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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舟求剑》中“是吾剑之所从坠”这句中的“之”属于那种用法呢?很多人认为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我不敢苟同。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之”的用法。“之”有三大类用法:
(一)代词。
1.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它(们)。有时灵活运用于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
①先自度其足,而后置之其坐。(之:它,指量好的尺码)(《郑人买履》)
②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之:我)(《廉颇蔺相如列传》)
③然语之,又恐汝日日为吾担忧。(之:你)(《与妻书》)
2.指示代词,这,此。
①其上以松脂、蜡和纸灰之类冒之。(《活板》)
②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
(二)助词。
1.结构助词“的”,放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
故时有物外之趣。(《幼时记趣》)
2.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3.宾语前置的标志,放在倒置的动(介)宾短语之间。
孔子曰:“何陋之有?”(《陋室铭》)
4.定语后置的标志,放在倒置的定语与中心语之间。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處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岳阳楼记》)
5.音节助词,没有实在意义,多用在时间词或动词(多为不及物动词)后面,为凑足音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公将鼓之。(《曹刿论战》)
(三)动词,到……去。
至之市,而忘操之。(第一个“之”是动词)(《郑人买履》)
“是吾剑之所从坠”中“之”属于哪种用法呢?当然是“助词”这一类的。但我觉得不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因为“吾剑所从坠”构不成主谓短语,“我剑”可以作主语,但“所从坠”在此可作谓语吗?这里就涉及到“所字结构”的性质及其语法功用了。
什么是“所字结构”?
“所字结构”是“所”加动词形成名词性的短语。可分为两大类:“所 动”结构和“所 介 动”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
(一)“所 动词”类
“所 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
①所 动词: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鱼我所欲也》)
“所欲”“所恶”可解释为“想要的东西~厌恶的东西”,在句中充当主语。
渔人——为具言所闻。(《桃花源记》)
“所闻”在句中充当宾语。
②所 动词 中心词:
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
“所佩”修饰“玉玦”,作定语。
“所”字的基本语法功能是使动词性成份名词化,如果名词,形容词出现在“所”字后也变成了动词。如:
置人所罾鱼腹中。(《史记·陈涉世家》)
句中的“罾”本身是名词,“渔网”,但用在“所”字后面就活用为动词,是“用渔网捕捉”之意,“所罾”指代“用渔网捕捉的(鱼)”。
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曹刿论战》)
句中,形容词“安”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动词,意思是“安身”“养生”。“所安”即为名词性短语,在句中充当了主语。
(二)“所 介词 动词”类
“所 介 动词”式的意义表述更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时间和处所,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以“所 介 动词”结构理解起来更难。具体来说,“所 介 动词”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
①“所 介 动”
这种形式,先是由介词和其宾语(此宾语常省略)组成介宾词组,再和动词组合成一个状动关系的偏正词组。最后这个词组与“所”字结合,组成“所”字结构。组合后的结构是名词性词组,指代处所、条件或是原因等。例如:
a.吾知所以距子矣。(《晏子·公输》)
“所以距子”理解为“用来抵御你的方法”,作“知”的宾语。
b.圣人非所与熙也。(《晏子使楚》)
“所与熙”理解为“可以和他开玩笑的人”,作“非”的宾语。
②“所 介”
这种形式可以看作是“所 介 动”结构的省略式,理解时应补充出省略的动词。例如:
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促织》)
句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在理解时,应注意补充出动词“来”才能使语义完整。“所自”可翻译成“(好处)从哪里来的”。
③“所 (介) 动”
所杀大臣,多吕后力。(《吕太后本纪》)
“所杀大臣”即“所(以)杀大臣”的省略,意思是“杀大臣凭藉的力量”,在句中作主语。
总之,“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
