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禁毒立法中联邦权力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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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由于宪法所赋予的州权具有特殊且独立的特点,在早期美国联邦禁毒法的立法过程中,为了便于法案在国会上顺利通过,法案制定者多以征税之类的宪法所赋予的联邦权力来掩饰其行使地方治安权之嫌。出于推动早期禁毒法案通过的需要,涉及歧视及夸张失实的宣传手段在立法过程中也屡见不鲜。美国联邦体制的权力分配问题是美国毒品祸害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 联邦体制,征税权,禁毒立法,治安权
  中图分类号 K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1)04-0057-04
  
  在美国禁止类的立法史上,有两项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禁酒与禁毒。至于禁酒,在今日“无酒不成席”的时代里也许让人感觉惊诧,但在1919年至1933年的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确开展过一场轰轰烈烈的禁酒运动。这场运动甚至动用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颁布了《沃尔斯特法》(TheVolstead Act),俗称《禁酒法》。然而,联邦层次的禁毒立法则显然没有禁酒立法来得顺坦。由于联邦政府的行为受到宪法所赋予的权力限制,联邦禁毒立法无法公开对麻醉品的使用本身强加规制。为了避开立法上的瓶颈,早期禁毒立法内容多以曲折“借力”的手法得以通过。之后,伴随着执法的日趋严厉,联邦治安权的介入则成为争议之所在。
  
  一、问题的缘起
  
  众所周知,现行美国宪法形成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在不久后的美国最初十三州特别会议上获批。1789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由联邦政府为联邦的运作服务。这样,美国国体就以联邦体制取代了过去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松散的邦联体制。在这个联邦体制的国家里,宪法赋予各州以充分的权力。在有关联邦权与州权划分的原则问题上,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十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凡是宪法未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均属各州与美国人民所有。纵览美国现行宪法包括一个序言、七章与二十七个修正案的内容,显而易见,联邦并不拥有直接干涉美国人民的道德、行医以及各州治安的权力。
  然而,20世纪初的美国,饮酒与吸毒均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早期的禁酒与禁毒立法只能巧妙借力、另辟蹊径来解决联邦执法与行使治安权中涉及联邦管制道德等权限问题。但是,由于禁酒运动参与者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组织上都有着禁毒派无法比拟的强大力量,在经年的努力之后,禁酒派终于在1919年1月16日让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得以通过: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与运输酒类。《禁酒法》法案虽曾一度受到威尔逊总统的否决,但最终还是凌驾于总统否决权之上在同年10月得以通过。与此相反,对成瘾性麻醉品的禁止虽然同属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哈里森麻醉品税法》(The Harrison Narcotics Tax Act,以下简称《哈里森法》)表面上却只是一个税法,而且,它的通过更多的是出于美国毒品外交的需要以及基于它是“一项道德层面上的常规性法律”。所以,与国会中沸沸扬扬的禁酒讨论声势所不同的是,《哈里森法》是在几乎没有引起注意的情况下很快通过的,甚至连1914年12月份当周《纽约时报》的新闻总结也把《哈里森法》通过的新闻遗漏了。显而易见,与高潮不断的禁酒立法相比,禁毒立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是无足轻重的。禁毒立法注定是无法像禁酒立法那样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直接推行其改革社会道德的措施。因此,以《哈里森法》为代表的早期禁毒立法只能借力宪法所赋予的其他联邦权力之名以实施其禁毒之实。
  
