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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是近期储蓄国债普惠金融的重要举措,目前还处于推广阶段。本文利用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开展的问卷调查数据,通过分析回答了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关心的部分问题,包括投资者是否接受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愿意接受怎样的约定转存方式、是因何原因会转为接受约定转存业务等。在此基础上,文章就如何进一步推进该项业务创新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储蓄国债(凭证式) 约定转存 问卷调查
研究背景
始发于1994年的凭证式国债,自2017年起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与2006年开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一起,已成为我国个人投资者稳健型资产配置的重要标的。特别是前者,一直以来备受中老年投资者的青睐。
两类储蓄国债因认购与记录方式的不同,衍生出各自到期后资金不同的流转方向。储蓄国债(电子式)由于在投资者购买时需开立账户,以电子记账记录,国债到期本息直接转入其电子账户成为活期存款,即便忘记支取也能获取活期存款利息。而储蓄国债(凭证式)以开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投资者购买情况,国债到期后,如投资者不自行前往承销机构兑取债券,则不能继续获取利息收入,投资者忘记兑取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忘记兑取到期债券而损失利息收入,同时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2016年7月联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为投资者已到期但忘记兑取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供继续获取一定利息收入的途径,是储蓄国债普惠金融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以下简称“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机构办理其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本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一种业务方式。由于目前该业务的开办遵循“投资者自愿”和“机构自愿”原则,仅部分承销机构在部分省(市)试点开展了该项业务。
市场对该业务的反应如何?投资者是否认可?该业务创新是否值得全面推开?这些都是目前政策制定部门关心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遂围绕该问题,通过开展调查问卷的形式,研究分析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的接受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调查问卷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受访者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对受访者是否接受约定转存进行设问,之后将视其对该问题的回答情况适用不同的调查问题;第三部分对接受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受访者继续设问,内容涉及约定转存的模式选择与到期资金转为何种存款的选择等;第四部分则是对选择不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继续设问,内容包括不接受该业务的原因以及如果改进相关做法是否重新考虑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受访者设问是否接受约定转存业务时,特别强调要在人民银行的监管下,开展约定转存业务创新。同时,向受访者描述业务内容以及办理该业务的好处。
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在2017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首发日,组织辖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八家承销团成员在上海的分支机构,向上海市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发放调查问卷。
问卷的发放严格遵循分层抽样的原则,分库要求每家代销机构在主城区(中环内)和郊区(中环外)分组随机抽取发行网点,且每个网点的问卷发放量最多不能超过2份。同时,为了确保调查质量,分库还要求各机构储蓄国债代销网点的相关业务人员在事先熟悉此次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引导、协助受访者完成问卷填写。调查问卷计划发放880份,实际回收了822份,回收率为93.4%;剔除逻辑错误的答卷,得到有效问卷794份,有效率为96.6%。
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接受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受访者的年龄分布呈现显著左偏特征,40岁及以上的投资者占到样本数量的73.7%(详见图1)。30岁以下的受訪者占样本总数的10.8%,30至39岁的占15.5%,40至49岁的占14.5%,50至59岁的占21.0%,60至69岁的占26.2%,70岁及以上的占12.0%。
(编辑注:左轴上方加上单位“人”,右轴上方加上单位“%“,右轴数据中的”%“都删掉,蓝色图例改为”参与调查人数(左轴)“,另两个图例后都加上”(右轴)“)
32.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忘记兑取已到期的凭证式国债。按年龄分组后,可以发现:不同年龄段的遗忘率整体上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特征,即随着年龄的增长,投资者忘记兑取凭证式国债的比率先升高后降低。40至49岁的投资者忘性最大,达到39.1%,典型的“人到中年爱忘事”。随着投资者从中年步入老年,特别是逐步离开工作岗位后,空余时间相对增加,也就会更加关注自己的投资,因此忘记兑取凭证式国债的几率相对下降。
