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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从源头上控制税收,而且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规定前后矛盾,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采用的计税依据核定办法也不够合理,操作性不强。本文因此提出了完善税收制度的建议:一是以股权转让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二是办理完纳税申报方可进行商变更;三是设立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