  二、早期禁毒立法中联邦权力的应用
  
  诚如大卫·马斯托所言,在世纪之交的美国,由于难以确认联邦立法控制道德领域“是否合乎宪法”,而且,由“联邦控制成瘾性麻醉品的使用和医生处方被认为是违宪的”,所以,在1900年以前,联邦政府并没有努力去制定法律以控制成瘾者麻醉品的使用。美西战争结束之后,作为一个新兴的崛起大国,美国占领西班牙领有的远东殖民地菲律宾,解决菲律宾固有的鸦片问题以及远东尤其是中国鸦片问题以实现美国在中国的利益扩张则自然地进入美国决策者的视野之内。出于美国毒品外交政策所催生的现代国际禁毒运动对于联邦综合禁毒立法的需要,加之美国作为“上海国际鸦片会议”的倡导国及其自身禁毒理念输出的责任,以及美国本土业已存在的毒品滥用的社会问题的影响,在国内外诸要素交加下的联邦禁毒法的产生只需假以时日。
  1906年通过的《纯食品与药物法》加强了对食品与药品制造业对其产品的成分进行标示的要求。尽管它还称不上是一部联邦禁毒法,但是,作为联邦立法的一项内容,负责拟定该法的哈维·怀利博士(Harvey w.Wiley)依据宪法第一章第八款所授予联邦的州际商业管理权力而促成了该法的成功通过。这种在立法过程中借力宪法赋予的联邦权力去迂回性地管制药品的技巧,无疑对于《哈里森法》的形成有着特殊的示范效应。
  1909年末,素有“美国禁毒法之父”之誉的汉密尔顿·莱特(Hamilton Wright)决定以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第七款所规定的联邦征税的权力为据,通过立法控制成瘾性麻醉品的贸易。即使如此,莱特起草的《福斯特法案》(The Foster Bill)还是因未能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且在地方州对于联邦干预州权疑虑尚深的情况下被否决。1909年,众议员J·盖恩斯(J.H.Gaines)在其国会辩论中的一些发言就代表了国会对于联邦治安权力的怀疑态度:“如果能铲除的话,铲除吸食鸦片需要有绝对且完全的权力。我们的联邦政府并不拥有这种权力。”1911年2月,《福斯特法案》遭否使莱特意识到联邦权力的局限性,感觉到以明显而直接的联邦政府权力来限制鸦片和其他麻醉品的消费行为将使禁毒立法遭遇不必要的阻力。于是,在《福斯特法案》基础上提出的《哈里森法》,除了在法案内容上对利益集团做了必要的妥协之外,法案起草者莱特还强调了它仅有的税法功能。1914年4月21日,莱特在国会上所做的为法案辩护的内容中,核心就是反复说明该法案只是以税收的形式加强对成瘾性麻醉品的管理,以求减少国会议员对于联邦干预州权的恐惧。在多方工作的基础上,《哈里森法》终于在1914年12月14日得以顺利通过并经威尔逊总统签署而在17日成为法律。即使如此,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于“韦伯案”等多起相关判例使该法得到更多的治安权力之前,诸多的法院判决还是使它时常陷于不利或者微弱优势的境地。
  1937年的《大麻税法》的形成与《哈里森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大麻税法》问世之前,美国联邦麻醉品局(FBN)本欲以《哈里森法》修正案的形式添加大麻管制的内容,但这个想法被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之后的《大麻税法》法案由于担心最高法院对《哈里森法》的合宪性问题的攻击,因此采用 了稍有不同的法理依据内容。《大麻税法》效仿了1934年通过的《国家火器法》(The National FirearmsAct)中联邦对于火器贸易进行征税的法理内容。1937年4月14日,在充分的舆论条件下,由联邦麻醉品局专员哈利·安斯林格(Harry Anslinger)起草的《大麻税法》法案经众议员罗伯特·杜顿(Robert L.Doughton)递交国会,在众、参两院通过后,8月2日,经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字而成为法律。193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时光之后,被《哈里森法》排除在外的大麻终于再次被列入了美国联邦禁毒法管制之内。从此,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与大麻这些传统意义上的毒品,全部被打入了非法的行列。
  即使是1970年所通过的、将之前所有美国联邦层面的禁毒法融为一体的《综合药物滥用与控制法》,依然采用了六十多年前《纯食品与药品法》所依据的州际商业中的联邦管理权力。只是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法律的不断解释和改进后,美国州际商业中的联邦权力较前有了不可同日而语的扩大。所以,该法中所涉及美国毒品控制过程中的警察权力的介入,无需如早期禁毒法那样要凭借税收方式来加以伪装了。
  
