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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可以把实践哲学的研究大体上分为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这两种研究既不能完全分开,也不能混为一谈。西方哲学中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二分法至少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假定对象与“活动或行为”可以完全分离,二是假定主观与客观可以完全分离。依据“实践哲学”这一术语的各种可能的含义,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处理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与可能性问题。
关键词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 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 学科与学派
〔中图分类号〕B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5-0017-05
实践哲学曾经是而且至今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哲学界——尤其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种显学。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直接的断言相对多一些,而对各种断言所蕴含或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却相对少一些。为了进一步推进已有的研究,应该更加关注实践哲学研究中的前提性问题。
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任何活动都预设着相应的前提;而某活动所预设的前提由于对该活动来说是事先给定的或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往往被当下的活动所掩盖、所忽视。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是搞哲学的人,也往往不太关注前提性问题。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就会导致相应的共同体难以有效地对话,就会使相应的研究流于无法被认真对待的喃喃自语。
本文试图从“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入手,对实践哲学研究中的某些被忽视了的前提性问题作一定程度的分析考察,并把这种分析考察称作元思考。(元思考中的“元”是指超越,是指上层、上位。元思考就是上一层次的思考。这里的“上层”、“上位”主要不是空间意义上的,而是逻辑意义上的,是对相应内容的理解意义上的;主要是指前提、预设、根据。)
一、关于如何区分与对待有人称的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
中国哲学界关于实践哲学的已有研究大体上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是对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哲学流派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亦即对别人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二是研究者自己对实践哲学本身的相关内容的研究,是研究者本人提出的有关实践哲学本身的理论。
某研究者所研究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如康德的实践哲学,现象学的实践哲学,中国古代的实践哲学——在研究者眼里是“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即不是实践哲学本身;而某研究者自己关于实践哲学的看法在研究者眼里则是“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即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自己所研究的样子,而且自己所研究的全部有人称的实践哲学,都只能以自己所接受的标准来衡量其中的是非优劣。
尽管有上述区分,却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
首先,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的区分仅仅是对某特定的研究者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按照上述分析,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对于提出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无人称的;而对每个研究者自己来说的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对别人来说又是有人称的,而且当“某人对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本身又被另外的人研究时,就又会出现双重的“有人称”。
第二,当把别人的实践哲学作为教科书来学习时,虽然教科书总会打上作者的烙印,虽然不同的人写的同一学科的教科书总会有某些差别,但这种出自别人之手的实践哲学也会被学习者看作无人称的,即在学习者眼里,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教科书所讲的那样。
第三,研究别人的哲学(既包括研究古人的或不在场的人的哲学文本,也包括某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研究某人的哲学)相当于对话。就对话的前提是理解对方来说,会把所研究的对方的观点、学说当作有人称的,即看作对方的一家之言;但就对话要共同探讨一个问题或主题来看,研究别人的哲学又是在和别人一起共同探讨某种无人称的观点、学说。
正因为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所以才可以用共同的标准来评判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也才可能有衡量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是非优劣的共同标准。