对于在凭证式国债到期后,等待下一次合适的投资机会前,对到期资金会作出何种安排的询问,有35.5%的受访者选择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做法。在受访者作出的1139个选择中,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占35.9%,存放商业银行定期账户的占27.4%,存放商业银行活期账户的占23.8%,而取现比例仅为12.9%。
鉴于超过三成比例的受访者都曾在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忘记兑取,且有接近九成资金再次沉淀于商业银行,可以推测,这些投资者群体客观存在着对国债凭证到期后自动转存的需求。
此次问卷调查中有72.7%的受访者会考虑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市场接受程度高。60岁以下人群的接受程度均在70%以上,其中30岁至39岁人群支持率最高,达到78.9%。而60岁及以上的人群接受程度相对较低,但支持率也达到了69.3%。
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模式和做法的选择 (一)约定转存业务模式选择
目前已在部分地方商业银行试点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中:投资者与银行通过在国债到期前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协议,由投资者委托银行代其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本息转存为投资者名下的约定储种、约定期限的储蓄存款。委托国债到期后,银行自动兑付并按约定转存,同时对存款实施控制;待投资者交还国债凭证后,银行激活转存存款,投资者就可按正常取款流程办理已转存国债本息的支取。
本文姑且称上述模式为约定转存业务的凭证“自管”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者至少需要去两次银行柜面,分别办理签约和到期资金转存账户的激活操作。虽然投资者在国债到期忘记兑取时能通过约定转存的储蓄账户赚取一定利息收入,但是想要动用转入本人约存账户的资金,就必须再去银行提交已到期的储蓄国债凭证。
本文从便利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存托”凭证的思路。投资者在银行办理约定转存签约、开立到期转存账户后,可以选择将储蓄国债原始凭证交由银行保管,银行开出国债保管凭证,并注明该保管凭证在国债到期后自动作废的条款。在国债到期后,银行自动收回投资者事先寄存在银行的国债原始凭证,并将国债到期本息自动转入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即可自由支配。同时,银行还可以在其网银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投资者可在其网银客户端管理其购买的储蓄国债。相应地,本文称这种模式为约定转存业务的凭证“存托”模式。与“自管”模式相比,投资者将无须在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时再去银行,对投资者而言更加方便。
因此,在调查问卷中,就约定转存凭证的“存托”模式和 “自管”模式向接受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展开问询。在描述“存托”模式时,特地没有提及通过网银管理凭证的功能。目的是为了在接下来的设问中,观察“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纳入网银系统”的做法是否会改变接受“自管”模式约定转存的受访者甚至是不愿意参与约定转存受访者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在愿意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被调查者中,有71.1%的人选择了“自管”模式,而对更为便利的“存托”模式的支持率仅为28.9%。按年龄段区分,各组在对“存托”模式的支持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看来,大家都较为一致性地偏好能自己保管凭证的“自管”模式(见图2)。
但是,在对接受“自管”模式约定转存受访者继续追问,如果在“存托”模式下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纳入购债银行网银系统,实现在网银客户端对已购国债状态的实时监控和相关管理操作时,是否会再考虑“存托”模式,之前选择“自管”模式的受访者中有54.9%的比例会改变当初的选择。这样,“存托”模式在加入网银因素后的新支持率将达到67.9%,较原来大幅提高39.0个百分点。30岁以下的年轻人对约定转存“存托”模式的新支持率提升幅度最大,从原先的29.2%跃升至84.6%;并且,随着分组年龄的不断增大,组内新支持率的提升幅度逐渐下降。年轻投资者显现出极强的使用购债银行网上银行来管理自有国债投资的意愿;而年纪大的投资者则相对保守。
(二)到期资金转存存款类型的选择
在问及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为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时,有75.7%接受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选择了定期存款,而选择活期存款的仅为24.3%。显然,储蓄国债投资者认为在国债到期后与进行下一轮新投资前的“空档期”,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获取固定收益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考虑到目前我国一年内的定期存款只有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期三个品种的现实,在问卷中特地设置了“期限更短的定期产品”选项,可以是通知存款,也可以是银行为客户定制的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短期产品。调查结果显示:在支持转存为定期存款的受访者中,关于到期资金约定转存选择何种定期存款呈现出两级化的趋势:43.7%选择定期存款的受访者倾向于约转为三个月及期限更短的类定期产品,而42.1%的该类受访者则选择了一年期定期存款。
部分投资者不接受约定转存的原因及后续选择
(一)为何不接受约定转存?
