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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 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本市宣传文化单位发展,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专项资金扶持包括:
(一)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数字出版、发行、印刷,期刊(杂志)、报纸、动漫游戏、网络视听、音像制品、演出等業务及相关管理的宣传文化单位;
(二)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对外宣传媒体和单位;
(三)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优秀文化人才所属单位;
(四)宣传文化部门所属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
(五)宣传文化部门所属重点文化设施运营单位;
(六)宣传文化部门所属转制文化企业;
(七)其他经本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宣传文化单位;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共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等。具体包括:
(一)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用于党报党刊发展扶持;主流媒体发展新媒体重点项目;纯文学类报刊发展扶持;宣传舆论导向类项目及重大新闻出版题材的策划、组织、宣传、发布、评估及奖励等经费;对外宣传媒体扶持及重点外宣工程经费;其他主流媒体宣传经费。
(二)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奖励和资助优秀文化人才;其他文化人才保障经费。
(三)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主要用于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扶持;印刷技术升级改造扶持;图书发行渠道建设扶持;精品图书出版及版权保护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补贴及贷款贴息;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等。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4]3号) 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本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重大项目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一般项目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专项资金扶持包括:
(一)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数字出版、发行、印刷,期刊(杂志)、报纸、动漫游戏、网络视听、音像制品、演出等業务及相关管理的宣传文化单位;
(二)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对外宣传媒体和单位;
(三)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优秀文化人才所属单位;
(四)宣传文化部门所属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
(五)宣传文化部门所属重点文化设施运营单位;
(六)宣传文化部门所属转制文化企业;
(七)其他经本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宣传文化单位;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共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等。具体包括:
(一)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用于党报党刊发展扶持;主流媒体发展新媒体重点项目;纯文学类报刊发展扶持;宣传舆论导向类项目及重大新闻出版题材的策划、组织、宣传、发布、评估及奖励等经费;对外宣传媒体扶持及重点外宣工程经费;其他主流媒体宣传经费。
(二)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奖励和资助优秀文化人才;其他文化人才保障经费。
(三)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主要用于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扶持;印刷技术升级改造扶持;图书发行渠道建设扶持;精品图书出版及版权保护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补贴及贷款贴息;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等。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4]3号) 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本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重大项目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一般项目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