既然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那么区分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虽然同一种实践哲学既可以是有人称的——作为被别人研究的实践哲学——,又可以是无人称的——对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自己来说——,但是,把某一实践哲学作为有人称的实践哲学来研究与作为无人称的实践哲学本身来研究,处理起来会有所不同,评价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任何实践哲学的研究者,在论述实践哲学时,一方面应该分清楚,到底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是在讲自己的实践哲学,另一方面,如果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应该清醒,自己所讲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并不等同于别人的实践哲学本身,而且应该确保能够依据共同的标准与别人有效地对话。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涉及两个方面,面临双重评价:其一是关于被研究方的(包括对被研究的实践哲学的重述与评价),其二是关于研究方的(包括对“重述与评价是否准确”的评价,以及对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评价)。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重述通常要求“概括、定性准确”,要确保所阐述的确实是某人的观点。为此,首先需要给出“怎么才算某人的实践哲学”的判定标准。但是,只要某人的实践哲学还有解释的余地,就无法最终证明哪一种解释符合某人的本义,从而无法最终确定所作的解释,作为对某人的实践哲学的重述,到底算不算是某人的实践哲学;而实际上任何“非数字性的文本”总是可以或可能指称多种不尽相同的事实,从而总是存在着作出多种可能解释的余地;因而不能根据是否与作者文本的本义一致来评价对作者思想的重述是否准确,最多只能根据所作的解释与被解释者的相应说法是否一致、在被解释者的各种相应的说法中能否解释得通,来确定所作的解释或重述能否成为可能的解释之一,并根据解释力的强弱或说得通的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对同一文本的解释的是非优劣。
由于语言的真正意义存在于语言的使用之中,能理解语言就是会使用语言,对语言有共同理解就是有共同的用法,因此,每个人归根到底都只能根据相应语言的实际使用来解读别人的文本。在这一意义上,解读文本的具体途径、根据无非有两条:
一是根据在解读之前解读者自己已经在语言实践中根据实际的用法形成的对文本中的相关语符的理解;
二是根据被解释的相关语符在整个被解读文本中或在作者的全部文本中出现的场合,即根据被解释文本的作者在各种场合或各种语境中对相应语符的实际使用。
对别人的实践哲学的研究不仅仅是解读与重述,而且包括对解读出来或重述出来的内容成立与否或是非优劣的评价。由于解读、重述出来的内容实际上是相应语言的意义,因此,我们可以把这里的评价问题转化为相应的语言问题来处理。
对被解读的文本的批判、评价主要有三个角度:
一是看作者在同样的语境中对同样的语言的使用是否自身一致,即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二是看作者对被解读的语言的使用与作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是否一致;
三是看作者对被解读的语言的使用与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是否一致。
虽然任何语言都并非只能有一种用法,从而不能在相同语言的不同用法中绝对地分出是非优劣,但是为了有效地发挥语言的指代与交流功能,我们还是倾向于同样的语言在同样的语境中保持同样的用法。因此,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不一致——尤其是自身逻辑的不一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理论的成立。例如,上述第三种不一致虽然不能证明作者的理论本身不成立,即被解读者对语言的使用不必与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相一致,但这种不一致至少意味着被解读者的理论在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中已不适用。
(附带提一点,上述关于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的说明,不仅仅适用于实践哲学的研究,而且原则上适用于任何问题的研究。)
二、对西方实践哲学的几点反思
我们可以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入手来看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
斯多葛学派曾把哲学划分为逻辑学、物理学、伦理学三个领域(注: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71页。)。对这三个领域之间关系的一种可能的理解是:三个领域都研究理性;其中逻辑学研究纯粹状态下的理性,相当于纯哲学,物理学研究自然界中的理性(或者说表现为自然规律的理性),相当于自然哲学,伦理学研究人的行为中的理性(或者说表现为社会规范的理性),相当于实践哲学。
在斯多葛学派的三分法中,“对逻辑学、物理学、伦理学的研究活动”本身没有明确的归属。由于这种研究活动是人所进行的活动,因而不属于物理学的研究范围;但这种研究活动也不属于伦理学所研究的那种人的行为;而放到研究纯粹理性的逻辑学中去研究似乎也不合适,因为这种研究活动本身并不纯粹。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说是斯多葛派的三分法所包含的一个主要问题。
后来的西方哲学大体上沿用了斯多葛派对哲学研究领域的划分。最典型的是黑格尔的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构成的哲学体系。西方哲学中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二分法也同斯多葛学派的三分法基本一致。因为二分法中的实践哲学被认为是关于主体行为的;而理论哲学被认为是关于客观对象的。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二分法包含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上述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划分标准假定了对象与“活动或行为”可以分离:这种划分意味着理论哲学仅仅研究对象,不研究对象的活动或行为,而实践哲学仅仅研究活动或行为,而不研究活动的对象与主体(活动者)。
