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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下半年我代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案情是:原告A公司是1993年经省外经委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1995年7月,B公司派员到A公司商谈承包意向。嗣后,A公司亦派人到B公司考察,得知:B公司是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980000元。B公司还向A公司提供了1995年7月26日由湖北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证明书》,该证明书证明B公司有848O000元的投资能力。A公司认为B公司具备承包经营A公司的条件。A公司与B公司经过充分协商,于1995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