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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聊斋志异》中的判词出发,将其与清代实际的诉讼判词做出相应的比较,从而考察《聊斋志异》中判词的实质及其在小说中所起到的作用。通过比较,指出《聊斋志异》中的判词在性质方面与清代实际诉讼判词有着本质的分野,《聊斋志异》中的判词是以拟判的形式、文学性的实质,帮助作者实现了其小说作品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