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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并不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亦包括公共政策、行政惯例等具法规范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实质渊源。特别是在有行政裁量之权限而无具体细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存在时,必须符合行政法实质法源的一般原理,遵循最低限度的法律保留原则。裁量基准应符合明确性原则的一般法理,但并不意味着"僵化裁量"。行政裁量基准须以上位法条文之意旨为阐释而制定,不得擅自超越扩张或缩小上位法条文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