但实际上,“活动、行为”与活动的对象、活动的主体不可分离地处在一种意向性结构之中:所谓研究客观对象也就是研究客观对象的作用或活动、行为,对象是什么,有什么特征或规定,取决于对象能发挥什么作用,能从事什么活动,能干什么或能被用来干什么(能被用来干什么也就能发挥什么作用、就能干什么),另一方面,任何对象又都总是相应活动的对象;而当行为、活动被研究时,就一方面成为对象(研究的对象、认识的对象),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相应的对象与主体来研究。
既然对象与活动不可分,那么所谓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区分就不能是其一只研究对象,其二只研究行为,而只能是分别研究不同的行为与不同的行为者及不同的对象。但是这样一来,就又一方面涉及人的活动与非人的活动的区别,另一方面涉及人自身的不同活动(如精神活动与肉体活动,认识活动、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区别。
第二,上述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划分标准假定了主观与客观可以完全分离,假定有纯主观与纯客观:理论哲学只研究客观对象,实践哲学只研究主观行为。
如果我们把主观理解为“想象的”,把客观理解为“实际发生的”,那么实际上就没有纯主观与纯客观。所谓的客观对象一旦被理论所把握,一旦被研究、被认识,或者说一旦成为理论研究、理论认识的对象,就具有了主观性——成为被想到、被思考、被在思想中处理的概念、观念——;而行为只要是实际发生、实际进行的,就具有客观性,否则就只是想到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另外,无论研究什么对象,无论是研究行为,还是研究行为的对象,都是一种建构,即研究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建构,这种建构也是既非纯主观的(因为不是完全任意的),也非纯客观的(因为不是完全现成给定的)。
三、本文作者对无人称的实践哲学的几点看法
实践哲学中最主要的元问题是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与可能性问题。下面主要从“实践哲学”这一术语的各种可能的含义入手考察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以及相应的可能性问题。这种考察在本文作者看来是无人称的;尽管在别人看来,本文作者对实践哲学的看法也许仍然是一种有人称的一家之言。
从几种可能的组合来看,“实践哲学”首先分为“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与“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前者又分为学科意义上的与非学科意义上的;后者又分为学派意义上的与非学派意义上的。学科是根据研究的问题确定的,学派是根据对问题的处理方式确定的。
1.实践哲学作为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
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是对实践的哲学考察。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是相对于从“与哲学不同的其他学科”的角度(例如社会学的角度、生理学的角度等等)研究实践而言的;二是相对于“对与实践不同的其他主题(例如虚拟现实、基因等等)的哲学考察”而言的。
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涉及的前提性问题主要包括:
A怎么才算哲学的角度、哲学的考察;或者说,与其他学科的视角相比,哲学视角的最突出特点是什么;
B何以可能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实践:a哲学的视角何以可能;b哲学的视角能否用于研究、考察实践(这又取决于“实践”是什么)。
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大体上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是对“实践本身或一般实践”的哲学考察,主要确定实践与非实践的划界标准与分类标准。这是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考察的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在考察实践与非实践的划界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把一种实践与另一种实践的区分混同于实践与非实践的区分。
第二层次是对某一类实践或某一领域的实践的哲学考察。在进行这一层次的考察时,不能把某一类实践当成实践本身。例如,不能像许多哲学家所作的那样,把道德实践等同于实践本身。在“道德实践”这一提法中,如果“道德”是“实践”的定语,那就意味着除了道德实践还有别的实践,并因而意味着有更一般的实践;如果“道德”与“实践”是同位语,那就意味着其中一个是多余的,或者二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三层次是对某一具体实践所涉及的重大基本理论问题或重要方面、重要因素及其关系的哲学考察。在进行这一层次的考察时,不能把哲学考察混同于实证考察或具体对策研究。不管对哪一层次的实践哲学内容的考察,都必须是哲学式的前提性、形式化考察。
实践哲学作为一个学科并不排斥与实践哲学不同的其他学科;也就是说,讲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意味着还有或还承认不是实践哲学的其他哲学学科或其他非哲学学科。
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作为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本身又包含或涉及学派问题,因为不同的学派会对实践形成不同的看法,会形成不同学派的实践哲学学科。
2.实践哲学作为非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
有时我们并不在学科意义上讲“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也就是说,“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并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科。如果不是在学科意义讲“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那么所谓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实际上是指在实践中引入哲学,即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处理各种实践中的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是相对于“不从哲学的角度来处理实践问题”或“从哲学的角度来处理其他问题”或“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处理实践问题”而言的。
