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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维护国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主要是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咨询管辖权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为例,阐述国际法院在该案中就程序法律问题和实体法律问题的论述与分析。然后,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进行检视与反思,指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对国际法的影响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院;资讯管辖权;科索沃案;民族自决权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依据和管辖范围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依据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6月,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机构。国际法院享有的咨询管辖权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有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联合国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二是联合国直属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此外,只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不需要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授权或同意,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时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的同意与授权。
(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对事管辖
启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相关问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提出咨询意见的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应当经过联合国大会同意与授权;第二,提交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必须是法律问题;第三,相关法律问题必须属于该机关或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
何种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国际法院在“西撒哈拉案”中对“法律问题”这一定义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即以法律用语表述,关系国际法问题,即使这种问题也包括市是问题,即使它们没有要求法院对现行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但只要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法院就有权回答。1
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是否属于联合国机关或机构的活动范围之内?首先,国际法院应当对该机关或机构基本文件中关于该机关的性质、职能、宗旨和权限进行审查;其次,国际法院还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跳跃的习惯规则对该机关或机构的组织章程进行解释,主要原则是“条约的用语应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并且应当注意在条约的适用过程中确立当事国一致同意对该条约解释的实践。”
2.对人管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无需经过其他机关授权即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但是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经联合国大会同意和授权后方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联合国其他机关主要包括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联合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二、国际实践: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
关于“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国际法院发布的咨询意见主要由程序法律问题和实体法律问题两部分构成。
(一)程序法律问题
1.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到庭参加口诉的国家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是否超出权限?(2)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受制于《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而科索沃问题一直归属于安理会处理,所以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此外,反对方还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是一种政治行为,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和调整,应当由塞尔维亚国内法调整,所以国际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但是,国际法院经过审议和讨论,针对上述争议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回应。首先,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限制了联合国大会在收到国际法院咨詢意见后可以采取的行动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款赋予联合国大会想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因此《联合国宪章》第12条对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划分同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无关。其次,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咨询请求符合《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规定的“法律问题”,“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以法律语言表达并提出的国际法问题,应当从法律角度回答。
2.国际法院是否有必要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上述,虽然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具有管辖权,但是是否有必要行使该管辖权引起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国家认为国际法院应当对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相关咨询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塞尔维亚是《第63/3号决议》的唯一提案国,该决议是为了保护个别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联合国大会的利益;(2)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难以落实;(3)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加剧地区动荡。针对上述争议,国际法院逐个进行审查并予以反驳,国际法院发表了如下观点:(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只是对请求机关提出的,而非针对具体国家,不是个别国家寻求国际司法救济的路径;(2)国际法院并不决定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用途,而是由联合国大会来决定其用途;(3)国际法院不会以不存在客观基础的观点作为提出咨询意见的依据,并且不能因为自己的意见可能会产生政治影响就停止发布。 (二)实体法律问题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基本准则、《科索沃临时自制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进行了分析。
1.国际法基本准则。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同意这一观点,但是国际法院还认为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只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于国家与其人民之间的关系。针对科索沃人民是否享有自决权这一问题,虽然该案参与过存在争议,但是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只向其咨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并没有涉及科索沃人民是否应当行使自决权这一问题,所以该案不应当属于国际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国际法基本准则,国际法并不包括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规则,所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
2.《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违反《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针对该问题,首先,国际法院分析了宣布独立者是科索沃议会还是其他政治实体,各个参与国对该问题均持有不同意见,一些国家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职责,而另外一些国家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是由科索沃议会通过,而科索沃议会属于《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下成立的政治实体。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者不是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正常框架内行事的,其目的在于将科索沃变成“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其不是以过渡期法律秩序所建立的一个机构的身份在该法律秩序授权范围内行事以使《科索沃独立宣言》在该法律秩序内产生效果,而是意图在该法律秩序之外采取一项将产生重要意义和后果的措施。因此,科索沃独立者并非《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下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而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之外的其他人民群众。因此,国际法院最终认为宣布独立者并非科索沃议会,该独立行为不受《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的约束,科索沃宣布独立不违反《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这两项章程。
(三)中国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参与
