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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据能力的许容性与限制性是建立在证据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单位本身并无作证能力。单位为履行提供证据义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之证据能力与单位的身份属性无关,单位证明材料的适格性是由该材料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应当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对单位证明材料证据资格的不同要求,并依据单位证明材料的不同形式纳入法定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