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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八条,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采用的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目前,南京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这一罪名的设置引起了广范围的关注和热议.基于此,文章将从刑法本身的基础理论出发,具体阐述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论述保险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李某的行为就目前所披露的细节不宜作入罪化处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