非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涉及的前提性问题主要包括:
A怎么才算哲学的角度;怎么才算在实践中引入哲学的角度,或者说怎么才算从哲学的角度处理实践中的问题;
B在实践中引入哲学的角度何以可能:a哲学的视角何以可能;b哲学的视角能否用于处理各种实践问题(这又取决于“实践问题”是什么)。
3.实践哲学作为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
实践哲学作为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是一种处理哲学问题的模式,主要是以实践为最高根据去处理一切哲学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方面相对于“以非实践(比方说物、绝对精神)为最高根据的哲学考察”而言,即相对于其他哲学学派而言;另一方面相对于“从实践的角度看别的、看非哲学(比方说看数学、看经济学)”而言,即相对于其他学科中的学派而言。
实践唯物主义就相当于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既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唯物主义(根据实践来判定“物”或把唯物主义中的“物”解释为实践),又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全部哲学(把实践作为全部哲学说明的终极根据)。
实践哲学作为一个哲学学派会排斥与实践哲学不同的其他学派;也就是说,讲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意味着没有或不承认不是实践哲学的其他哲学学派,但并不排斥非哲学学派。
学派通常依赖于学科;因为学派依赖于相应的“怎么才算”。例如,唯物论与唯心论都依赖于对“怎么才算物质与怎么才算精神”的考察。因此,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实践为最高根据的哲学——依赖于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对怎么才算实践的哲学考察。这也就是说,先确定怎么才算实践,然后才可能从实践的角度考察哲学问题,才可能把一切哲学问题化为实践问题来处理;先有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然后才能有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
4.实践哲学作为非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
如同“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并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科,“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也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派。如果不是在哲学学派的意义讲“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那么所谓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就是把哲学付诸实践,主要包括“哲学的应用”和“实际地从事哲学活动”。
实践哲学作为哲学的应用是相对于哲学的学习研究而言的,是把哲学内容转变成相应的生活实践或工作实践。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哲学的内容已经事先确定为前提,即“是否转变为相应的实践”并不改变哲学的内容。
“实践哲学”也可以是指对哲学本身的实践,即实际地从事哲学研究活动,或者说,把哲学本身作为实践的内容或对象。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方面是相对于从事其他学术研究而言的,另一方面是相对于“仅仅想到要研究哲学而实际上还没有研究”而言的。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张蓬
关键词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 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 学科与学派
〔中图分类号〕B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5-0017-05
实践哲学曾经是而且至今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哲学界——尤其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种显学。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直接的断言相对多一些,而对各种断言所蕴含或涉及的一些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却相对少一些。为了进一步推进已有的研究,应该更加关注实践哲学研究中的前提性问题。
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在内的任何活动都预设着相应的前提;而某活动所预设的前提由于对该活动来说是事先给定的或已经成为过去,因而往往被当下的活动所掩盖、所忽视。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是搞哲学的人,也往往不太关注前提性问题。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前提性问题的自觉、系统的考察,就会导致相应的共同体难以有效地对话,就会使相应的研究流于无法被认真对待的喃喃自语。
本文试图从“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入手,对实践哲学研究中的某些被忽视了的前提性问题作一定程度的分析考察,并把这种分析考察称作元思考。(元思考中的“元”是指超越,是指上层、上位。元思考就是上一层次的思考。这里的“上层”、“上位”主要不是空间意义上的,而是逻辑意义上的,是对相应内容的理解意义上的;主要是指前提、预设、根据。)
一、关于如何区分与对待有人称的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
