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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查封规定》第六条有关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善于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解释抵押的居住房屋的可处分性化解风险。《查封规定》违背了《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不能越俎代庖平衡生存权与债权问题,有关壹封的规定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