“是吾剑之所从坠”中“所从坠”就是一个“所字结构”,是“所 介 动词”类型,理解为“(剑)掉下去的地方”,是名词性的短语。“吾剑之所从坠”理解为“我的剑(的)掉下去的地方”,这儿的“之”是结构助词“的”,翻译句子时可省略,整个句子可翻译成“这儿是我的剑掉下去的地方”。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之”的用法。“之”有三大类用法:
(一)代词。
1.第三人称代词,他、她、它(们)。有时灵活运用于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
①先自度其足,而后置之其坐。(之:它,指量好的尺码)(《郑人买履》)
②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之:我)(《廉颇蔺相如列传》)
③然语之,又恐汝日日为吾担忧。(之:你)(《与妻书》)
2.指示代词,这,此。
①其上以松脂、蜡和纸灰之类冒之。(《活板》)
②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
(二)助词。
1.结构助词“的”,放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
故时有物外之趣。(《幼时记趣》)
2.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邹忌讽齐王纳谏》)
3.宾语前置的标志,放在倒置的动(介)宾短语之间。
孔子曰:“何陋之有?”(《陋室铭》)
4.定语后置的标志,放在倒置的定语与中心语之间。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處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岳阳楼记》)
5.音节助词,没有实在意义,多用在时间词或动词(多为不及物动词)后面,为凑足音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公将鼓之。(《曹刿论战》)
(三)动词,到……去。
至之市,而忘操之。(第一个“之”是动词)(《郑人买履》)
“是吾剑之所从坠”中“之”属于哪种用法呢?当然是“助词”这一类的。但我觉得不是“放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因为“吾剑所从坠”构不成主谓短语,“我剑”可以作主语,但“所从坠”在此可作谓语吗?这里就涉及到“所字结构”的性质及其语法功用了。
什么是“所字结构”?
“所字结构”是“所”加动词形成名词性的短语。可分为两大类:“所 动”结构和“所 介 动”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
(一)“所 动词”类
“所 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
①所 动词: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鱼我所欲也》)
“所欲”“所恶”可解释为“想要的东西~厌恶的东西”,在句中充当主语。
渔人——为具言所闻。(《桃花源记》)
“所闻”在句中充当宾语。
②所 动词 中心词:
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
“所佩”修饰“玉玦”,作定语。
“所”字的基本语法功能是使动词性成份名词化,如果名词,形容词出现在“所”字后也变成了动词。如:
置人所罾鱼腹中。(《史记·陈涉世家》)
句中的“罾”本身是名词,“渔网”,但用在“所”字后面就活用为动词,是“用渔网捕捉”之意,“所罾”指代“用渔网捕捉的(鱼)”。
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左传·曹刿论战》)
句中,形容词“安”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动词,意思是“安身”“养生”。“所安”即为名词性短语,在句中充当了主语。
(二)“所 介词 动词”类
“所 介 动词”式的意义表述更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时间和处所,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以“所 介 动词”结构理解起来更难。具体来说,“所 介 动词”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
①“所 介 动”
这种形式,先是由介词和其宾语(此宾语常省略)组成介宾词组,再和动词组合成一个状动关系的偏正词组。最后这个词组与“所”字结合,组成“所”字结构。组合后的结构是名词性词组,指代处所、条件或是原因等。例如:
a.吾知所以距子矣。(《晏子·公输》)
“所以距子”理解为“用来抵御你的方法”,作“知”的宾语。
b.圣人非所与熙也。(《晏子使楚》)
“所与熙”理解为“可以和他开玩笑的人”,作“非”的宾语。
②“所 介”
这种形式可以看作是“所 介 动”结构的省略式,理解时应补充出省略的动词。例如:
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促织》)
句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在理解时,应注意补充出动词“来”才能使语义完整。“所自”可翻译成“(好处)从哪里来的”。
③“所 (介) 动”
所杀大臣,多吕后力。(《吕太后本纪》)
“所杀大臣”即“所(以)杀大臣”的省略,意思是“杀大臣凭藉的力量”,在句中作主语。
总之,“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
“是吾剑之所从坠”中“所从坠”就是一个“所字结构”,是“所 介 动词”类型,理解为“(剑)掉下去的地方”,是名词性的短语。“吾剑之所从坠”理解为“我的剑(的)掉下去的地方”,这儿的“之”是结构助词“的”,翻译句子时可省略,整个句子可翻译成“这儿是我的剑掉下去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