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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诉讼作为现代社会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当下中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下文先简要概述了性质诉讼法律实效的概念,然后对影响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提升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策略,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影响因素;改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TP6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8-0392-01
引言
法律实效分析是法律实践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法律,不但应该研究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该研究动态的法律运作过程和状态。只有从法律实效的角度分析研究法律才能让我们跳出法律制度框架的藩篱。事实上,在法理学界,在更宽的空间和时间视野下去考察法律,更深入研究关于法律实效的问题早已成为关注的重点。
1行政诉讼法律实效概述
参考法律实效的解释,结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和概念,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可以定义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诉讼法运行的实际状态和产生的实际效果。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就是要考察和研究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比如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所引起的,是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争议;行政争议的解决是通过什么途径最终解决的,是通过法院主持的司法途径推进和化解的,还是依靠其他的途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怎么样,顺利与否,能否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还是困困重重。
2行政诉讼法律实效影响因素
2.1制度因素
主要是由法律的形式因素和内容因素两方面组成。法律的形式因素是对立法质量本身的考察,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明确、协调。一是看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考察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是不是都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相匹配。能否通过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鼓励人们积极实施法律,能否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制裁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二是看法律程序是否完整,主要考察法律规定是不是对人们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时间、顺序、步骤、手段、方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不会给人们实际运用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困难。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一是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和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致;二是考察法律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不是社会发展的水平相一致,只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有被实际操作的可能,才能被人们很好的服从。
2.2权力结构因素
第一是可能会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影响。在中国,地方党政部门对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没有差别的,这些机关对党政部门来说无非都是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应该接受其领导。客观上,党政部门也确实是常常对司法机关发号司令;第二是地方政府的影响,中国“一府两院”制要求的政府和司法机关相互平衡统一于人大在实际操作时常常演变为司法机构委身于政府领导之一。通过权重部门打招呼、上级领导批条子、个别人员递材料等方式干预行政诉讼个案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而人大是要么爱慕能助要么认为漠不相关;第三是可能会受到上级法院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的指导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要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也可能会提前介入和干预;第四是可能会受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公务员法的颁布让法官的管理体制处于尴尬的境地。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按照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予以划分和安排。多重考核指标让法官难以施展拳脚,只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
2.3主体因素
当行政诉讼的参与人在思考和谈论该法的时候,他们往往并不是把法律想象为或描述为一种单一的、统一的法律思想。相反,法律包含着很多的意义和行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合法性的机制。也正是因为人们并不是用同样的思考方式或角度来理解和对待法法律才不仅仅是僵硬而死板的条文,而可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正是受不同利益驱动的法律主体(法官、法学家、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差异才让律说法律制度的价值得以体现。
3行政诉讼法律实效改善路径
3.1行政诉讼中的能动要有一定的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严格的规则主义应是坚守的阵地。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提升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立足点应该是“司法能动”而不是“司法盲动”。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司法能动”都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都必须于法有据,而不是规避法律。但是,当下我国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实行的“司法能动”有些就已经跳出了法律的框架,有些手段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有些手段甚至还与法律规定相悖。事实上,尽管法院有权通过司法判例来创新解决问题的手段,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等制度来促进立法的发展,但是却不应该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法外因素作为自己判案的标准,或者为了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而或轻易妥协于现实,或人为“变通”现行法律。
3.2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
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过程,既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需要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行政审判的工作性质还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还不能与群众脱离。只有让民众能够走进司法、参与司法才能信赖司法、守护司法。如何让老百姓更了解法律法规,增进法官与民众的相关理解,必须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还没有建立起广泛而强有力的民众基础,当事人很难理解其中的意思,更不能判断对自身的价值。目前,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民众对行政诉讼法的了解程度还不高,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及其程序运作仍然比较陌生。只有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精神和内容从内心上接受与认同,才能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和选择,进而反过来推动法律的实施。
3.3保障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执行与司法是属于法律的实施环节,是体现一部法律的法律实效最明显的部分。第一,严格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要提高法律实效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以法律至上,公正合理的执行法律。行政人员要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不能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第二,提高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如果说法律是一个帝国,那么法官就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司法是防止法律失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实效最为直观的表现。通过司法取得法律实效就必须提高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力。同时加强司法者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素质,将公正、合理的审判作为自己的天职,捍卫社会的正义。
结束语
