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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1本条例规定了调整办理外汇业务的办法和外汇管制的主要原则。1.2侨民及非侨民在哈萨克斯坦办理外汇业务须通过指定银行或指定的非银行财政机构进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标准法、哈国税法和海关法规定的情况除外。1.3自然人——指拥有从国外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汇入或寄入外汇,拥有根据现行法令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获得或购买外汇,书这些外汇以帐