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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给国人带来惊喜的同时也开始对包括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在内的“体育法治”进行清醒的反思。由于奥运会过分依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纠纷救济机制,国际奥委会甚至将国际体育仲裁院指定为唯一的体育性纠纷解决机构。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与中国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立法所营造的纠纷救济体制造成冲击。如何协调中国立法与奥运会解纷机制中的仲裁合意性、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国籍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面临的,也是必须依法消解的法制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