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口诉程序中,中国应国际法院邀请参与该程序,中国提出了书面意见并且参与了口诉程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2.《第1244(1999)号决议》是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法律依据;3.人民自决不同于分离权。但是,我国没有针对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并且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较为简单,只有7页,这同英国130页和美国90页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相关书面评论也未提交。较为注意的是,在国际法院发布的咨询意见中,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并未被采纳,反映出我国在参与国际法实践中的缺憾与不足。
三、“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检视与反思
虽然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相关建议,对国际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不足和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国际法院咨询意见适用法律较为陈旧。“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适用的《国际法院规约》较为落后,许多较新的国际法习惯和准则尚未纳入其中。《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尚未体现国际法的最新进展,如未将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宣言等作为国际法院解决争端适用法律渊源之一,这就体现了其滞后性。此外,由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为了保证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就应当增强其科学性和前沿性。
第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可能创立一个不良先例。科索沃已经获得了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的108个会员国的外交认可,独立的科索沃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其他分离运动的榜样。虽然美国等国家都在强调“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不具有先例性,但是分离运动者可以借机发作,在具体分离运动中可以援引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使用法律语言,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会导致民族矛盾和地区动荡。
第三,国际法院司法权威受到影响。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通过咨询管辖权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进国际法的实施与发展。但是,“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判决倾向于西方国家的意见因而加剧了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法院的信任危机。“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再次引发国际法院信任危机的可能性虽然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世界各个国家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从而引发国际法院,但加重了各国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感则是不可置疑的。
第四,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遭受冲击。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首次公开承认国际法并且不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这一案件的确立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造成严重破坏,凸显出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保护毫无力度。
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可以是经过有关国家同意下进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独立,而国际法并不关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属于单方行为。
四、结论
虽然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为联合国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笔者认为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发布的咨询意见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没有得到塞尔维亚政府和当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是将分离权与人民自决原则严重混同,对国际法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
[1]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2002(3).
[2]方祥生.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问题[N].光明日报,2010/2/11.
[3]宋丽弘.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吉林大學硕士论文,2009.
[4]张光,陈彦斌.论国家承认与当代国家身份的建构——以科索沃“独立”为例[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2).
[5]孙勇.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新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6]刘芳雄.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注释:
1.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国际公法案例评析》,1995年版,第189页。
【关键词】国际法院;资讯管辖权;科索沃案;民族自决权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依据和管辖范围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依据
国际法院成立于1945年6月,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机构。国际法院享有的咨询管辖权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1款。有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联合国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二是联合国直属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此外,只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不需要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授权或同意,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时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的同意与授权。
(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对事管辖
启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相关问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提出咨询意见的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应当经过联合国大会同意与授权;第二,提交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必须是法律问题;第三,相关法律问题必须属于该机关或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
何种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国际法院在“西撒哈拉案”中对“法律问题”这一定义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即以法律用语表述,关系国际法问题,即使这种问题也包括市是问题,即使它们没有要求法院对现行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裁判,但只要它们原则上是法律性质的问题,法院就有权回答。1
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是否属于联合国机关或机构的活动范围之内?首先,国际法院应当对该机关或机构基本文件中关于该机关的性质、职能、宗旨和权限进行审查;其次,国际法院还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跳跃的习惯规则对该机关或机构的组织章程进行解释,主要原则是“条约的用语应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并且应当注意在条约的适用过程中确立当事国一致同意对该条约解释的实践。”
2.对人管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无需经过其他机关授权即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但是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经联合国大会同意和授权后方可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请求。联合国其他机关主要包括大会临时委员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联合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二、国际实践: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
关于“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国际法院发布的咨询意见主要由程序法律问题和实体法律问题两部分构成。
(一)程序法律问题
1.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到庭参加口诉的国家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是否超出权限?(2)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一方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受制于《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而科索沃问题一直归属于安理会处理,所以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此外,反对方还认为科索沃宣布独立是一种政治行为,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和调整,应当由塞尔维亚国内法调整,所以国际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但是,国际法院经过审议和讨论,针对上述争议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回应。首先,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限制了联合国大会在收到国际法院咨詢意见后可以采取的行动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第1款赋予联合国大会想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职权,因此《联合国宪章》第12条对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划分同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无关。其次,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咨询请求符合《联合国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规定的“法律问题”,“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是以法律语言表达并提出的国际法问题,应当从法律角度回答。