对不选择约定转存业务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在283个选择中,认为“没必要,到期自己会去银行办理取现或者转存”的占49.1%;觉得办理约定转存需要额外签约、手续繁杂的有25.8%;而15.2%的选择是觉得自动转存过程中易产生资金风险;剩下的9.9%则是因为不想在购债银行开立新账户而放弃约定转存。
按年龄分组可以进一步发现:年龄稍大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因“办理该业务不必要”而放弃选择约定转存;而年龄较小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因“手续繁杂”而不接受该项业务创新(见图3)。
(二)有无改变原先选择的可能性?
针对不选择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追加设问“如果提供约定转存的銀行在该行的网银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在购债时将国债凭证存放在购债银行,一旦签约成功后就能够在网银系统中看到所购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状态,并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等操作”时,原来不愿意接受约定转存的受访者中,又有33.6%的人表示愿意接受约定转存。也就是说,如果承销机构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受访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支持率将提升至81.9%,较原先提高9.2个百分点。
按年龄分组后发现:引入网银管理储蓄国债(凭证式)功能将提升各年龄段中对约定转存业务的支持率。而且更为有趣的是,年龄与约定转存业务新的支持率之间呈现负相关(见图4),说明年轻人更乐意通过网上银行来管理自己的投资。如果在网银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功能,将会吸引更多年轻投资者选择约定转存。
图4 约定转存业务的支持率及新旧比较
政策建议
结合此次问卷调查结论与相关分析,本文就今后如何推广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到期约定转存业务创新、发展和完善储蓄国债(凭证式)产品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管理机构从普惠金融角度出发,逐步扩大约定转存业务试点范围,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业务指引,适时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向社会公众提供标准化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服务。
二是建议从便利投资者角度出发,尽量简化约定转存签约流程,承销机构特别要以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嵌入网银系统为契机,适应储蓄国债年轻客户群投资管理习惯的同时,努力培育年轻一代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群体。
三是建议合理利用社区宣传渠道向中老年购债群体宣传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承销机构要在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业务中加入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提醒功能,关注和满足中老年持债者到期资金自动转存需求。
四是推动承销机构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如设计带有靠档计息功能的活期储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对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转存款种类的多样化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责任编辑:刘颖 罗邦敏
关键词:储蓄国债(凭证式) 约定转存 问卷调查
研究背景
始发于1994年的凭证式国债,自2017年起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与2006年开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一起,已成为我国个人投资者稳健型资产配置的重要标的。特别是前者,一直以来备受中老年投资者的青睐。
两类储蓄国债因认购与记录方式的不同,衍生出各自到期后资金不同的流转方向。储蓄国债(电子式)由于在投资者购买时需开立账户,以电子记账记录,国债到期本息直接转入其电子账户成为活期存款,即便忘记支取也能获取活期存款利息。而储蓄国债(凭证式)以开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投资者购买情况,国债到期后,如投资者不自行前往承销机构兑取债券,则不能继续获取利息收入,投资者忘记兑取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忘记兑取到期债券而损失利息收入,同时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2016年7月联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为投资者已到期但忘记兑取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供继续获取一定利息收入的途径,是储蓄国债普惠金融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以下简称“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机构办理其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本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一种业务方式。由于目前该业务的开办遵循“投资者自愿”和“机构自愿”原则,仅部分承销机构在部分省(市)试点开展了该项业务。
市场对该业务的反应如何?投资者是否认可?该业务创新是否值得全面推开?这些都是目前政策制定部门关心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遂围绕该问题,通过开展调查问卷的形式,研究分析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的接受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
