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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