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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期,徐旭初教授在其《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系列文章中,将现实中出现“异化”的合作社评判为“不规范的合作社”,引起了业内学者们的讨论。讨论观点分成了两类:一类观点认为,规范的合作社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没有按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治理结构进行治理的合作社是不规范的,但还是合作社;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此类“不规范的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