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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措施的理论基础是安全和公正,盘查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域外国家盘查措施主要有"弹性模式"和"硬性模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查措施则是颇具特色的混合模式。盘查措施应当是行政执法行为,而非作为司法权的刑事侦查行为。辅警人员在进行盘查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盘查程序的完善应当借鉴相近的"硬性模式",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明确可以盘问和不得盘问的对象。此外,应在修法的同时结合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监督盘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