  三、实现联邦权力过程中的种族歧视
  
  在早期美国禁毒法的形成过程中,由于无法像禁酒法那样直接使用宪法所赋予的联邦权力去实施治安权力的介入,为了使法案得以变为法律,除了借用联邦征税权之外,早期的毒品活动家诸如莱特与安斯林格等都采取了如凯文·莱昂(KevinRyan)所评述的“习以为常的”传统“树敌式”的手段以制造声势去促使法案得以通过㈣。这种为了让禁毒法通过的另外一种“借力”手段表现在方方面面,其中,夸大少数种族在毒品使用上的危害则是早期禁毒立法宣传中的共有现象。
  在《哈里森法》的立法过程中,莱特巧妙地利用了美国人固有的种族歧视思想,大力宣传万恶的鸦片源自华人说。1910年,在莱特写给国会的报告中,其排华言论溢于言表。他曾引用当时华人男性与白人妇女之间因吸鸦片烟而同居之事来说明抽吸鸦片烟现象对所谓美国传统生活方式的威胁。这与他在同一个报告中以种族歧视十足的口气抨击可卡因之于黑人异曲同工。《哈里森法》草案提出后,虽然南部各州对于州医疗权与治安权被联邦触犯尚有诸多踌躇之处,但他们还是同意“比起威士忌,可卡因的后果更为暴力”的说法㈣。这种说法在南部各州有广泛的支持者。为获得南部各州议员的支持,莱特极力附和他们的意见,将可卡因与所谓的黑人暴力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当时,莱特在给国会的报告中有意识地把可卡因与鸦片等麻醉品问题放在一起考虑,以讨好南部各州的议员。莱特指出:“误用可卡因而直接导致犯罪是每一个州与诸多个体一直以来就有的担忧……可卡因可能是所有犯罪关联因素中唯一一种不断扩大着的成分……使用可卡因的消极效果比起美国其他任何一种毒品带来的都更为可怕与恐怖。”在南部诸州的黑人可卡因使用者中,多数人出身贫寒。莱特认为,这种因素更加深了可卡因使用者的暴力倾向。在他看来:“黑人的可卡因使用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需要高层政府机构予以处置的复杂问题。事实上,南部的许多州已经在立法层面上去努力面对这问题了。”在该报告中,莱特还不忘指责那些尚未立法禁止可卡因的州,批评他们不负责任,指出由于他们对可卡因不予限制,致使南部诸州的可卡因问题更为严重。莱特再次将女性吸毒问题夸大化,警告说,如果这种情况继续蔓延,那么全国的许多大城市将会有更多的“年轻白人女孩因使用可卡因而颓废,进而成为卖春一族”。莱特的报告表面上有板有眼、正气十足,但事实上其内容含有极大的策略成分,他无非只是想得到南部诸州国会代表对其法案的支持罢了。
  在《大麻税法》立法过程中,较之莱特高明的是,安斯林格有效地动用了媒体和一些支持团体的力量,从而使媒体在对他及“联邦麻醉品管理局”极尽歌颂之时,也配合他们进行了大量的取缔大麻的宣传活动。只是这些宣传充斥着太多的非科学的虚夸内容和意图性的种族歧视成分。《纽约时报》的一些文章甚至毫无根据地夸大大麻的毒性,将大麻的毒性描绘成足够毒死马匹以及使人精神错乱。还有的干脆将臆测的50%的暴力犯罪数字加之于使用大麻的墨西哥人等外来者身上。就安斯林格个人的言论而言,虽然他不像莱特那样公开地在其著作以及国会证词中表述其种族主义倾向,但是,正如杜丽丝·普罗文(Doris M.Provine)所言:安斯林格只是更为慎重地挑选其词汇表达类似的问题而已。事实上,安斯林格在国会作证时以及在其个人著作中,总是不忘提醒人们毒品来自外来者,并时时将吸毒及犯罪行为与低收入阶层及有色人种联系在一起。这种安斯林格式的表述方式,无疑是他心中自人至上主义的一种自然的流露。
  姑且不论早在19时期中期就开始执行的地方禁毒立法,仅《哈里森法》通过至今,美国所走过的联邦毒品控制历史已近百年。时至今日,美国依然无法摆脱毒品之害且时有毒祸连绵之势。如果说,中国近代的禁烟运动由于国弱民穷而中途夭折且致国运衰微,那么,从20世纪初联邦禁毒开始时期就是世界新兴大国并进而崛起成为当今世界霸主的美利坚帝国,为何以其昌盛之国力、齐全之法律,围追堵截毒品长达百年之久却依然望“毒”兴叹?究其原因,固然因素繁多,但联邦体制所导致的联邦与地方的权力分散、各自为政却是毋庸置疑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早期禁毒法中由于联邦权力与州权之间的冲突而导致法律的执行不力、甚至为了立法的需要而不惜牺牲少数族裔与低层阶级利益的做法,就已经充分暴露了禁毒法在其立法与执行过程中的阴暗部分。时至今日,尽管大麻依然位居美国联邦禁毒条例中“最高级别”的危险毒品之一,但是,即便是在“毒品战争”(War on Drug)如火如荼开展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还是先后有12个州对大麻或实行了合法化、或明显减轻了惩罚力度,以至于联邦层面上的大麻取缔措施陷入空转化状态之中。而就在2010年11月3日,出于增加州政府税收的需要,加利福尼亚州举行了一次全体州民投票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将大麻“升格”为如同香烟一样的嗜好品。虽然州民投票的结果否决了大麻合法化的提议,但是,在大是大非的禁毒问题上,在地方与联邦措施的南辕北辙达到如此惊人地步的美国,其禁毒之路无疑是漫漫且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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