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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本身的控制难度较大,加之城市特性的扩大作用,使得城市公共安全很难受到政府单方的、完全的、全方位的管理。也就是说,对政府而言,城市公共安全的可管理性是有限的。治理理论对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启示在于政府的责任并非是无限的,但它需明确自身的应有角色并有效履行相应责任,促成一个能够有效维系城市公共安全的治理网络并在其中发挥领袖角色,即先行者、指导者、沟通者和激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