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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开学第一天晚自习,某中学班主任郝老师在教室里向班长询问班费收缴情况,当说到学生李某时,李某正在座位上抽烟。于是,郝老师从李某手中拿走烟蒂,并把烟盒交给班长保管,随后继续走动巡视。当再次走到李某座位旁时,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弹簧刀接连猛刺过去,以致郝老师身亡。警方在李某宿舍里找到了一页“笔记”,上面写道:“我已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活着像一个死人,世界是黑暗的,我只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细胞’。”案发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丧葬费。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有预谋的弑师案,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和“管理学生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教师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学生李某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上课吸烟,破坏了教室的公共环境,对其他同学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郝老师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师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李某若对教师的批评有意见,应及时提出,而不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直至杀害教师。其严重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并触犯了刑律。《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生李某蓄意杀害教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应由其家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由于弑师案发生在学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从本案可以引发诸多思考:其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敬教师,正确对待教师和家长的批评,培养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的人格,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当对老师或学校有意见时,应加强彼此的交流与沟通,并经由进程适宜的道路提出,而不应蓄意报复,更不应践踏教师生命。其二,教师应按照《教效法》的有关划定,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并潜心研究、分析现代学生的生理状况,不断加强与学生沟通、交流的技巧,及时发现并帮助解除心理隐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其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心理和法治教育,注意学生的人格培养,使其珍惜生命,尊敬教师,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四,家长应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加强与子女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并消除他们的心理危机,并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惯氛和家庭环境,使其健康成长。
开学第一天晚自习,某中学班主任郝老师在教室里向班长询问班费收缴情况,当说到学生李某时,李某正在座位上抽烟。于是,郝老师从李某手中拿走烟蒂,并把烟盒交给班长保管,随后继续走动巡视。当再次走到李某座位旁时,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弹簧刀接连猛刺过去,以致郝老师身亡。警方在李某宿舍里找到了一页“笔记”,上面写道:“我已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活着像一个死人,世界是黑暗的,我只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细胞’。”案发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丧葬费。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有预谋的弑师案,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和“管理学生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教师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学生李某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上课吸烟,破坏了教室的公共环境,对其他同学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郝老师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师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李某若对教师的批评有意见,应及时提出,而不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直至杀害教师。其严重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并触犯了刑律。《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学生李某蓄意杀害教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应由其家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由于弑师案发生在学校,教师的教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从本案可以引发诸多思考:其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敬教师,正确对待教师和家长的批评,培养积极向上、乐观豁达的人格,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当对老师或学校有意见时,应加强彼此的交流与沟通,并经由进程适宜的道路提出,而不应蓄意报复,更不应践踏教师生命。其二,教师应按照《教效法》的有关划定,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并潜心研究、分析现代学生的生理状况,不断加强与学生沟通、交流的技巧,及时发现并帮助解除心理隐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其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心理和法治教育,注意学生的人格培养,使其珍惜生命,尊敬教师,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四,家长应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加强与子女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并消除他们的心理危机,并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惯氛和家庭环境,使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