中国哲学界关于实践哲学的已有研究大体上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是对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哲学流派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亦即对别人的实践哲学思想的研究,二是研究者自己对实践哲学本身的相关内容的研究,是研究者本人提出的有关实践哲学本身的理论。
某研究者所研究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如康德的实践哲学,现象学的实践哲学,中国古代的实践哲学——在研究者眼里是“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即不是实践哲学本身;而某研究者自己关于实践哲学的看法在研究者眼里则是“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即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自己所研究的样子,而且自己所研究的全部有人称的实践哲学,都只能以自己所接受的标准来衡量其中的是非优劣。
尽管有上述区分,却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
首先,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的区分仅仅是对某特定的研究者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按照上述分析,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对于提出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无人称的;而对每个研究者自己来说的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对别人来说又是有人称的,而且当“某人对某一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本身又被另外的人研究时,就又会出现双重的“有人称”。
第二,当把别人的实践哲学作为教科书来学习时,虽然教科书总会打上作者的烙印,虽然不同的人写的同一学科的教科书总会有某些差别,但这种出自别人之手的实践哲学也会被学习者看作无人称的,即在学习者眼里,实践哲学本身就应该是教科书所讲的那样。
第三,研究别人的哲学(既包括研究古人的或不在场的人的哲学文本,也包括某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研究某人的哲学)相当于对话。就对话的前提是理解对方来说,会把所研究的对方的观点、学说当作有人称的,即看作对方的一家之言;但就对话要共同探讨一个问题或主题来看,研究别人的哲学又是在和别人一起共同探讨某种无人称的观点、学说。
正因为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所以才可以用共同的标准来评判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也才可能有衡量各种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是非优劣的共同标准。
既然很难把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完全截然分开,那么区分有人称的实践哲学与无人称的实践哲学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虽然同一种实践哲学既可以是有人称的——作为被别人研究的实践哲学——,又可以是无人称的——对这一实践哲学的作者自己来说——,但是,把某一实践哲学作为有人称的实践哲学来研究与作为无人称的实践哲学本身来研究,处理起来会有所不同,评价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任何实践哲学的研究者,在论述实践哲学时,一方面应该分清楚,到底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是在讲自己的实践哲学,另一方面,如果是在讲别人的实践哲学,还应该清醒,自己所讲的别人的实践哲学并不等同于别人的实践哲学本身,而且应该确保能够依据共同的标准与别人有效地对话。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研究涉及两个方面,面临双重评价:其一是关于被研究方的(包括对被研究的实践哲学的重述与评价),其二是关于研究方的(包括对“重述与评价是否准确”的评价,以及对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评价)。
对有人称的实践哲学的重述通常要求“概括、定性准确”,要确保所阐述的确实是某人的观点。为此,首先需要给出“怎么才算某人的实践哲学”的判定标准。但是,只要某人的实践哲学还有解释的余地,就无法最终证明哪一种解释符合某人的本义,从而无法最终确定所作的解释,作为对某人的实践哲学的重述,到底算不算是某人的实践哲学;而实际上任何“非数字性的文本”总是可以或可能指称多种不尽相同的事实,从而总是存在着作出多种可能解释的余地;因而不能根据是否与作者文本的本义一致来评价对作者思想的重述是否准确,最多只能根据所作的解释与被解释者的相应说法是否一致、在被解释者的各种相应的说法中能否解释得通,来确定所作的解释或重述能否成为可能的解释之一,并根据解释力的强弱或说得通的范围的大小来确定对同一文本的解释的是非优劣。
由于语言的真正意义存在于语言的使用之中,能理解语言就是会使用语言,对语言有共同理解就是有共同的用法,因此,每个人归根到底都只能根据相应语言的实际使用来解读别人的文本。在这一意义上,解读文本的具体途径、根据无非有两条:
一是根据在解读之前解读者自己已经在语言实践中根据实际的用法形成的对文本中的相关语符的理解;
二是根据被解释的相关语符在整个被解读文本中或在作者的全部文本中出现的场合,即根据被解释文本的作者在各种场合或各种语境中对相应语符的实际使用。
对别人的实践哲学的研究不仅仅是解读与重述,而且包括对解读出来或重述出来的内容成立与否或是非优劣的评价。由于解读、重述出来的内容实际上是相应语言的意义,因此,我们可以把这里的评价问题转化为相应的语言问题来处理。
对被解读的文本的批判、评价主要有三个角度:
一是看作者在同样的语境中对同样的语言的使用是否自身一致,即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二是看作者对被解读的语言的使用与作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是否一致;
三是看作者对被解读的语言的使用与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是否一致。