总之,从实践逻辑出发,考察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分析行政法治理想与现实运作之间的关系和差距,从“本土”和“中国特色”的角度看待和理解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尝试在遵循法律自身发展规律基础上改善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逐步完成行政法治的历史目标和使命,注定是我们必须长期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刘菲.行政诉讼撤诉的检察监督[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06):89-92.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影响因素;改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TP6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8-0392-01
引言
法律实效分析是法律实践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法律,不但应该研究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该研究动态的法律运作过程和状态。只有从法律实效的角度分析研究法律才能让我们跳出法律制度框架的藩篱。事实上,在法理学界,在更宽的空间和时间视野下去考察法律,更深入研究关于法律实效的问题早已成为关注的重点。
1行政诉讼法律实效概述
参考法律实效的解释,结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和概念,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可以定义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诉讼法运行的实际状态和产生的实际效果。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就是要考察和研究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比如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所引起的,是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争议;行政争议的解决是通过什么途径最终解决的,是通过法院主持的司法途径推进和化解的,还是依靠其他的途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怎么样,顺利与否,能否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还是困困重重。
2行政诉讼法律实效影响因素
2.1制度因素
主要是由法律的形式因素和内容因素两方面组成。法律的形式因素是对立法质量本身的考察,主要是看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明确、协调。一是看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考察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是不是都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相匹配。能否通过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鼓励人们积极实施法律,能否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制裁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二是看法律程序是否完整,主要考察法律规定是不是对人们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时间、顺序、步骤、手段、方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不会给人们实际运用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困难。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一是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和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致;二是考察法律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不是社会发展的水平相一致,只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有被实际操作的可能,才能被人们很好的服从。
2.2权力结构因素
第一是可能会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影响。在中国,地方党政部门对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没有差别的,这些机关对党政部门来说无非都是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应该接受其领导。客观上,党政部门也确实是常常对司法机关发号司令;第二是地方政府的影响,中国“一府两院”制要求的政府和司法机关相互平衡统一于人大在实际操作时常常演变为司法机构委身于政府领导之一。通过权重部门打招呼、上级领导批条子、个别人员递材料等方式干预行政诉讼个案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而人大是要么爱慕能助要么认为漠不相关;第三是可能会受到上级法院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的指导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要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也可能会提前介入和干预;第四是可能会受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公务员法的颁布让法官的管理体制处于尴尬的境地。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按照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予以划分和安排。多重考核指标让法官难以施展拳脚,只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小心翼翼,步步为营。
2.3主体因素
当行政诉讼的参与人在思考和谈论该法的时候,他们往往并不是把法律想象为或描述为一种单一的、统一的法律思想。相反,法律包含着很多的意义和行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合法性的机制。也正是因为人们并不是用同样的思考方式或角度来理解和对待法法律才不仅仅是僵硬而死板的条文,而可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正是受不同利益驱动的法律主体(法官、法学家、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差异才让律说法律制度的价值得以体现。
3行政诉讼法律实效改善路径
3.1行政诉讼中的能动要有一定的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严格的规则主义应是坚守的阵地。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提升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立足点应该是“司法能动”而不是“司法盲动”。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司法能动”都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都必须于法有据,而不是规避法律。但是,当下我国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实行的“司法能动”有些就已经跳出了法律的框架,有些手段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有些手段甚至还与法律规定相悖。事实上,尽管法院有权通过司法判例来创新解决问题的手段,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等制度来促进立法的发展,但是却不应该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法外因素作为自己判案的标准,或者为了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而或轻易妥协于现实,或人为“变通”现行法律。
3.2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
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过程,既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需要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行政审判的工作性质还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还不能与群众脱离。只有让民众能够走进司法、参与司法才能信赖司法、守护司法。如何让老百姓更了解法律法规,增进法官与民众的相关理解,必须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还没有建立起广泛而强有力的民众基础,当事人很难理解其中的意思,更不能判断对自身的价值。目前,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民众对行政诉讼法的了解程度还不高,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及其程序运作仍然比较陌生。只有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精神和内容从内心上接受与认同,才能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和选择,进而反过来推动法律的实施。
3.3保障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执行与司法是属于法律的实施环节,是体现一部法律的法律实效最明显的部分。第一,严格依法行政。我国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要提高法律实效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以法律至上,公正合理的执行法律。行政人员要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不能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第二,提高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如果说法律是一个帝国,那么法官就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司法是防止法律失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实效最为直观的表现。通过司法取得法律实效就必须提高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力。同时加强司法者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素质,将公正、合理的审判作为自己的天职,捍卫社会的正义。
结束语
总之,从实践逻辑出发,考察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分析行政法治理想与现实运作之间的关系和差距,从“本土”和“中国特色”的角度看待和理解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尝试在遵循法律自身发展规律基础上改善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逐步完成行政法治的历史目标和使命,注定是我们必须长期面临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刘菲.行政诉讼撤诉的检察监督[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06):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