调查问卷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受访者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对受访者是否接受约定转存进行设问,之后将视其对该问题的回答情况适用不同的调查问题;第三部分对接受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受访者继续设问,内容涉及约定转存的模式选择与到期资金转为何种存款的选择等;第四部分则是对选择不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继续设问,内容包括不接受该业务的原因以及如果改进相关做法是否重新考虑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受访者设问是否接受约定转存业务时,特别强调要在人民银行的监管下,开展约定转存业务创新。同时,向受访者描述业务内容以及办理该业务的好处。
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在2017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首发日,组织辖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八家承销团成员在上海的分支机构,向上海市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发放调查问卷。
问卷的发放严格遵循分层抽样的原则,分库要求每家代销机构在主城区(中环内)和郊区(中环外)分组随机抽取发行网点,且每个网点的问卷发放量最多不能超过2份。同时,为了确保调查质量,分库还要求各机构储蓄国债代销网点的相关业务人员在事先熟悉此次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引导、协助受访者完成问卷填写。调查问卷计划发放880份,实际回收了822份,回收率为93.4%;剔除逻辑错误的答卷,得到有效问卷794份,有效率为96.6%。
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接受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受访者的年龄分布呈现显著左偏特征,40岁及以上的投资者占到样本数量的73.7%(详见图1)。30岁以下的受訪者占样本总数的10.8%,30至39岁的占15.5%,40至49岁的占14.5%,50至59岁的占21.0%,60至69岁的占26.2%,70岁及以上的占12.0%。
(编辑注:左轴上方加上单位“人”,右轴上方加上单位“%“,右轴数据中的”%“都删掉,蓝色图例改为”参与调查人数(左轴)“,另两个图例后都加上”(右轴)“)
32.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忘记兑取已到期的凭证式国债。按年龄分组后,可以发现:不同年龄段的遗忘率整体上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特征,即随着年龄的增长,投资者忘记兑取凭证式国债的比率先升高后降低。40至49岁的投资者忘性最大,达到39.1%,典型的“人到中年爱忘事”。随着投资者从中年步入老年,特别是逐步离开工作岗位后,空余时间相对增加,也就会更加关注自己的投资,因此忘记兑取凭证式国债的几率相对下降。
对于在凭证式国债到期后,等待下一次合适的投资机会前,对到期资金会作出何种安排的询问,有35.5%的受访者选择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做法。在受访者作出的1139个选择中,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占35.9%,存放商业银行定期账户的占27.4%,存放商业银行活期账户的占23.8%,而取现比例仅为12.9%。
鉴于超过三成比例的受访者都曾在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忘记兑取,且有接近九成资金再次沉淀于商业银行,可以推测,这些投资者群体客观存在着对国债凭证到期后自动转存的需求。
此次问卷调查中有72.7%的受访者会考虑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市场接受程度高。60岁以下人群的接受程度均在70%以上,其中30岁至39岁人群支持率最高,达到78.9%。而60岁及以上的人群接受程度相对较低,但支持率也达到了69.3%。
投资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模式和做法的选择 (一)约定转存业务模式选择
目前已在部分地方商业银行试点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中:投资者与银行通过在国债到期前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协议,由投资者委托银行代其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本息转存为投资者名下的约定储种、约定期限的储蓄存款。委托国债到期后,银行自动兑付并按约定转存,同时对存款实施控制;待投资者交还国债凭证后,银行激活转存存款,投资者就可按正常取款流程办理已转存国债本息的支取。
本文姑且称上述模式为约定转存业务的凭证“自管”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者至少需要去两次银行柜面,分别办理签约和到期资金转存账户的激活操作。虽然投资者在国债到期忘记兑取时能通过约定转存的储蓄账户赚取一定利息收入,但是想要动用转入本人约存账户的资金,就必须再去银行提交已到期的储蓄国债凭证。
本文从便利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存托”凭证的思路。投资者在银行办理约定转存签约、开立到期转存账户后,可以选择将储蓄国债原始凭证交由银行保管,银行开出国债保管凭证,并注明该保管凭证在国债到期后自动作废的条款。在国债到期后,银行自动收回投资者事先寄存在银行的国债原始凭证,并将国债到期本息自动转入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即可自由支配。同时,银行还可以在其网银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投资者可在其网银客户端管理其购买的储蓄国债。相应地,本文称这种模式为约定转存业务的凭证“存托”模式。与“自管”模式相比,投资者将无须在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时再去银行,对投资者而言更加方便。