虽然任何语言都并非只能有一种用法,从而不能在相同语言的不同用法中绝对地分出是非优劣,但是为了有效地发挥语言的指代与交流功能,我们还是倾向于同样的语言在同样的语境中保持同样的用法。因此,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不一致——尤其是自身逻辑的不一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理论的成立。例如,上述第三种不一致虽然不能证明作者的理论本身不成立,即被解读者对语言的使用不必与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的使用相一致,但这种不一致至少意味着被解读者的理论在解读者所处的共同体中已不适用。
(附带提一点,上述关于有人称的研究与无人称的研究的说明,不仅仅适用于实践哲学的研究,而且原则上适用于任何问题的研究。)
二、对西方实践哲学的几点反思
我们可以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入手来看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
斯多葛学派曾把哲学划分为逻辑学、物理学、伦理学三个领域(注: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71页。)。对这三个领域之间关系的一种可能的理解是:三个领域都研究理性;其中逻辑学研究纯粹状态下的理性,相当于纯哲学,物理学研究自然界中的理性(或者说表现为自然规律的理性),相当于自然哲学,伦理学研究人的行为中的理性(或者说表现为社会规范的理性),相当于实践哲学。
在斯多葛学派的三分法中,“对逻辑学、物理学、伦理学的研究活动”本身没有明确的归属。由于这种研究活动是人所进行的活动,因而不属于物理学的研究范围;但这种研究活动也不属于伦理学所研究的那种人的行为;而放到研究纯粹理性的逻辑学中去研究似乎也不合适,因为这种研究活动本身并不纯粹。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说是斯多葛派的三分法所包含的一个主要问题。
后来的西方哲学大体上沿用了斯多葛派对哲学研究领域的划分。最典型的是黑格尔的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构成的哲学体系。西方哲学中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二分法也同斯多葛学派的三分法基本一致。因为二分法中的实践哲学被认为是关于主体行为的;而理论哲学被认为是关于客观对象的。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二分法包含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上述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的划分标准假定了对象与“活动或行为”可以分离:这种划分意味着理论哲学仅仅研究对象,不研究对象的活动或行为,而实践哲学仅仅研究活动或行为,而不研究活动的对象与主体(活动者)。
但实际上,“活动、行为”与活动的对象、活动的主体不可分离地处在一种意向性结构之中:所谓研究客观对象也就是研究客观对象的作用或活动、行为,对象是什么,有什么特征或规定,取决于对象能发挥什么作用,能从事什么活动,能干什么或能被用来干什么(能被用来干什么也就能发挥什么作用、就能干什么),另一方面,任何对象又都总是相应活动的对象;而当行为、活动被研究时,就一方面成为对象(研究的对象、认识的对象),另一方面也不能脱离相应的对象与主体来研究。
既然对象与活动不可分,那么所谓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区分就不能是其一只研究对象,其二只研究行为,而只能是分别研究不同的行为与不同的行为者及不同的对象。但是这样一来,就又一方面涉及人的活动与非人的活动的区别,另一方面涉及人自身的不同活动(如精神活动与肉体活动,认识活动、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区别。
第二,上述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划分标准假定了主观与客观可以完全分离,假定有纯主观与纯客观:理论哲学只研究客观对象,实践哲学只研究主观行为。
如果我们把主观理解为“想象的”,把客观理解为“实际发生的”,那么实际上就没有纯主观与纯客观。所谓的客观对象一旦被理论所把握,一旦被研究、被认识,或者说一旦成为理论研究、理论认识的对象,就具有了主观性——成为被想到、被思考、被在思想中处理的概念、观念——;而行为只要是实际发生、实际进行的,就具有客观性,否则就只是想到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另外,无论研究什么对象,无论是研究行为,还是研究行为的对象,都是一种建构,即研究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建构,这种建构也是既非纯主观的(因为不是完全任意的),也非纯客观的(因为不是完全现成给定的)。
三、本文作者对无人称的实践哲学的几点看法
实践哲学中最主要的元问题是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与可能性问题。下面主要从“实践哲学”这一术语的各种可能的含义入手考察实践哲学的判定问题,以及相应的可能性问题。这种考察在本文作者看来是无人称的;尽管在别人看来,本文作者对实践哲学的看法也许仍然是一种有人称的一家之言。
从几种可能的组合来看,“实践哲学”首先分为“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与“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前者又分为学科意义上的与非学科意义上的;后者又分为学派意义上的与非学派意义上的。学科是根据研究的问题确定的,学派是根据对问题的处理方式确定的。
1.实践哲学作为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
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是对实践的哲学考察。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是相对于从“与哲学不同的其他学科”的角度(例如社会学的角度、生理学的角度等等)研究实践而言的;二是相对于“对与实践不同的其他主题(例如虚拟现实、基因等等)的哲学考察”而言的。
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涉及的前提性问题主要包括:
A怎么才算哲学的角度、哲学的考察;或者说,与其他学科的视角相比,哲学视角的最突出特点是什么;
B何以可能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实践:a哲学的视角何以可能;b哲学的视角能否用于研究、考察实践(这又取决于“实践”是什么)。