2.国际法院是否有必要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上述,虽然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具有管辖权,但是是否有必要行使该管辖权引起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国家认为国际法院应当对联合国大会提交的相关咨询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塞尔维亚是《第63/3号决议》的唯一提案国,该决议是为了保护个别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联合国大会的利益;(2)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难以落实;(3)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加剧地区动荡。针对上述争议,国际法院逐个进行审查并予以反驳,国际法院发表了如下观点:(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只是对请求机关提出的,而非针对具体国家,不是个别国家寻求国际司法救济的路径;(2)国际法院并不决定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用途,而是由联合国大会来决定其用途;(3)国际法院不会以不存在客观基础的观点作为提出咨询意见的依据,并且不能因为自己的意见可能会产生政治影响就停止发布。 (二)实体法律问题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基本准则、《科索沃临时自制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进行了分析。
1.国际法基本准则。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同意这一观点,但是国际法院还认为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只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于国家与其人民之间的关系。针对科索沃人民是否享有自决权这一问题,虽然该案参与过存在争议,但是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大会只向其咨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并没有涉及科索沃人民是否应当行使自决权这一问题,所以该案不应当属于国际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国际法基本准则,国际法并不包括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行为的规则,所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
2.《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违反《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针对该问题,首先,国际法院分析了宣布独立者是科索沃议会还是其他政治实体,各个参与国对该问题均持有不同意见,一些国家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职责,而另外一些国家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是由科索沃议会通过,而科索沃议会属于《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下成立的政治实体。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者不是在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正常框架内行事的,其目的在于将科索沃变成“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其不是以过渡期法律秩序所建立的一个机构的身份在该法律秩序授权范围内行事以使《科索沃独立宣言》在该法律秩序内产生效果,而是意图在该法律秩序之外采取一项将产生重要意义和后果的措施。因此,科索沃独立者并非《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下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而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之外的其他人民群众。因此,国际法院最终认为宣布独立者并非科索沃议会,该独立行为不受《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的约束,科索沃宣布独立不违反《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和《第1244(1999)号决议》这两项章程。
(三)中国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参与
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口诉程序中,中国应国际法院邀请参与该程序,中国提出了书面意见并且参与了口诉程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咨询程序。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2.《第1244(1999)号决议》是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法律依据;3.人民自决不同于分离权。但是,我国没有针对联合国大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并且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较为简单,只有7页,这同英国130页和美国90页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相关书面评论也未提交。较为注意的是,在国际法院发布的咨询意见中,我国提交的书面意见并未被采纳,反映出我国在参与国际法实践中的缺憾与不足。
三、“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检视与反思
虽然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相关建议,对国际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不足和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国际法院咨询意见适用法律较为陈旧。“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适用的《国际法院规约》较为落后,许多较新的国际法习惯和准则尚未纳入其中。《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尚未体现国际法的最新进展,如未将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宣言等作为国际法院解决争端适用法律渊源之一,这就体现了其滞后性。此外,由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为了保证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就应当增强其科学性和前沿性。
第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可能创立一个不良先例。科索沃已经获得了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的108个会员国的外交认可,独立的科索沃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其他分离运动的榜样。虽然美国等国家都在强调“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不具有先例性,但是分离运动者可以借机发作,在具体分离运动中可以援引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使用法律语言,单方面宣布独立,这会导致民族矛盾和地区动荡。
第三,国际法院司法权威受到影响。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通过咨询管辖权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进国际法的实施与发展。但是,“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判决倾向于西方国家的意见因而加剧了20世纪60-70年代国际法院的信任危机。“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再次引发国际法院信任危机的可能性虽然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世界各个国家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从而引发国际法院,但加重了各国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感则是不可置疑的。
第四,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遭受冲击。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首次公开承认国际法并且不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这一案件的确立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造成严重破坏,凸显出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保护毫无力度。
国际法院认为宣布独立可以是经过有关国家同意下进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独立,而国际法并不关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属于单方行为。
四、结论
虽然国际法院对“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的价值主要在于为联合国提供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笔者认为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发布的咨询意见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没有得到塞尔维亚政府和当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是将分离权与人民自决原则严重混同,对国际法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
[1]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2002(3).
[2]方祥生.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问题[N].光明日报,2010/2/11.
[3]宋丽弘.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吉林大學硕士论文,2009.
[4]张光,陈彦斌.论国家承认与当代国家身份的建构——以科索沃“独立”为例[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2).
[5]孙勇.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新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6]刘芳雄.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注释:
1.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国际公法案例评析》,1995年版,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