因此,在调查问卷中,就约定转存凭证的“存托”模式和 “自管”模式向接受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展开问询。在描述“存托”模式时,特地没有提及通过网银管理凭证的功能。目的是为了在接下来的设问中,观察“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纳入网银系统”的做法是否会改变接受“自管”模式约定转存的受访者甚至是不愿意参与约定转存受访者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在愿意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被调查者中,有71.1%的人选择了“自管”模式,而对更为便利的“存托”模式的支持率仅为28.9%。按年龄段区分,各组在对“存托”模式的支持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看来,大家都较为一致性地偏好能自己保管凭证的“自管”模式(见图2)。
但是,在对接受“自管”模式约定转存受访者继续追问,如果在“存托”模式下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模块纳入购债银行网银系统,实现在网银客户端对已购国债状态的实时监控和相关管理操作时,是否会再考虑“存托”模式,之前选择“自管”模式的受访者中有54.9%的比例会改变当初的选择。这样,“存托”模式在加入网银因素后的新支持率将达到67.9%,较原来大幅提高39.0个百分点。30岁以下的年轻人对约定转存“存托”模式的新支持率提升幅度最大,从原先的29.2%跃升至84.6%;并且,随着分组年龄的不断增大,组内新支持率的提升幅度逐渐下降。年轻投资者显现出极强的使用购债银行网上银行来管理自有国债投资的意愿;而年纪大的投资者则相对保守。
(二)到期资金转存存款类型的选择
在问及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为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时,有75.7%接受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选择了定期存款,而选择活期存款的仅为24.3%。显然,储蓄国债投资者认为在国债到期后与进行下一轮新投资前的“空档期”,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获取固定收益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考虑到目前我国一年内的定期存款只有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期三个品种的现实,在问卷中特地设置了“期限更短的定期产品”选项,可以是通知存款,也可以是银行为客户定制的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短期产品。调查结果显示:在支持转存为定期存款的受访者中,关于到期资金约定转存选择何种定期存款呈现出两级化的趋势:43.7%选择定期存款的受访者倾向于约转为三个月及期限更短的类定期产品,而42.1%的该类受访者则选择了一年期定期存款。
部分投资者不接受约定转存的原因及后续选择
(一)为何不接受约定转存?
对不选择约定转存业务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在283个选择中,认为“没必要,到期自己会去银行办理取现或者转存”的占49.1%;觉得办理约定转存需要额外签约、手续繁杂的有25.8%;而15.2%的选择是觉得自动转存过程中易产生资金风险;剩下的9.9%则是因为不想在购债银行开立新账户而放弃约定转存。
按年龄分组可以进一步发现:年龄稍大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因“办理该业务不必要”而放弃选择约定转存;而年龄较小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因“手续繁杂”而不接受该项业务创新(见图3)。
(二)有无改变原先选择的可能性?
针对不选择约定转存业务的受访者,追加设问“如果提供约定转存的銀行在该行的网银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在购债时将国债凭证存放在购债银行,一旦签约成功后就能够在网银系统中看到所购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状态,并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等操作”时,原来不愿意接受约定转存的受访者中,又有33.6%的人表示愿意接受约定转存。也就是说,如果承销机构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受访者对约定转存业务创新的支持率将提升至81.9%,较原先提高9.2个百分点。
按年龄分组后发现:引入网银管理储蓄国债(凭证式)功能将提升各年龄段中对约定转存业务的支持率。而且更为有趣的是,年龄与约定转存业务新的支持率之间呈现负相关(见图4),说明年轻人更乐意通过网上银行来管理自己的投资。如果在网银中嵌入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管理功能,将会吸引更多年轻投资者选择约定转存。
图4 约定转存业务的支持率及新旧比较
政策建议
结合此次问卷调查结论与相关分析,本文就今后如何推广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到期约定转存业务创新、发展和完善储蓄国债(凭证式)产品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建议管理机构从普惠金融角度出发,逐步扩大约定转存业务试点范围,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业务指引,适时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向社会公众提供标准化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服务。
二是建议从便利投资者角度出发,尽量简化约定转存签约流程,承销机构特别要以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功能嵌入网银系统为契机,适应储蓄国债年轻客户群投资管理习惯的同时,努力培育年轻一代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群体。
三是建议合理利用社区宣传渠道向中老年购债群体宣传约定转存业务创新,承销机构要在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业务中加入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约定转存提醒功能,关注和满足中老年持债者到期资金自动转存需求。
四是推动承销机构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如设计带有靠档计息功能的活期储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对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资金转存款种类的多样化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责任编辑:刘颖 罗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