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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格形成的主要阶段是招投标阶段,但由于我国的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并没有严格区分,所以长期以来在招投标阶段实行“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差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或标底,而标底则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这一模式。事实表明,这种模式在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中没有真正体现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