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大体上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是对“实践本身或一般实践”的哲学考察,主要确定实践与非实践的划界标准与分类标准。这是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考察的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在考察实践与非实践的划界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把一种实践与另一种实践的区分混同于实践与非实践的区分。
第二层次是对某一类实践或某一领域的实践的哲学考察。在进行这一层次的考察时,不能把某一类实践当成实践本身。例如,不能像许多哲学家所作的那样,把道德实践等同于实践本身。在“道德实践”这一提法中,如果“道德”是“实践”的定语,那就意味着除了道德实践还有别的实践,并因而意味着有更一般的实践;如果“道德”与“实践”是同位语,那就意味着其中一个是多余的,或者二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三层次是对某一具体实践所涉及的重大基本理论问题或重要方面、重要因素及其关系的哲学考察。在进行这一层次的考察时,不能把哲学考察混同于实证考察或具体对策研究。不管对哪一层次的实践哲学内容的考察,都必须是哲学式的前提性、形式化考察。
实践哲学作为一个学科并不排斥与实践哲学不同的其他学科;也就是说,讲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意味着还有或还承认不是实践哲学的其他哲学学科或其他非哲学学科。
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作为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本身又包含或涉及学派问题,因为不同的学派会对实践形成不同的看法,会形成不同学派的实践哲学学科。
2.实践哲学作为非学科意义上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
有时我们并不在学科意义上讲“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也就是说,“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并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科。如果不是在学科意义讲“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那么所谓的“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实际上是指在实践中引入哲学,即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处理各种实践中的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是相对于“不从哲学的角度来处理实践问题”或“从哲学的角度来处理其他问题”或“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处理实践问题”而言的。
非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所涉及的前提性问题主要包括:
A怎么才算哲学的角度;怎么才算在实践中引入哲学的角度,或者说怎么才算从哲学的角度处理实践中的问题;
B在实践中引入哲学的角度何以可能:a哲学的视角何以可能;b哲学的视角能否用于处理各种实践问题(这又取决于“实践问题”是什么)。
3.实践哲学作为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
实践哲学作为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是一种处理哲学问题的模式,主要是以实践为最高根据去处理一切哲学问题。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方面相对于“以非实践(比方说物、绝对精神)为最高根据的哲学考察”而言,即相对于其他哲学学派而言;另一方面相对于“从实践的角度看别的、看非哲学(比方说看数学、看经济学)”而言,即相对于其他学科中的学派而言。
实践唯物主义就相当于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既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唯物主义(根据实践来判定“物”或把唯物主义中的“物”解释为实践),又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全部哲学(把实践作为全部哲学说明的终极根据)。
实践哲学作为一个哲学学派会排斥与实践哲学不同的其他学派;也就是说,讲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意味着没有或不承认不是实践哲学的其他哲学学派,但并不排斥非哲学学派。
学派通常依赖于学科;因为学派依赖于相应的“怎么才算”。例如,唯物论与唯心论都依赖于对“怎么才算物质与怎么才算精神”的考察。因此,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实践为最高根据的哲学——依赖于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对怎么才算实践的哲学考察。这也就是说,先确定怎么才算实践,然后才可能从实践的角度考察哲学问题,才可能把一切哲学问题化为实践问题来处理;先有学科意义上的实践哲学,然后才能有学派意义上的实践哲学。
4.实践哲学作为非学派意义上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
如同“从哲学的角度看实践”并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科,“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也不一定要形成一个学派。如果不是在哲学学派的意义讲“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那么所谓的“从实践的角度看哲学”就是把哲学付诸实践,主要包括“哲学的应用”和“实际地从事哲学活动”。
实践哲学作为哲学的应用是相对于哲学的学习研究而言的,是把哲学内容转变成相应的生活实践或工作实践。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以哲学的内容已经事先确定为前提,即“是否转变为相应的实践”并不改变哲学的内容。
“实践哲学”也可以是指对哲学本身的实践,即实际地从事哲学研究活动,或者说,把哲学本身作为实践的内容或对象。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一方面是相对于从事其他学术研究而言的,另一方面是相对于“仅仅想到要研究哲学而实际上还没有研究”而言的。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张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