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浙江省十届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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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浙委办[2006]117号)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落实“关于加强经济调节、市场运行和监管方面的法制建设——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方面的任务。省人大财经委经研究,决定重点对我省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调研。2007年6月下旬和8月下旬,财经委分组赴杭州、宁波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有经济法律专家、价格监测点报价人员、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考察粮食批发市场、养猪场、超市、粮店、菜场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10月9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调研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价格监测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稳定充实监测队伍,在保持市场稳定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主要表现在:
  (一)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基本形成。目前,全省由省、市和定点县(市)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监测定点单位组成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基本形成,价格监测范围不断扩大、监测品种不断增加,在及时掌握价格走势、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省物价局在“浙江省政府应对价格异常上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价格监测预警组,价格监测范围扩大到全省各个市、县,11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设立了价格监测预警组织;确定了省级以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458家,其中224家为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34家为省定点单位;建立了重要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能源、粮食、经济作物等5个方面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省性的价格监测预警的常规事项达14大项400多个规格产品和项目,还形成了一系列适合地方特点和调控需要的应季性、应急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内容,如台风等自然灾害灾后生活必需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监测,重大节日期间的粮油、副食品、液化气等商品价格监测,春耕期间农资价格监测等。
  (二)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渐成体系。省物价部门制定了一整套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一是制定了《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浙江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预警行为、科学有效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提供了基础;二是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重要商品价格动态情况通报制度》,规定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在我省一定区域内出现较明显波动时,由省物价局及时将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以便及时、主动应对;三是根据我省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特点,制定《浙江省自然灾害灾后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预案》,建立和完善了在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季节应急监测预警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地也根据各自管理和调控的需要,建立了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信息员制度,使价格监测预警的触角扩大延伸到各个领域。如宁波市编写的《宁波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操作手册,对监测预警、分析预测、技术保障进行了分解,萧山区制定的《萧山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详细地规定了出现一般警情、重大警情、特大警情时的处置措施。这些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制度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使价格部门能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并进行处理,对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价格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法制化水平得到提高。《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省政府第218号令)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规范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首部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推进了我省的价格监测预警法制化水平,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我省价格部门以贯彻实施该办法为契机,下发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意见》,提出5个方面13条具体贯彻意见,下发各地实施,并致力于抓好“四个结合”,即定期定点监测与临时应急监测预警相结合,统一监测品种与地区监测品种相结合,逐级上报与直接上报相结合,监测市场价格与调查市场情况相结合,围绕服务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加强日常监测,强化预测预警,提高监测数据和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应急作用较为显著。临时应急能力是检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灵敏性、准确性、有效性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粮油、肉禽蛋等食品价格多次出现波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关注,增加了对成品粮、食用植物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副食品、液化气及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同时组织开展对市场价格的巡视工作,对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进货、库存数量明显减少,市场购买量明显增加,市场出现的价格大起大落、排队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预警,为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努力。在“非典”、“禽流感”、“云娜”台风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我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反映敏锐,行动迅速,准确及时报送数据,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提供了大量有效信息和决策依据,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是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工作成绩来之不易,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重要性认识存在差距。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点工作人员为采集、审核和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政策建议,对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同志认为,价格监测预警主要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对基层意义不大,因此积极性不高,自觉性不强;还有一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认为这些工作无助于企业经营,增加了麻烦,报价工作不是建立在认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重要的基础上,态度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价格监测预警力量薄弱,与所承担的职能不相适应。目前我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机构尚不健全,全省11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只有5个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温州)设有单独的价格监测机构,2个市与价格认证中心(嘉兴)或成本调查(金华)合署办公,4个市(舟山、丽水、衢州、台州)为挂牌单位,实际工作在其他业务处室承担。在县(市)一级,价格监测工作基本上由有关职能科室承担,即使在绍兴市这样在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处于全省前列的地方,所辖5个县(区)中也只有上虞市成立了独立的监测机构。同时,人员力量也十分薄弱,如丽水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职能落实在市发改委的价格 管理处,该处仅有2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大量的价格管理、成本调查工作,又要兼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金华市价格监测职能在发改委成本调查处,也仅有2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11项日常(专项)价格监测任务,还需承担成本监审以及10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这都对开展正常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价格监测预警法制有待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是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涉及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需要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但实际工作中,有部分经营者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阻挠价格监测机构对其经营商品进行监测调查,特别在一些市场交易透明程度较低的行业和领域,这一现象尤为严重。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虽然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营者在政府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及有关经营者拒绝、阻绕价格监测工作的行为缺乏强制力,对如何切实增强定点企业和采价报价人员的积极性没有明确的办法。而我省颁布的《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与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重要性不相匹配。
  (四)价格监测覆盖面过窄。价格监测网络是实施监测预警的有效载体和基础平台,覆盖面过小不利于价格信息的采集,不利于主管部门做出灵敏、准确、科学的判断。目前的问题是:一是覆盖地域不够广,特别是农村点少面窄,布局不其合理;二是覆盖品种不够全,价格监测代表品种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省物价部门确定,地方性监测品种偏少,从而使采集到的监测数据不够全面,不能全面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对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省、市两级政府和价格部门对建立监测机构、价格监测点、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比较重视,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了很多支持,《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实施后更是提高了各级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下一步,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政府领导和价格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增强其企业社会责任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耍结合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价格热点问题,如近期粮油及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知识,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舆论,为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市县等地,还应该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增加地区专项性监测品种,服务好区域性调控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多地感受到搞好这项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及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带来的实惠和利益。
  (二)加强数据分析,不断提高监测预警体系的准确度和灵敏度。全省由省、市和定点县(市)三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监测定点单位组成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已初步形成。下一步,要认真采集和核对数据,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单位的台帐制度,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着重提高价格监测分析水平,增强对苗头性、趋向性问题的预警能力,加强对价格变化趋势的预测,近期在关注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同时,要注意生产价格指数(PPI)可能出现的联动;在价格异动时要增加监测频率,根据形势发展调整监测结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要认真总结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如绍兴“三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设施到位)、“三健全”(机构健全、制度健全、网络健全)、“三落实”(考核制度落实、监测任务落实、走访制度落实)等,适时向全省推广。另外,在调研中有同志反映,目前物价、统计、粮食、银行、建设等部门各有一套自己的价格信息体系,信息共享度不高,部门配合协调差,甚至出现信息数据不一致的现象,这实际反映的是全省具有的共性问题。下一步要有效整合价格监测资源,切实提高各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度,致力于构建统一的信息收集、交流、发布平台。以便于宏观决策部门根据准确的信息做出科学的判断。
  (三)不断夯实基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必须不断充实人员力量,并加强价格监测人员、监测点报价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二是加强网络建设。要加快完善全省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确保网络建设所需经费。要清除盲点,增加地方性监测品种,及时全面地捕捉价格信号,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报告准确、预警及时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省物价监测预警信息化应用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如杭州江南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的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快速、高效、方便,该系统记录了经营户的进价、库存、粮油产地等等情况,可以十分方便地掌握和报送价格情况。要加快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网络数据处理和信息传输工作平台的开发建设,切实提高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水平。四是要根据价格法的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物资的储备制度,增强各级政府在价格异常波动时的调控能力,维护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工作法制化水平。要认真执行价格监测预警相关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针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存在的对拒绝和阻挠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等行为缺乏法律责任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贯彻施行该办法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分析,积极提出立法建议;要加快配套性法规的制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使整个价格监测预警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为系统、更具操作性。
  (执笔:许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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