都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双方直接解决问题有很大的障碍,出现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最大、最难化解的社会信用危机。
卓越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商品退换约定,以保证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B2C模式采取的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控制相对容易——毕竟,经营者就是自己。而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则难以做出相同的承诺,毕竟平台是服务的中介,所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非商品,自己也不是商品的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以及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交易平台仅仅对平台自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平台内的交易安全完全由交易双方负责,平台对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它是非法的。
不过,令我们欣慰的是,国内部分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开始探索平台内交易信用和安全责任的承担问题。B2B平台阿里巴巴通过自身的信用工具——诚信通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第三方认证;C2C平台易趣通过交易双方信用互评的方式,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明显标识做提醒,并且还推出了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最多可以提供千元赔偿的约定。虽然这并不是很完善的举措,但这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内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B2B平台,还是C2C平台,交易的双方具有一定的力量对等,强弱对比不鲜明。对于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明显,购买者处于明显弱势的B2C平台来说,如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复杂、困难得多。
发展进步的根本含义,就在于解决了过去所面临的问题和困扰。搜易得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认定,成为中国第一家先行赔付电子商务网站。希望进入搜易得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商家,需要经过严密的审核手续,并完全同意履行先行赔付条款约定才能通过审核。据消费者协会介绍,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能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如:商场、商城等)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经营者实在不予赔偿,市场主办单位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由自己对消费者实行赔偿,然后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
电子商务网站引入先行赔付,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平台内的商家都明确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充分明确自己的权利。交易双方都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产生商业活动,安全性有很大的保障,即使出现纠纷,还有消费者协会调解。引进先行赔付的一年多来,搜易得平台中的商家经营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交易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也必然会增加平台内商家的销售机会。
《电子签名法》已于8月28日正式出台,这无疑为电子商务注入一针大剂量强心剂,电子商务将会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中进行。作为电子商务的从业者,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也是社会所容许的最低限度。一个行业,一个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信奉商业道德,通过成熟的行业规范,或者是自律条款来承担自己对社会的责任。这不仅仅能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到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更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自身经营产品的电子商务网站来说,由于电子商务网站和经营者一体,网站只是经营者商业活动外延的工具,网站所有人理应义不容辞地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信用、安全等责任。但是,对于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网站来说,它的核心价值是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即为通常所讲的“网络地皮”。在这种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中,交易完全由双方直接完成,平台提供者并不参与,也就无从承担责任,一旦出现了问题,更多的还是交易双方直接解决。但是,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网络中都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双方直接解决问题有很大的障碍,出现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中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最大、最难化解的社会信用危机。
卓越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商品退换约定,以保证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B2C模式采取的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控制相对容易——毕竟,经营者就是自己。而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则难以做出相同的承诺,毕竟平台是服务的中介,所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非商品,自己也不是商品的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以及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交易平台仅仅对平台自身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平台内的交易安全完全由交易双方负责,平台对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它是非法的。
不过,令我们欣慰的是,国内部分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开始探索平台内交易信用和安全责任的承担问题。B2B平台阿里巴巴通过自身的信用工具——诚信通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第三方认证;C2C平台易趣通过交易双方信用互评的方式,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明显标识做提醒,并且还推出了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最多可以提供千元赔偿的约定。虽然这并不是很完善的举措,但这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内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B2B平台,还是C2C平台,交易的双方具有一定的力量对等,强弱对比不鲜明。对于交易双方力量对比明显,购买者处于明显弱势的B2C平台来说,如何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复杂、困难得多。
发展进步的根本含义,就在于解决了过去所面临的问题和困扰。搜易得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认定,成为中国第一家先行赔付电子商务网站。希望进入搜易得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商家,需要经过严密的审核手续,并完全同意履行先行赔付条款约定才能通过审核。据消费者协会介绍,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能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如:商场、商城等)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经营者实在不予赔偿,市场主办单位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由自己对消费者实行赔偿,然后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
电子商务网站引入先行赔付,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平台内的商家都明确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充分明确自己的权利。交易双方都在权责明晰的情况下产生商业活动,安全性有很大的保障,即使出现纠纷,还有消费者协会调解。引进先行赔付的一年多来,搜易得平台中的商家经营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交易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也必然会增加平台内商家的销售机会。
《电子签名法》已于8月28日正式出台,这无疑为电子商务注入一针大剂量强心剂,电子商务将会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中进行。作为电子商务的从业者,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也是社会所容许的最低限度。一个行业,一个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信奉商业道德,通过成熟的行业规范,或者是自律条款来承担自己对社会的责任。这不仅仅能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到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更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