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要实现网络出版,具备充足的数字化作品是第一要素。由于现有的版权作品的数字化是网络出版活动中获得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如何看待数字化行为的法律性质就成为首先明确的问题。 作品的数字化是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理所当然由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者享有复制权、翻译权和改编权。作品的数字化属于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