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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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约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一旦违约,将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约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协议内容的约定具有随意性,因此,需要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与规范,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忠诚协议;有限认定;婚姻关系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效力极具争议的协议,它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来说,一般民事协议的签订主体只要求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必须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并且是法律上认为的正常人。
  第二:从内容上来说,一般协议更多的是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夫妻忠诚协议规定的内容比较丰富,它可能只涉及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只涉及身份性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二者兼备。
  第三:从目的上来说,一般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对自己财产性权利的保障;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不仅是作为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索赔时的证据,最主要的还是想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的婚后性行为,让任何一方都没有机会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齿之事,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幸福与安定,而不是通过忠诚协议来获取经济利益。
  二、有限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在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定上,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财产关系的,只有在满足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则是无效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性越来越高,出轨、通奸等事件频繁爆出,这些事件不仅葬送了一个又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还时刻危及着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层出不穷的离婚索赔纠纷映入法官的眼帘,因此,2001年在修正《婚姻法》时,正式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其次,从司法自治层面来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我们常说,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而私法自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对自由。自由选择从事任何活动是我们的权利,当然,这些事首先得合法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提出夫妻间有“忠实义务”,那夫妻双方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在不对任何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也是理所应当的。
  三、有限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构成要件
  本文提出的观点是:有限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涉及财产关系的,只有在满足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婚姻的真实合意就应该被视为有效;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则是无效的。
  首先,签订忠诚协议的夫妻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上文提到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和法律上的正常人,这样签订的忠诚协议才能满足主体要求。而对于那些目前还处于恋爱阶段的恋人,虽然有一部分已经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居住,但由于还没有去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手续,是没有资格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
  其次,《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说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对方和自己签订也是无效的。
  最后,公序良诉原则是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仅仅要求公民不得从事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公序良俗给人们提出来一个道德标准,让大家从内心深处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有效协议的基础。
  四、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建议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靠旧理论都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司法理论界才会紧迫提出适应当前社会问题的新理论,这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是為了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持一种肯定的态度,但因为其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日后法院的处理,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彼此婚后性生活的一个承诺,如果违背这一初衷,那就失去了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意义了。就是因为单纯的道德要求已经完全没法满足夫妻间相互忠实的婚姻家庭关系,才引入夫妻忠诚协议,所以,对忠诚协议的效力的正确界定才能联违背初衷,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
  (二)严格限制协议内容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涉及身份权关系,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只有在满足构成要件时才能生效。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折中做法是现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采取的一种做法,由于忠诚协议涉及的内容各不相同,对其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划分,有助于法院在处理因夫妻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案件时的处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对子女归属的约定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三)严格以书面形式签订
  虽然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签订的形式有很多种,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很大的争议,其效力的认定也至关重要,所以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应严格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其它签订形式,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其它形式或因为受文化程度的影响而选择口头约定的,最好请一至二名见证人在场,以免出现一方否认的情况,加剧矛盾;对于用其他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五、结语
  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对于一段婚姻是否能长久地持续下去有很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性开放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出轨、养小三屡见不鲜的今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家庭当作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当然,仅仅依赖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出轨导致离婚这一难题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忠诚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人们的道德和伦理意识,在男女关系出现乱象的当今社会,法院支持夫妻忠诚协议将带来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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